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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要貿易夥伴國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環境措施對市場進入之影響 

編號: PR1064A5

作者: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9.12


摘要:

由於開發中國家不必負擔減碳成本,導致工業化國家反倒因為執行溫室氣體減量生產成本升高,面臨開發中國家低價產品的極大競爭,因此已開發國家如歐盟、美國、加拿大、澳洲等,醞釀針對進口商品以貿易限制方式,例如課徵碳關稅(Carbon tariff)、邊境調整稅(border tax adjustment)、總量管制與交易(Cap-and-trade)等措施來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環境貿易措施如何執行,各國尚在爭議中,而影響貿易量多寡除貿易措施外,更包含各國目前在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各種管制措施。本研究除了掌握各主要夥伴國溫室氣體減量相關貿易措施的進展之外,並希望全面性地了解各主要貿易夥伴國在溫室氣體的管制作法上對我國業者之可能影響,包括補貼、標示、標準及交易等制度可能對我國市場進入造成影響之措施,並藉由適法性之探討、經濟影響模型之預估,了解未來在貿易與環境議題上可能發展之趨勢。本研究結論與建議如下:

1. 我主要貿易夥伴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之有關強制性環境措施眾多,可能顯著影響貿易之現行措施主要可分為三大類措施:(1)排放交易制度;(2)節能標準和碳標章;(3)再生能源補貼,其他與市場進入有關之貿易措施,如碳關稅、邊境調整稅,皆尚在研議中,但有明顯之爭議性。

2. 本研究發現主要環境措施中,以各國採取總量管制的衝擊為最大,碳排放交易制度可有效減緩各國的經濟衝擊,然而我國並沒有排放交易制度,如將來必須總量管制又未能參與國際排放交易市場,對我國之經濟衝擊明顯,非常值得注意。

3. 本研究又以電機電子產業執行能放標章可能引發的「貿易禁令」制裁行為為模擬基礎,發現若台灣受到主要夥伴國之貿易制裁行為,則影響衝擊大小依序為中國、美國、歐盟、日本;唯目前之中國能效標準低於我國,較無須擔憂其可能性。

4. 針對各國主要國家研議中之貿易相關措施,本研究進行適法性分析後發現:

(1) 美國潔淨能源安全法中「排放交易制度之邊境調整」有違反WTO第三條國民待遇原則之虞;

(2) 美國生質柴油補貼措施亦有違反「特定性補貼」之虞;

(3) 哥倫比亞要求所有汽油引擎汽車都必須是「彈性燃料」交通工具,引起技術貿易障礙之虞。

5. 本研究在國際接軌措施之分析後發現,由於我國未有排放交易機制,未來業者能夠採取之主要因應方式有二:

(1) 直接參與主要貿易國之排放交易市場購買交易額度;

(2) 可採取自願性減量標準計畫;

如未來我國能夠開徵能源稅、碳稅或建置排放交易制度,證明我國廠商已負有減量義務,則對我國業者之貿易衝擊將有顯著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