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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WTO規範與其他國際協定之關聯性及相關之衝擊因應分析 

編號: PR0932A1

作者: 徐遵慈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7.12


摘要:

本研究為2年期研究計畫,根據2006年之研究成果及委託單位招標需求,本研究於2007年以服務貿易等有關或其他領域之國際協定為主要研析對象,計包括以下五項:《生物多樣性公約》之「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議定書」;國際勞工組織(ILO)之主要《國際勞動標準》;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國際衛生條例》;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之狂牛症專章規範;國際清算銀行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本研究整理上述國際協定之相關條文、規範及其與WTO規範之關聯性,研析我國政策與主要法規之發展現況與符合性分析,並針對WTO協定如與各國際協定發生適用之疑義或爭端時之可能解決方式,提出研析與建言,以供主管機關規劃政策因應之道。 

在5項協定中,OIE、《生物安全議定書》、《國際衛生條例》最主要與WTO架構下之《SPS協定》規範有關,其中OIE為《SPS協定》承認之國際標準,而《生物安全議定書》與IHR則需進一步依《SPS協定》有關風險評估、科學證據等原則,再予檢視進口國採取之衛生、健康措施內容,以瞭解其是否符合WTO之規定。ILO國際核心勞動標準雖與WTO或《GATT 1994》規定關係不深,但因其屬於美國對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有關勞工條款下之政策目標,因此具有重要影響。《BASEL II》的規定主要與《GATS》第六條國內規章的發展內涵有關,目前已成為世界各國金融監管與實務界之重要指標。 

在分析我國與5項國際協定及WTO相關規定有關之國內法規作業與執行情形方面,我國為OIE會員,因此對其公布動植物檢疫規定多已在國內法規原則上力求遵循;而我國雖非《生物安全議定書》、WHO或IHR會員、ILO會員、亦未參加《BASEL II》,但基於國際化為我國經濟發展既定方向,因此近年亦由行政部門推動法規修改工作,以配合國際立法與實務潮流,惟部分具體規定及跨部會協調、整合上似仍未完全符合國際規定。另外,針對如OIE所訂之狂牛症檢疫措施、《生物安全議定書》所涉改造活生物體跨境移轉相關作業辦法上,現行國內仍多以行政命令頒布相關規定,職權亦分散不同單位,以致恐有法規銜接或執行(implementation)漏洞,或標準不一的疑慮,也可能與國際協定或WTO協定之一致性,產生扜格不合之虞。 

本研究針對各項協定之共同整體因應對策,提出政策建議如下: 

1、  針對WTO協定與國際協定之關聯性議題持續進行追蹤及研究,並於必要時進行跨部會間政策之協調與意見整合。 

2、  行政主管機關研擬重大與WTO有關政策涉及跨議題或跨部會事務時,可考慮增列諮商機制,以提供民間或受影響部門表達意見之管道。 

3、  彙整與貿易相關國際協定締結與發展之最新資訊,並指定負責彙整與協調之主管單位。 

4、  研析WTO主要會員參與不同國際協定與貿易相關議題之策略與因應做法,以供國內擬定國際參與政策之參考。 

5、  建立法案審查流程與標準,作為我國是否對其他WTO會員啟用爭端解決機制的參考;同時衡量國內相關立法是否符合WTO規範。 

此外,針對5項協定之個別協定之因應對策,本研究分別提出政策建議如下: 

1、  OIE:針對BSE相關措施考慮予以專門立法及加強政府跨部會業務協調、聯繫之功能;根據《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之相關規範,建立我國與其一致之狂牛症風險控管體系與標準;就OIE其他動物疫病之規範持續進行比較研究,以為未來我國制定相關規定之依據及因應。 

2、  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議定書》:依「積極協助、有效開放」的政策制定生物安全專法或加強法規整合;為因應國際間對生物安全之日益重視,我國應考慮設立相關專責資訊交換單位,作為國家對外聯繫對口單位;應加強我國目前對生物安全、GMO生物及相關產品的教育,提高民眾對生物安全議題的重視;透過確立行政院生物科技產業指導小組下設置之「基因改造跨部會工作小組」為《生物安全議定書》所要求的國家專責聯絡單位,進而明確規範相關單位之權責。 

3、  ILO國際勞工標準:針對我國勞工法規與ILO核心勞動基準之符合性或一致性,進行法規內容之逐條審視;提出我國未來政府施政將落實核心勞動基準之短、中、長期目標;著手蒐集、彙整我國適用ILO公約或執行之相關資料、統計及進展;積極爭取與勞工相關非政府組織發展各類合作、交流關係;加強企業宣導海外投資雇用勞工之權益保護問題;改善我國處理外籍勞工相關問題。 

4、  WHO之《國際衛生條例》:我國傳染病防治相關規範雖大致已稱符合《IHR 2005》規定,但仍需注意具體措施實施時是否符合WTO原則;利用WTO架構加強與WHO之溝通與互動,以掌握《IHR 2005》之最新運作實務與進展。 

5、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修訂或制定新的法規,以清楚規範有關資訊公開、銀行內部授信風險中所涉及的調查過程及相關風險評估資料庫等之詳盡規定;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業者就《BASEL II》相關規範建立風險監管模型,並協助業者培訓相關人才;參酌歐美日等國家之相關作法,訂立明確辦法,以處理體質不佳銀行的退場機制相關問題;我國目前銀行法令並未對「違約」予以明確的法定義,主管機關宜應儘速定案俾利業者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