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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防衛措施調查案件中有關措施擬議及採行之研究 

編號: PR0932B12

作者: 劉大年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7.12


摘要:

本研究主要是研析WTO會員實施防衛措施的經驗,以做為我國未來實施防衛措施之參考。本研究首先就WTO會員通知防衛委員會,其所實施防衛措施內容加以彙整,以對於WTO會員實施防衛措施有整體的暸解。其次則將就WTO重要會員(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如何於其相關防衛調查案件中,研議防衛措施之種類與幅度,以進一步瞭解實施的細節。 

在進行防衛措施調查時,部分會員會運用經濟模型分析做為國內產業衝擊之參考資料。本研究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所發展的商務政策分析系統(Commercial Policy Analysis System; COMPAS)為分析重點,以研析美國在防衛案件中運用COMPAS模型分析的概況。 

除了進行防衛措施總體概況、案例分析以及模型研究外,為進一步了解防衛措施的內涵,本研究亦分析WTO與防衛措施相關的爭端解決案件,以做為政府未來之參考。 

根據以上之研究內容,本研究主要的研究成果及發現可以歸納如下: 

1. 調整關稅仍是各國實施防衛措施的主要方式 在目前WTO會員實施防衛措施的82個案件,其中有58件屬於「調整關稅」措施,所佔比例超過70%。主要原因不外乎是調整關稅對於實施防衛措施的國家而言,是最容易執行與管理的方式。另外對於國內產業而言,在對外國進口品調整關稅之下,也較容易掌握市場價格變動的趨勢。 

2. 各國實施防衛措施的次數均有限 在目前WTO會員所實施的防衛措施數目方面,最多的為印度只有8件,以目前在151個會員當中,曾經實施防衛措施的會員只有49個會員,比例尚不及三分之一。顯見WTO會員引用防衛措施並不十分普遍。主要原因則是因為實施防衛措施門檻較高,需符合最惠國待遇原則及提供補償等因素。 

3. 實施防衛措施的產品多以農業及初級工業產品為主 實施防衛措施的產品,主要集中在在農漁初級產品及傳統工業產品。在目前所實施的82件案例中,其中約有30%屬於農漁類產品,而在其他的工業產品案例中,多數是屬於傳統的工業產品。綜合而言,無論是農漁類產品及傳統工業產品,基本上具備附加價值不高,以及勞力密集的特性,所以較易受到外來競爭的威脅。 

4. 美國實施之防衛措施以「調整關稅」為主,「關稅配額」為輔,產品則以鋼鐵產品與農漁產品為主 在選擇防衛措施時,該項措施是否足以提供穩定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考量。如果在可預見的將來,進口商品的價格是穩定而可預測的,則「調整關稅」措施是一個好的選項。如果進口商品的價格難以預測,且貿易對手具有訂價能力,則「數量限制」措施是一個好的選項。介於兩者之間者,則可選擇「關稅配額」措施。以美國防衛案件為例,大部分競爭程度高的產業都採「調整關稅」措施;小麥麵麩產品個案採「數量限制」措施,是因主要貿易對手歐盟有足夠能力隨時改變價格;羊肉產品個案則介於兩者之間,採取「關稅配額」措施乃因其價格的穩定性不高。 

5. 歐盟實施防衛措施偏好「調整關稅」,並有「最低價格機制」的設計 與美國相較之下,歐盟偏好採取「關稅配額」措施。這可能與歐盟是一個多國組織成的共同市場有關:每個會員產業競爭力不同,因此不易訂立適當關稅水準。採取「關稅配額」措施可以依進口數量的大小,設計不同程度的貿易障礙,有助於提供產業穩定的保護環境。 

6. 中國大陸在加入WTO不久即採取防衛措施,其著眼於貿易報復,而非貿易救濟 中國大陸在加入WTO後不久,針對進口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不過中國的動機主要在於因應美國實施防衛措施,並非完全基於國內產業救濟的因素,當然更談不上促成產業調整的功能。 

7. USITC於防衛措施調查提供經濟模型(COMPAS)分析數據,由委員自行決定是否加以運用 經濟模型COMPAS分析,現階段仍為USITC防衛措施調查中提供委員之參考資料。由於COMPAS模型操作簡單、可適用於各種產業分析,且其分析方式透明,USITC將其分析結果作為調查研究參考項目。然而模型仍有若干不足之處,許多假設與實際情況不盡相符,以致在使用上受到限制和爭議。USITC對於COMPAS分析採用與否,由委員自行決定。我國是否適合引進相似模型,仍有討論餘地。 

8.防衛措施爭端解決案例主要是闡釋防衛協定5.1條之內容 WTO目前雖然有關防衛措施的爭端解決案例並不多,但主要重點是對防衛協定5.1條之解釋。主要議題包括實施防衛措施與救濟目標是否具一致性、主管機關就決議實施防衛措施是否須提出明確正當理由說明之義務、關稅配額措施不適用防衛措施第5.1條數量限制規範、其他會員質疑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等。由於我國進口救濟調查案件相對稀少,研析爭端解決案例釋義,有助於我國未來進行防衛措施擬議及必要性說明義務遵循之參酌。 

 最後綜合本研究之結果,未來政府在執行防衛措施時,可以歸納出5點建議事項。分別是: 

1.   產業界對防衛措施仍有需求,政府有必要對這些產業(特別是農業、傳統工業)進行進口監控,以掌握訊息。 

2.  未來我國對農產品執行防衛措施時,有鑑於中國農產品的低價格,需特別注意採行防衛措施是否足以對中國大陸進口農產品產生抑制作用。 

3.  對中國大陸工業產品在2013年12月以前仍可適用特別防衛措施,可做為政府啟動防衛機制的參考。另外依照歐盟的經驗,「變動關稅」為可行性較高的措施。 

4.  加強防衛措施調查能力之建構,以確保未來調查的適法性。 

5.  經濟模型的運用有其侷限性,未來政府若要建立足供參考之經濟模型,建議研擬適合台灣的計量模型。 

6.  正視防衛措施的骨牌效應會影響到第三方,建議在未來防衛協定談判時可以適時地反應此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