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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創新體系轉型下科研經費補助機制之探討 

編號: PR0923E

作者: 劉孟俊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8.03


摘要:

本研究的核心議題在於參考先進國家的經驗,並用於改善我國科研補助機制,加強我國科專執行效率,藉由案件篩選,以及形成誘因結構,鼓勵產學研合作,達到研發創新質量並進。特別在質的層面,必須朝「強化研發前瞻性」及「促進價值創造」方向邁進。主要的策略為透過科技經費補助及其相關補助機制,來促進我國創新研發活動。從科技經費補助出發,藉由科專經費的運用分配,設定科研優先順序與未來科研發展的方向。其次,在補助經費之外,也必須佐以其他相關機制,如跨組織的網絡連結、廠商國內外科技交流合作、協助發展創新前瞻研發、加強法人科專執行效率等以加強整體科專執行的成效。其次,由於促產條例將於2009年年底落日,取消研發的租稅獎勵,取而代之的是擴大研發補助的機制與功能。據此,本研究的部分議題在於參酌國外的補助經驗,針對促產落日後我國應有的研發補助政策作法。 

本研究的內容略分為二層面:首先,蒐集整理科研成果豐碩的重要國家,其促進產業界研發投資、提升科研成果與效益的作法。其次,本研究分析我國提升科研經費補助機制所面臨的限制,並提出補強的作法與政策建議。本文主要分成五個章節,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為創新前瞻研發與創新前瞻研發、創新研發的國際連結、中小企業創新研發理論的文獻回顧。第三章至第五章為彙整各國的科研補助機制經驗。第三章為英國前瞻創新研發與網絡連結的政策經驗,第四章為美國科研經費補助機制,第五章為芬蘭與瑞典科研經費補助機制,最後,於第六章總結並提出政策建議。 

我國的科研補助的科專計畫行之有年,但在科研經費配置與使用上除需有合理的配置外,亦必須有適當的配套措施。於第二章「創新前瞻研發與合作網絡」中,首先介紹創新前瞻研發與合作網絡。創新前瞻研發的風險高、成功率低,即使成功開發後,投資報酬與市場前景也不明確。創新前瞻研發有其障礙必須克服,據此,政府不僅在進行科研補助時應特別重視,其他如高科技人才的培養、有效的研究資金的配置、改變研究生產力與評估模式對創新前瞻研發皆有所幫助。此外,創新是一個包含許多部分複雜的循環過程,為了應付創新所需涵蓋的技術,激發不同組織間的合作便相當重要,研究發現跨組織的網絡連結對於創新研發有正面效果(分擔成本與風險、加強學習效果及提高彈性、效率與速度等),網絡連結對於從事創新前瞻研發活動有很大的貢獻。因此,促進網絡連結是目前各國在促進創新研發時側重的要點,建立有效的網絡連結政策是當務之急。 

若將合作網絡的觀念擴及至國際間,則有創新研發的國際連結。隨著科技進步、政經體制的革新,以及貿易障礙的降低,經濟活動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國與國之間的經濟與貿易有了更多的交流與更緊密的整合。且研究發現廠商不見的都具備條件而能夠充分利用其研發的成果,而國際化則是其中一個至為關鍵的因素。廠商的國際化將可從「研發能量」與「研發效益」兩個面向來提高研發活動的報酬率。但在國際化過程中的知識網絡擴張的同時,將不可避免地會伴隨知識外流風險的提高、研發網絡分散化,削弱個別研發基地規模經濟及溝通成本上升的問題。因此,若欲有效加強國家創新研發能量,必須能克服這些不利因素。 

關於國內企業之研發創新活動,由於台灣的企業結構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研究發現中小型企業在企業管理與內部溝通方面較大型企業更具優勢,然而在技術人力、外部聯繫、企業成長潛力等方面,中小企業往往受限於企業規模、資金與專業人才不足等因素影響,不利於研發創新發展。雖然許多小型企業雖然不具研發能力、或本身不進行研發創新,其得到智慧資本的關鍵在於利用企業外部聯繫,例如與其他具研發能力之廠商、或學術研究機關共同合作,甚至國際交流,可使中小型企業能夠克服本身資金、規模條件不足之弱點。因此,我國政府除了在研發經費進行協助外,並應思考如何加強我國企業與企業間,或企業與學術機關、研究單位間之網絡連結。 

在搜集科研成果豐碩的重要國家方面,本研究於第三章整理英國創新前瞻研發與網絡連結的政策經驗。英國的政策制訂者認為在創新循環中,若只注重一個方面的政策必將失敗。因此,英國政府首先制定高科技產業的國家政策及營造高科技產業發展環境。再者,英國也創造良好的科技業補助機制與模式。在各國科技政策皆積極往價值創造邁進的同時,英國除了透過科研經費設定研發優先順序來加強創新前瞻研發之外,也提出促進創新前瞻研發的方法。另一方面,英國非常強調網絡連結的重要性,許多的因素會影響網絡的形成,包含網絡的市場介面、中介者、制度機制及網絡治理及網絡管理等要素。本研究彙整英國促進網絡連結的經驗與政策建議,綜合而言,英國網絡連結的成效還不錯,目前英國政府仍持續以政策介入,支持網絡發展。 

