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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2005年「巴黎援助成效宣言(Paris Declaration on Aid Effectiveness)」」之原則,建立我國雙邊援助計畫之審核(appraisal)機制及監督(monitor)與評估(post-evaluation)機制 

編號: PR1064A2

作者: 王俊傑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9.12


摘要:

巴黎宣言的通過影響各國對援助效果日益重視,促成其重新審視與建立平等的夥伴關係,並致力於進一步提高援助之透明度,以及增強國際援助機構之間的對話與合作。巴黎宣言之五大原則對各國提供與接受發展援助的模式作出基本約束,賦予受援國在制定和落實發展策略與政策上享有自主權,援助國則必須尊重其自主權並給予協助;援助國亦必須相互協調,並強調成果導向,重視績效管理;同時,援助國或受援國都要對其國會與公民負責,並共同承擔責任。 我國援外工作雖已累積超過50年的經驗,卻尚未建置一套完整的審監評機制,無法確實掌握援外成果與實際貢獻,殊為可惜。

2009年5月,外交部發布之「援外政策白皮書」確認我國援外工作將以「進步夥伴、永續發展」為政策主軸,建立專業與負責之援外模式,以提升援助效益,並進而與世界接軌。為積極推動此一理念與政策,進一步管理與監督各項援外活動,外交部經貿司委託研究團隊針對巴黎宣言之審監評管理機制進行研究,並就我國建立援外審核、監督與評估機制進行初步規劃與建議。 

本研究共分成三部分:(1)巴黎宣言之沿革、內涵及影響;(2)巴黎宣言之實踐情形及未來發展;(3)利用OECD/DAC之原則與指標,建立我國雙邊援助評估系統。 

本研究發現,目前OECD成員都已以OECD/DAC監督與評估指標為依據,逐步建立其發展援助審監評機制,許多開發中國家也在世界銀行及其他地區性銀行的協助下,開始積極尋求利用成果管理提高本國公共部門的管理績效,但大體上來說,已開發國家在監督與評估系統的發展上仍是相對較成功的。

同時,根據各國的經驗,審監評系統之建立涉及時間、能力與資源,以及國家管理系統等問題,內容相當龐雜;再者,援助項目相當多樣,且在不同的環境中執行,欲從中歸納出可比較性指標有其困難度;此外,除了一些具有量化意義的成果如產量、產值等,其他像是能力建構等工作之成果並不容易評估;同時,審監評機制須仰賴大量的資料做為評估依據,如成果資訊蒐集能力的不足,將導致審監評系統的建置與發展有所侷限;最後,成果管理績效評估的概念仍待管理者與執行者所接受。因此,必須循序漸進,由簡變繁、由點擴面。 

本研究建議,我國目前雖尚未建立完整之雙邊援助審監評機制,但是國合會已具備管理系統與資料庫基礎,因此應以之為基礎,並將之整合至外交部建置之資料庫中,逐步建立完整機制。另外,研究團隊認為,應整合巴黎宣言、OECD/DAC之評估原則與我國援外宗旨,構成我國雙邊援助審監評機制之評量構面,以符合我國整體援外政策目標,並與世界接軌為與國際接軌,因此,本研究亦據此提出我國雙邊援助審監評機制五大評量構面與12項指標,並設計了質性問卷評量表與總成果績效評量表供主管機關參考。

最後,本研究建議未來進一步建置我國雙邊援助審監評機制之整體性方略如下: 1、逐步拓展適用之援外活動類型; 2、逐步擴大審監評機制的參與者; 3、逐步複雜化審監評機制; 4、逐步將審監評機制業務專責化; 5、逐步傳遞審監評機制的相關知識與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