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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OECD公司治理準則等多邊規範準則論強化外資之引進 

編號: PR1064A7

作者: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9.12


摘要:

基於吸引FDI向來被視為一國經濟成長與發展政策之一部分,不論是開發中或已開發國家,均有促進FDI流入之國內政策。許多國際組織,如世界銀行、OECD、UNCTAD等,均分別提出如何強化與建制出吸引FDI流入的國內投資環境建議,包括對地主國政府之投資政策、投資法制、投資誘因、融資等各面向。

其中,公司治理、責任型企業行為,與市場整合情形、人力資源、貿易制度、競爭法制、以及租稅制度等各領域之強化,均為前述國際組織認為,有助於創造友善與吸引力投資環境的政策工具。 如以OECD為例,OECD於2003年訂定之「投資政策框架」(Policy Frameworks for Investment,PFI)即指出,基於FDI對於全球貿易量成長、解決貧窮問題與協助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具有厥為關鍵之地位,故歸納出對於投資環境有重大影響的10項指標,以供OECD會員與非會員政府參考,並鼓勵各國對於該PFI指標做為國際合作與對話的基礎。這10項指標供各國政府作為檢討其投資政策之同時,附隨產生的效益則因改善投資制度後對外國/本國投資人保護強化之效果,準此,本研究係以OECD PFI指標中之「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與「責任型企業行為」(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兩項指標為檢視重點。期以透過落實該指標而產生對外國投資保障強化的結果,進而強化我國投資法制環境能吸引外資之目的。 

近年來我國政府主管部門雖已積極戮力於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惟背離公司治理而損及個別上市公司股東權益,並致使整體資本市場失衡的案例仍多有所見。故為有效落實我國公司治理制度,對於提升公司治理原則為強制或半強制規範考量,以及如何透過具體的政策與法規,強化企業負責任之企業決策,使得公司治理與責任型企業行為之政策結合並落實,以達到最終吸引外資以營造資本市場的活絡與健全的目的,均為我國政府應與深思及有所因應之當前課題。 

其次,OECD的PFI指標已成為各國使用與評估相關投資環境所常用者,如OECD擬定的「公司治理」指標,則為世界銀行相關組織作為評估開發中國家公司治理程度或金融市場穩定程度的準則與標準。透過國際共同遵循之原則標準檢視本國法制並予改革,不僅對我國投資政策與投資環境營造上有其助益,亦使台灣日後有機會加入OECD或相關國際組織時,本國法制在達成與國際接軌之革新上已有充分之準備。然而公司治理議題中所關注之各項問題,除已在我國之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以下簡稱證交法等)、企業併購法及其他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令已有規定外,關於部分管制產業(regulated industries)諸如保險業與其他金融事業,主管機關亦已訂有多項公司治理之要求,使產業在法律與命令方面有所遵循之標準;除此之外,若公司係屬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股票上市或上櫃交易之公司者,亦必須另依契約義務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制定之各項公司治理原則及模範規定,故本報告除將以OECD之各項指標為檢討對象外,並將以前述我國各項法令與台灣證券交易所之規範為討論範圍,就此合先敘明。 

按前述研究需要之規劃,本報告將針對「公司治理」與「責任型企業行為」之OECD多邊規範之準則與相關國家之執行經驗分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