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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農業爭端案例對農業政策之啟示 

編號: PR1000A4

作者: 徐遵慈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8.12


摘要:

本研究篩選重要農業相關爭端案例進行研析,從中暸解WTO架構下與農業相關法律及具體重要條文及所涉議題之內涵與法律解釋,以及涉案之重要國家如美國、歐體、日本等國實施之農業政策與具體措施之策略、內涵及與WTO法律之符合性,做為我國未來制定或調整農業政策之參考。 

在歐體禽肉案中,被指控國歐體對於進口禽肉產品係採用「價格啟動」為其標準,當禽肉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歐體即可課徵額外關稅,依據農業協定第5.1條(b)款規定,此處之基準價格應採禽肉產品在1986-88年以歐體國內貨幣計算之平均c.i.f進口價格,當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就可課徵額外關稅,而第5.5條則規定依「價格啟動」方式課徵額外關稅之計算方法,亦以c.i.f.進口價格為基準,並不包括關稅在內。

在韓國牛肉案中,主要爭點為韓國對於國產牛肉(「韓牛」)及進口牛肉採取雙重零售制度之合法性問題,爭端小組判定該措施違反GATT1994第三條第四項,且不能以第二十條(d)款予以合法化。此外,小組發現韓國計算當期AMS之方式與農業協定之規定不一致,故小組重新進行計算,其結果顯示韓國境內支持額度實已超過其承諾水準。 

在歐體-糖補貼案中,小組表示,依據農業協定第9.1條(a)款,指控國提出被指控國對其產品進行違反協定之出口補貼「表面證據」已足,被指控國如欲抗辯,應由其提出足夠之證據,以證明系爭出口補貼措施並未違反第9.1條(a)款之規定。至於何謂構成出口補貼之給付(payment),本案上訴機構清楚指出三項要件:「因政府之提供資金行為而致對某一農產品之出口實施給付…」;「提供資金」係指一種提供財務資源的機制或程序,並不須由政府本身提供,而可委由私人為之;在「政府行為」與「財務給付支援」之間,必須有一關連性(nexus)或可證明的連結(demonstrable link)。 

在加拿大小麥局案中,爭端小組指出,有關GATT1994第十七條有關國營事業之「商業考慮」原則,係指國營事業在為銷售或購買行為時必須受有經濟利益,但是「商業考量」並非如美國主張所稱國營事業必須考量企業最大利益、不得享有政府特權及受到市場力量約束等。 在歐體-基因改造作物案中,主要爭點為歐盟在《SPS協定》下是否因「風險評估」而可採取「延遲核准」之防衛措施。爭端小組認為,美國等控訴歐體從未對成員國的禁令作出任何決定,導致原本的暫時性保障措施得以長期實施,此一「事實上」之暫停性措施與其對基因改造申請有關法規便間接形成「事實上」對基因改造生物體之市場進入禁止,因此裁判歐盟敗訴。 

本研究最後分別就我國農業改革及參與WTO農業爭端程序兩方面,提出政策建議,針對農業政策改革之政策建議,包括:

(1)補貼制度改革應加速進行;(2)規劃扶植單一或綜合性農產品出口企業之可行方案;(3)制定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之食品安全政策,且應包含上中下游的全面考量;(4)建立農業之產業損害與貿易預警機制。 

針對參與農業貿易爭端之政策建議,則包括:(1)針對WTO重要農業爭端之發展,我國農業、經貿主管機關宜持續進行重要個案裁決報告之蒐集、分析,以供制定農業、貿易相關政策之參考;(2)充分掌握主要貿易對手國之貿易情資;(3)培育農業專業之爭端解決團隊;(4)加強對我國中央、地方農政單位、農業國營、民營企業等進行有關WTO與農業法規之教育宣導工作,使其瞭解WTO之運作及政府政策之背景;(5)彙整、比較主要國家經常使用之農業非關稅措施,包括檢驗檢疫規定、原產地標示等作法與效益,以提供我國調整農業政策與具體措施之參考;(6)對於區域貿易協定或自由貿易協定之重要農業爭端進行研究,例如NAFTA、歐盟等,以瞭解其會員國之農業貿易情形及探尋我國農業出口之可能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