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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業服務貿易統計試編 

編號: PR0932B1

作者: 靖心慈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7.12


摘要:

一、以海運業為研究主軸

本計畫係以海運業為研究主軸,首先透過文獻回顧、資料解析與訪問產官學界後,敘述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四海運行業之經營概況、型態與經營困難及困境。其次,我們發現過去研究中,並沒有探討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服務業談判的涉外貿易交易型態之數據,本計畫正好補充此缺憾。 

二、問卷與調查設計 

在問卷設計方面,我們研究部份海運業業者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工商普查資料,基隆港務局業者基本資料,加上訪談業者所得知的營運行為及收支項目,得以配對出業者現行收支項目與涉外貿易交易型態之關係。問卷設計經討論與修正,得以完成問卷調查表。問卷內容與過去設計不同之處,主要是以選項取代填寫實際金額,並增加開放性的問題。 

在調查設計方面,由全部調查改為抽樣調查,更能適用到其他服務行業。抽樣調查的事前工作,就是先收集母體的公司相關資料,並進行分組以利採取比例隨機抽樣。根據所獲得的五個變數資料,分別為公司地點、公司型式、資本總額、是否為外資公司、外資百分比,使用資本總額依DH分層方法分為五層當作準則變數,其餘變數為控制特徵變數,採用卡方自動互動檢視法(CHAID)控制各特徵變數間的互動關係,找出組間變異最大而組內變異最小的群組,分析結果顯示全部母體區分為八個群組。 

三、海運業涉外服務貿易統計調查結果 

調查分析結果發現,本國公司之四種服務貿易供應模式中,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經由模式一的貿易,資金皆為淨流入。經由模式二貿易,船舶運送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為資金淨流出;船務代理業及貨櫃集散站為資金淨流入。經由模式三貿易顯示各業別均為資金支出。模式四顯現我國公司人員外派支出大於聘僱外人的支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或外資公司方面,僅涉及模式三與模式四;經由模式三的貿易顯示船務代理業為資金收入,海運承攬運送業為資金支出;模式四部分,聘僱外人支出大於人員外派的支出。我國海運業模式一及模式二涉外服務貿易總金額流入和流出分別為4,053及4,527百萬美元,為資金支出國。但若考量加入模式三的服務貿易,則總金額流入和流出分別為9,311及7,264百萬美元,我國為資金收入國。 

推估船舶運送業在模式一與模式二的涉外貿易金額,可與央行國際收支表中經常帳/服務/海運之貨運作比較,本研究數據相對偏低。誤差原因有二:一為本研究回收業者規模不大,造成低估;二為央行在計算時,因為外輪部分可能部分為我國船東之船舶(即權宜船),若全部視為外國船東的船舶就會高估資金之流出。但總而言之,兩種數據均顯示我國船舶運送業為資金淨流出國。 

我國海運業者抽樣反映出的主要交易國家,包括美國、巴拿馬、巴西、以色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印度,亞洲十國、歐洲九國。我國投資海外分佈於新加坡、巴拿馬、香港、柬埔寨、中國、越南等地區,外人直接投資我國來源國有香港、新加坡、百慕達、日本、挪威、義大利、美國、英國等。我國過去談判中僅針對香港、日本、韓國、新加坡、澳洲和紐西蘭提出開放海運的要求,而業者接觸的國家更為廣泛,並顯然偏好中國、香港和東協國家。 

在聘僱外人方面,來源國有菲律賓、新加坡、緬甸、日本、英國、加拿大、印尼等,以白領高階人員居多。國人外派不僅為了洽簽生意,也是為了聯絡客戶及合作夥伴之感情。 

四、建議 

在海運業服務貿易統計調查試編之建議方面:(1)抽樣調查及問卷設計應規格化;(2)調查工作應法制化;(3)涉外服務貿易調查應制度化不僅部分問項納入工商普查,並對營業額較高業者持續每年調查;(4)調查執行單位應透過政府機制取得公司母體及相關資訊,以利涉外統計調查工作;(5)增列相關海運業之公務統計資料。

在整合GATS海運談判與該次統計調查之建議方面:(1)加快研析服務行業營運模式和GATS供應模式的結合;(2)研析我國業者交易國與投資地,可供談判之用。在海運業者、港務局與公/協會相關之建議方面:(1)可採用第二船籍登記制度;(2)推動兩岸自由通航;(3)重視海運業成立航政局;(4)推動物流業之發展;(5)便捷化自由貿易港區;(6)落實全球運籌,建議要根生台灣亦留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