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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對我之影響與意涵 

編號: PR2242B7

作者: 李淳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20.03


摘要:

本研究針對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內容進行彙整,並就美中市場開放對我國產業之影響,以及美中雙方達成法規面協議對我國之意涵與影響進行研析。 

(一) 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之內容: 

1. 第一章智慧財產權:本章義務包含重點有營業秘密、藥品智財權、網路侵權、地理標示、仿冒藥品製造與出口、海關對侵害智財權產品之邊境執法、惡意商標、以及智財權救濟案件之法律程序與執行等面向。 

2. 第二章技術移轉:本章義務重點為技術轉讓及相關程序之正當程序與透明化要求。 

3. 第三章農水產品貿易:本章包括1個總則條文、17個附件與1個附錄,內容涵蓋農業章總則,並於17個附件中分別具體規範農業合作、個別食品或農產品市場進入與檢驗檢疫標準、關稅配額、境內支持、農業生物科技(含基因食品)、食品安全等。 

4. 第四章金融服務:本章之主要內容包括銀行服務、信用評級服務、電子支付服務、金融資產管理(不良債務)服務、保險服務、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服務等。 

5. 第五章總體經濟政策、匯率問題和透明度:本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匯率政策、透明度、執行機制等。 

6. 第六章擴大貿易:本章包含中國大陸對美國工業、農業與服務業等三個部門之貿易擴大。 

7. 第七章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本章為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專章,旨在確保協議執行的有效性,並允許締約雙方以公平且迅速的方式解決爭端。 

8. 第八章最終條款:本章針對協議之修正、生效與終止、未來進一步談判之時間、以及實施措施之通知即公眾評論意見進行相關規範。 

(二)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之影響與意涵: 

1. 美中市場開放對我國產業之影響: 

(1)工業部門:中國大陸擴大對美採購,可能部分排擠臺灣對中國大陸出口之商品;惟,臺美出口產品重疊性不高,許多清單所列產品亦非臺灣出口優勢項目,雖然此番中國大陸擴大對美採購,對我國工業機械、電子電機設備、太陽能級多晶矽、飲品等對中出口可能造成影響,但臺美品質及規格具差異性,整體受中國大陸擴大自美國進口的影響有限。另,關於中國大陸向美光之採購,可能要求從美國出貨,而不從臺灣出貨的部分,此主要可能發生在臺美均可生產及出口的產品,特別是美商有在臺投資,可調配產能的產品。然,短期美商因擴大貿易而明顯改變供應鏈布局的機率應不高。 

(2)農業部門:由於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第6章附錄6.1,僅訂定涵蓋範圍較大的產品類別目標,並未詳列各項產品之目標進口值,倘若中國大陸擴大進口之農產品項,為美國對中國大陸出口之主要產品(即中國大陸自美進口前30大品項),則對臺灣農產品出口中國大陸之影響不大,惟須注意中國大陸擴大向美國購買其他冷凍魚類、冷凍墨魚等2項產品,在產品不具差異性的情況下,仍可排擠到我國(或其他競爭對手國)該等之農產品對中國大陸之貿易。另,倘中國大陸承諾擴大自美國進口黃豆,直接受到影響者為巴西,惟,除非中國大陸堅持維持自巴西進口的黃豆數量不變,否則擴大購買美國黃豆應不至於大幅破壞國際黃豆市場供需平衡。鑒於我國黃豆主要進口國為美國,倘中國大陸因美中貿易協定擴大購買美國黃豆,導致美國黃豆價格上升,我國業者可能會以價格取向轉而尋找其他替代來源,故對於我國黃豆進口之衝擊應為有限。整體而言,近來中國大陸武漢肺炎疫情爆發,對於擴大採購美國產品的能力恐將下降,本研究研判,在武漢肺炎疫情受控之前,短期內美中貿易協議對於國際黃豆市場之衝擊應為有限。

(3)服務業部門:我國業者已經投入相當的金額投資到中國大陸市場,加上業者具有經營管理、風險控制等經驗與技術的優勢,語言、文化相通且交易習慣接近,部分已經在中國大陸設立商業據點的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結合國內人才的優勢,應有機會趁勢擴大對中國大陸的貿易業務。 

2. 美中達成法規面協議對我國之意涵與影響: 

(1)智慧財產權:中國大陸現行法規已有若干符合美中協議義務要求,包括「電子商務法」、「專利法修正草案」、「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藥品管理法」等。本次美中協議所規範之營業秘密保護、藥品智財權、網路侵權、地理標示、仿冒藥品製造與出口、海關對侵害智財權產品之邊境執法、惡意商標、以及智財權救濟案件等問題,亦為臺商所經常遭遇之經營障礙。因此若中國大陸能具體落實美中協議各項義務,且未來實施時係一體適用於所有貿易夥伴而非僅限於美商,則亦有助於降低臺商未來在中國大陸經營時所面對在此等領域之障礙及困擾,有其正面意義。此外,在部分條款上美中協議規則與USMCA類似,反映出此等規則已成為美國對外洽簽經貿協議之方向,亦可作為我國準備推動與美國洽簽雙邊經貿協定時準備工作之重要參考基礎。另,其中與藥品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方面之《專利法》,其規範方向雖與美中協議相仿但仍有落差。 

(2)技術移轉:中國大陸現行法規已有若干符合美中協議義務要求,包括「外商投資法」、「行政許可法」等,以及「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之廢止。若中國大陸能具體落實美中協議各項義務,且未來實施時係一體適用於所有貿易夥伴而非僅限於美商,則亦有助於降低臺商未來在中國大陸經營時所面對在此等領域之障礙及困擾,有其正面意義。 

(3)金融服務:本協議是促進和加速中國大陸對外開放金融服務的步伐,預期未來美國金融機構將間接將外國投資者和國際商業慣例帶入中國大陸金融市場,對於中國大陸體質優良的公司,本協議是讓他們機會獲得美國金融公司的認可,從而獲得國際資金的流入。我國金融業者前往大陸主要是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期貨業等部門,美中第一階段協議在銀行業方面之述求,與我國業者主要從事針對臺商企金業務、跨境金融服務和規劃的消金業務並無直接關聯,故預期直接可能衝擊較少;反之,我國已經在中國大陸設立商業據點的金融公司,應有機會趁勢擴大在大陸的業務。 

(4)匯率問題:本協議在匯率議題法規面之協議內容與USMCA多有雷同之處,凸顯美國對於貿易對手國(尤其是中方)匯率政策/匯率操縱之長期關切與重視。未來若臺美雙方簽訂類似貿易協議,很有可能其內容亦將涵蓋類似章節,以利於其對我國之規範或施壓,或是增強美國在與我方其他領域上之談判籌碼。此外,由於我國亦擁有可觀之外匯存底可資運用於外匯市場之進場干預,因此,預料未來臺美相關協議內容可能亦將強調:「締約國『shall(必須)』避免競爭性貶值、以及不可為達競爭目的而釘住匯率目標,包括不可在外匯市場進行大規模、持續性、單向之干預」。 

(5)農水產品貿易:美牛、美豬爭議為近年臺美經貿關係中,美國最主要的關切事項,我國在《食品衛生管理法》中關於開放美國牛肉進口的修正內容,以及關於美國豬肉進口的規定均與美國的立場不同。鑒於美國過去指責中國大陸農產品貿易障礙問題與我國現行規範有類似情形,本協議中有關牛肉、豬肉等規定,是否將成為美國日後要求我國比照辦理的標準,值得我國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