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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禁止性補貼及其撤銷之規範與爭端 

編號: PR1064A6

作者: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9.12


摘要: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 

台灣政府自1991年起通過實施《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採取現金救助、補助與低利貸款等措施,來幫助農民紓困。然而,台灣於2002年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政府的各種補貼措施必須遵守WTO規範之義務。

有鑑於台灣的《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已實施多年,期間雖已多次因時制宜地進行修法調整,惟尚未以WTO規範角度,進行全面性檢討,加上台灣雖以綠色措施名義向WTO通報災害補貼,但因每年災害次數不一,使得通報的補貼金額每年差異甚大,而引起其他會員關切。因此為確保台灣災害補貼措施符合WTO規範,且能兼顧農民福祉,本研究首先將檢視WTO相關規範,包括現行與杜哈回合談判結果,以及瞭解過去會員之執行情形,其次,將研析日本、韓國、澳洲等鄰近會員或地理環境類似國家之天然災害救助措施,最後就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進行檢討,並提出建議,以供國內相關單位之參考。 

二、研究結論與建議 

WTO為防止會員的災害救助措施反造成鼓勵生產或價格下跌等影響貿易公平性之問題,在現行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URAA)中對會員災害救助的補貼方式加以規範,要求會員必須在天然災害所造成的年產量損失超過基期(前三年或前五年剔除最低與最高年產量平均)的30%時,才能給予救助,且救助金額不能超過該損失的總成本。 為反映近年天然災害型態、發生頻率與衝擊程度的擴增,以讓會員更便於執行災害救助措施,目前正在進行的杜哈回合談判擬放寬災害救助措施之給付規範,包括(1)基期由前三年擴大為前五年;(2)開發中會員救助措施之給付基準無須受30%之限制,且可在總體基礎上決定受影響部門或區域之產量損失;(3)擴大天然災害救助範圍,將預防或防止動物或作物蟲害、疾病、病原體等蔓延所進行之銷毀損失納入,且無須受30%之限制。 

歷年來WTO有實施天然災害救助措施之會員共計36個,平均每年救助金額達38.46億美元,以美國救助金額最高,平均每年約為11.70億元,其次是中國大陸,平均每年約為6.56億元,之後平均每年救助金額在1億美元以上者,依次分別為日本、歐盟、印度、韓國、澳洲,我國排名第九。倘若未來給付規範放寬後,預期將會有更多開發中會員政府實施天然災害救助,因此未來每年會員投入天然災害救助之給付金額與比例應會有所提升。 

以我國鄰近國家日本、韓國、澳洲、菲律賓與中國大陸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經驗來看,透過政府財政支持之救助措施,僅澳洲與我國相同,是以現金救助與優惠貸款為主,其他像日本與韓國是以農業保險與優惠貸款方式並行,菲律賓則只有實施農業保險,而中國大陸過去亦以現金救助與優惠貸款為主,惟於2007年開始已進行農業保險之試辦工作。 就日本、韓國、菲律賓與中國大陸之農業保險制度來看,僅日本的農業保險對重要農作物(如稻米、小麥、大麥等)與牲畜(如牛、馬、豬等)實行法定強制保險,且政府對保險制度的支持除百分百支持各層級經營單位之營運管理費外,政府亦承擔約1/2的保費,但像是韓國、菲律賓與中國大陸則是以自願方式投保,且並非百分百由政府支持,且保險涵蓋產品亦相對有限。相較而言,鄰近國家雖多採用農業保險來因應天然災害,惟各國保險制度並非完全由政府財政支持,且未遍及所有農產品。 

我國現行的《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採取現金救助、補助與低利貸款等措施,來幫助農民紓困,與澳洲的救助方式最為接近。執行方式係以產值高低將救助地區分為四級,當每次災害發生時,即分級估計產值損失,當各級的估計產值損失達到法定標準時,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或低利貸款等措施,故和WTO產量損失之基礎看似不同。然而,若就地方政府實際估計各種作物、果樹與牲畜等產值損失時,可知仍是以災害發生後損失作物面積或數量為基礎,考量該等損失之投入成本或價值後,再推算為產值損失,惟該作物面積或數量損失,並未以是否超過年產量的30%觀點加以衡量。 依據目前杜哈回合談判對天然災害救助之修正來看,我國身為開發中會員可享有特殊優惠待遇,即救助措施之給付基準無須受30%之限制,且可在總體基礎上決定受影響部門或區域之產量損失,因此本質上我國現行作法仍是符合WTO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