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徵收方式合理化之探討 

編號: PR0275

作者: 王京明

價格: 非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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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台灣地區高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空氣品質受到嚴重的破壞,有鑑於此,政府相關單位除了逐年加嚴各類空氣污染排放標準外,並自84年7月1日起針對交通車輛及產業用戶隨油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空污費)。

空污費目前的徵收方式是在購買油品時,依據油品種類而課徵不同數額的費用,而自86年起環保署也將針對營建工程開徵空污費,預定的徵收方式為建築房屋工程按樓地板面積收費,道路、隧道、管線及橋樑工程按長度收費,砂石土運輸及預拌混凝土作業則按輸送的砂石噸數收費。此外,環保署還計劃在建立各污染源的排放量資料後,將空污費改為依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徵收。

就目前的徵收方式而言,雖然使用燃料及進行營建工程與空氣污染物的排放的確存有相當密切的關係,但是這種徵收方式並不一定完全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公平原則。由於部分輿論及民眾對空污費的費率及徵收方式仍存有相當質疑,因此,一方面為了確立空污費之合理費率訂定方式及徵收制度,另一方面則為了使社會大眾能更進一步瞭解並接受空污費的政策,對空污費的費率及徵收方式進行深入的分析,實屬必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如何建立空污費費率水準和合理之徵收方式,包括:(1)提供現階段空污費徵收更公平合理之費率訂定方式;(2)提供關於訂定工業製程未徵收部分應負擔之空污費費率建議;(3) 提供較符合經濟效率之各種污染排放物空污費率訂定方法;(4)提出具技術可行性及有效率、效能之空污費徵收方式。

本研究之進行方法首先界定研究問題與範圍,然後蒐集國內外關於空氣污染防制費訂定與徵收之文獻,並至各機關蒐集相關資料,以確認主要空氣污染之現況。對現行隨油徵收部分之分析,費率的決定著重預算的合理分攤方式,參考污染排放及能源使用量資料,依據各污染物造成之人體損害大小、燃料排放係數、和製程特性等,採用由上而下法求算各種燃料及產業製程所應負擔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至於第二種方式按實際排放量徵收時,費率的決定重點係以邊際污染防制成本,推估在既定排放減量效果下合理之空污費率。對於移動污染源,則以費率分攤法及污染防制成本或需求彈性法,探討如何求得在一定排放減量標準下之合理費率,並按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量計算各種污染物費率,同時分別探討對移動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之空污費徵收方式,然後透過對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徵收方式之民意調查,瞭解社會大眾對空污費之看法及接受程度,以作為政策推行、設計之依據,最後並提出結論與建議供決策者參考。

本研究的調查結果發現:(1)就空污費徵收方式的民眾認知程度而言,有57.9%的受訪者表示知道目前政府為改善空氣污染而徵收空污費,有42.1%的受訪者表示不知道此措施,顯示民眾對目前的徵收方式並不十分清楚,政府對空氣污染費徵收資訊的宣導仍有待加強。(2)對於空污費移動污染源隨油徵收方式的合理化方面,有車者且認為現行徵收方式合理的佔63.0%,認為不合理者佔18.7%,可見有車者大多認同污染者付費且贊成空污費隨用油量的多寡來支付的方式。(3)就開車行為的改變而言,有半數以上的受訪者表示不會因空污費徵收方式的不同或是收費的多寡而減少其開車次數。(4)若空污費採隨車徵收,每車每年繳一次空污費,應該按照何種原則計算最為合理,有21.0%認為應按車輛廢氣排放檢驗結果,18.0%認為按汽缸排氣量,17.3%認為按車種和車齡,12.3%認為車種和車輛行駛里程,11.9%認為按車種。(5)對移動污染源空污費徵收方式的看法,有61.6%的受訪者認為只採隨油徵收最為合理,15.3%認為隨油與隨車合併計算徵收最為合理,14.7%認為只採隨車徵收最為合理,顯示大多數的受訪者認為目前的徵收方式最合理。(6)現行固定污染源的徵收方式是隨燃料(如煤、燃料油)徵收。對於此種徵收方式,有53.1%受訪者認為合理,30.7%認為不合理,沒意見及不知道佔16.1%。(7)對污染嚴重地區內的工廠是否該收取較高的費率,有72.3%受訪者表示應該,10.1%表示不應該,沒意見及不知道,佔17.2%。

研究結果指出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應採由下而上法,每年按污染防制技術之進步及污染減量之目標,估算污染防制邊際成本調整費率,再估算固定污染源空污費之預期收入總額;至於移動污染源部分,則採用「由上而下」法,其應分攤空污經費須按前一年移動與固定污染源排放之比例以及各污染物質之PSI副指標值而定,故亦須逐年調整。移動污染源空污費隨油徵收方式無論就理論依據及民意調查結果顯示皆應保留,且應對油(燃)料供應者徵收,以降低行政交易成本,在油品市場自由化後,此種徵收方式可促使油料供應者改善其油品之品質。隨油與隨車二種徵收空污費方式可並行使用,隨車部分的空污費率應按污染排放量徵收,但需有汽機車健全之定檢制度配合。若按定檢制度短期內無法實施,建議可考慮其他與車輛污染排放具有高度密切相關的替代變數,例如:車輛種類、排放量、車齡、行駛里程等,作為暫時性替代方案。就定檢制度而言,定檢機構宜以監理所為檢測機構,金融機構為繳費代收機構。固定污染源空污費徵收應按其排放污染物質種類及數量徵收或工程類別徵收,唯其複雜之行政流程應力求簡化,並儘量降低高昂之審核、檢測成本。為避免資源浪費,廠商應自行申報排放量,大污染源半年申報繳交一次空污費,小污染源一年一次,兩者皆於期末按實際排放量繳費。此外,主管機關亦應建立一套健全簡易之申訴及檢舉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