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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歐盟食品法規對於複合性食品中加工動物源性成分管制規範之國際貿易隱藏性限制 

編號: PR2388B14

作者: 陳孟君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21.12


摘要:

歐盟為我國重要食品出口市場之一,為瞭解歐盟複合性食品新法規範架構、含有微量加工動物源性產品(PPAO)之複合性食品是否為本次新設規範、以及新法規範對我國是否有造成隱藏性貿易限制問題及可能因應方向,本報告針對歐盟於今(2021)年正式採行之複合性食品新法制度進行分析。 

• 首先,對於含有微量PPAO複合性食品亦須遵守歐盟要求來自核可廠場此一規定,歐盟早於第853/2004號規章第6.4條中規定,惟歐盟自2005年起即陸續公告第6.4條暫緩適用直至2021年4月20日,除第28/2012號規章第3(1)條所指之複合性食品之外。換言之,在新法生效前,僅有含有加工肉產品之複合性食品、PPAO等於大於50%之複合性食品等,方須遵守PPAO應源自歐盟核可廠場之要求。 

• 其次,在本次新法生效前,歐盟過去對於複合性食品之邊境檢驗,確實是以PPAO含量超過50%作為是否須經邊境檢驗之判斷標準;新法實施後,僅有被歐盟列入豁免邊境管制清單上之複合性食品不需經過邊境檢驗,惟仍須隨貨檢附私人聲明文件。 

• 針對歐盟24項複合性食品,我國出口歐盟金額2016年至2020年平均為1.14億美元,分別占我國複合性食品出口與總出口的6.15%及0.04%。比重雖然不高,但對於個別以歐盟為主要目標市場之產品與廠商而言,其所面對法規變動產生之影響可能相對有感,故仍須關注歐盟相關修法之動態,以掌握我國受影響較大之可能產品,特別是「酸漬除外之其他調製或保藏冷凍蔬菜(HS 2004)」及「植物油脂及其餾分物(HS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