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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各國如何確保反傾銷措施之有效執行 

編號: PR0932B11

作者: 林江峰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7.12


摘要:

一、研究背景 

由於近來我國反傾銷案件中以價格具結措施結案之案件,引發該案利害相關之國內業者質疑調查機關訂定此承諾價格之妥適性,並疑慮政府對涉案出口商執行此價格具結之成效。出口商不願失去在進口國之利益,亦會試圖採取各種方法去規避被徵收反傾銷稅。故經本研究小組與計畫提出之需求單位商討之結論,本計畫之研究重點專注於反傾銷措施之價格具結執行與反傾銷之反規避方法之探討與研析。 由於WTO會員中反傾銷法制運作最臻成熟與施行反傾銷措施經驗亦甚豐富者首推美國、歐盟與加拿大,故將以美國與歐盟之法制與實務作法為主要研究對象。並參酌我國現況,以研擬我國價格具結規定實踐,以及反規避規則法制化之發展方向。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計劃目的,係透過整理分析美國、歐盟與加拿大反傾銷措施之執行與實務經驗,期以達成下列目的 1. 分析美國、歐盟與加拿大於執行層面如何確保反傾銷稅課徵之有效執行; 2. 研究美國、歐盟與加拿大接受價格具結之評量要素與準則,及其後續執行之檢測; 3. 分析美國、歐盟與目前採用反傾銷規避之策略與實體之法律規範,及其可能之發展; 4. 研擬可供我國價格具結與反傾銷規避之法制修正方向之政策建議。 

三、研究結論 

(一)反規避措施之比較 

(二)價格具結措施之比較 

 四、政策建議 

(一)價格具結措施之政策建議 

1. 價格具結以可監督者為限 

價格具結一旦採行後,進口國主管機關能有效監督接受具結之出口商輸出至進口國之產品,是否確實依據所具結之價格進口為主要執行重點。若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監督,則價格具結制度即失去其原本立法美意與宗旨,亦使反傾銷救濟之效果無法達成。 

2. 參酌歐美規範建立判斷標準 彙整美國與歐盟做此等裁量上必須有若干之客觀依據與理由,這些依據亦值得我國主管機關在反傾銷案件中,作為是否接受價格具結措施參考之用:例如:價格是否在可接受之時間內增加到適當之水準;提議國是否曾違反以前之價格具結等。 

3. 非合作廠商之具結申請不予接受 如前述價格具結措施在執行上,應限定僅於調查初始即積極配合調查之廠商,始有資格提出價格具結之申請,亦即配合回覆問卷,或於我國主管機關採行抽樣調查方式時,配合查證之廠商,始得被認定為合作廠商。 

4. 增訂諮詢國內產業意見之程序 針對產品之實際市場價格或正常價格國內業者訊息掌握上較為充分與即時,故對於出口商提出之資料是否可以作為可資比較之價格具結標準,建議應與國內相關產業就價格指標內容進行諮商,以取得更為客觀與對國內產業不會再造成實質損害之價格。   

(二)反規避措施之政策建議 

1. 配合WTO反規避談判進展調整我國政策方向 

WTO杜哈回合規則談判小組主席於今(2007)年11月30日公佈修訂反傾銷和平衡稅措施之草案,納入反規避條款,為主席以說明此草案只是提供拋磚引玉之效果,故反規避條款是否在明年規則談判中是否能成為最後定案之協定內容仍有疑義,畢竟此反規避條款之增訂已在WTO會員間引起相當爭議與討論。我國與反傾銷之友對此之立場相同,皆採取不贊成納入之立場,因此我國反規避政策之走向,仍視國際談判場域最後協商之結果而予因應。 

2. 依我國經濟特質整體思考制訂反規避規範之必要性 

對於國內產業之保護而言,反規避之規定應屬相當重要,若於多邊制度下對於企業之一般調整其生產與銷售方式與以過多之規範,對於我國出口商未必是有利之結果。過於強化各國與多邊於反傾銷制度之規範與執行,實際上對我國之出口產業未必是有利。故是否應制定反規避措施以因應企業規避反傾銷稅,我國仍應審慎考慮。 

3. 強化原產地規則之執行與實務作法 

對於建制反規避制度之必要性予以思考之同時,落實我國反傾銷措施執行之效果仍是有其實益與急迫性。本研究團隊建議,為確保反傾銷措施之執行效果,在現階段可以先從原產地規則著手去落實與強化反傾銷措施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