第四章為美國的科研補助機制探討,其中包括鼓勵小型企業技術研發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究計畫(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SBIR) 」、促進小型企業與研究機構共同合作之「小型企業技術轉移計畫(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STTR)」,以及為促進美國與歐亞地區間之科技交流而成立之民間非營利機構–「美國民間研究發展基金會 (The U.S. Civilian Research & Development Foundation, CRDF)」。SBIR計畫與STTR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美國國內小型企業,以技術研發、科研成果商業化為最終目的;至於CRDF之補助對象則大多為歐亞地區之科學家或創業者,以跨國科技交流以及提供科技界與商業界之聯繫為目的。上述三種補助計畫與民間機構對於美國科研經費補助方式與目的各有不同,但對於美國國家整體科技發展與技術創新各有其貢獻。 

第五章為芬蘭與瑞典科研經費補助機制探討,在芬蘭的國家創新系統中關於科技產業創新的部分,芬蘭技術與創新中心(Tekes) 為實際的執行機構,地位十分關鍵。Tekes篩選補助研發經費的基本要求為具備高新技術與有效的研發網路連結兩要件,鼓勵研發活動的橫向網絡連結以及研發活動的國際化,表現出芬蘭政府對於網絡連結的重視。芬蘭在促進產學研發的科技策略為:由政府直接支持企業R&D,技術發展中心 (TEKES) 出資,補助產學研合作。在科技擴散與引入的科技策略為:加強企業網路連結,特別是大企業間合作、大小型企業間合作。此外,群聚計畫 (Cluster program) 為技術創新創造良好環境,如科學園區的建設。而在增進國際合作方面的作法有:爭取歐盟研究專案於芬蘭境內執行;與美國在能源領域、日本在環保與通訊領域合作;與俄羅斯制訂中小企業創新育成合作計畫。在人才培訓與人才流動方面:提供博士畢業生更多國內外就業機會、重視博士後訓練;以產學合作、國際合作促進科技人才流動等。透過上述的政策運作,芬蘭的科研補助機制有亮眼的績效。 

瑞典則是另一個以科技創新聞名的北歐國家,瑞典科技研發的特色為高研發投入密度、並由企業主導研發投入,特別是大型高科技製造業主導企業研發。瑞典的科技產業政策焦點在於科技的擴散,最初是公部門與產業的合作,進而促進產學合作。瑞典於2001年重整國家的創新系統機制,成立國家創新系統中心VINNOVA,其目的在於藉由資助研發活動與發展創新系統,來促進經濟的永續發展,其關注焦點在於強化產官學之間研究發展的合作,形塑三螺旋式的國家創新系統。歸納芬蘭與瑞典的科研系統特色為以下三點可供我國政策制定之參考:(1) 以網絡概念形塑國家創新系統,(2) 重視研發的國際連結,以及(3) 系統性與關鍵性的研發支援。 

參考國外科研補助機制的經驗,本研究於第六章整理出一些加強科專成效的方法,包括,強調跨組織的網絡連結、提昇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協助發展創新前瞻研發、促進廠商國內外科技交流合作、加強法人科專執行效率。政府應朝上述方向努力,制訂適當的政策並實行之。 

一、  促進跨組織的網絡連結 

為提高創新研發的效益與降低風險,針對科專計畫等研究委託專案的審核,應強調廠商間以及與研發單位的創新網絡連結關係。促進網絡連結政策就下列三層面進行討論:

(1) 金融租稅政策:提供廠商網絡連結或合作的誘因,包括合作專案的租稅抵減、鼓勵創業天使基金和創投基金等對研發合作案件的專案投融資、創新合資案件的租稅減免、提供特別產業供應鏈的目標援助,以及鼓勵各項研發合作的專案融資。

(2) 法令制度方面:為激勵網絡成員多元化,研發經費補助專案應獎勵廠商廣邀具代表性的供應商與客戶納入研發團隊進行創新專題、支援企業舉辦各項研討會,並廣宣形成科研合作伙伴關係的價值與重要性。強化多元中介者的功能,促進廠商間與組織間的知識交換。尤其可在大學與研究機構中創造多元的網絡中介者、公協會和專業協會,通過具中立性的各項支援法令藉以發展投融資網絡,鼓勵發展促進合作的各類創投基金。亦可運用研發補助經費擴大育成中心的規模與功能,藉以支持形成區域的合作網絡。

(3) 其他方面,政府可支持廠商參與各類官方或非官方的國際交流合作的機會與管道,以及技術分享平台。另,深入檢討與排除妨礙創新網絡的法令障礙,得以促進跨產業和跨部門的網絡發展。例如與合作研發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法,並推動公平交易法以防止廠商網絡連結所形成的反市場競爭的行為。 

二、  提升創新前瞻研發能量 

可從強化博士生訓練、促進研究經費有效配置及調整研究生產力評估模式三方面進行。首先,必須強化博士生訓練接取產業創新需求,具體作法為,在學校設置各類型博士獎助學金並開闢產業研發相關學程,增進產業界與博士課程訓練之間的連結。同時,鼓勵博士生投入產業相關研發,並協助博士畢業生進入產業界的就業管道,讓業界重視博士畢業生的創新研發價值。其次,在促進研究經費有效配置上,評估研發投資案件的優惠融資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可激勵合作意願、(2) 可誘發產業界的研發投入、(3) 在制度化的機制下,有彈性地針對補助案件進行研發投融資再分配、(4) 儘可能邀請國際審閱者擔任案件審核工作,強化研發案件的創新前瞻內涵、(5) 在審核研究經費補助案件時,除應考量計畫書內容外,須著重提案研究人員的背景歷程及其研究能耐的創新性、(6) 應將創新前瞻研發商品階段的資金需求與融資可行性,納入考量。最後,在大學法人化後,政策可開放乃至於鼓勵大學對企業提供研發合作配套資金,以將與企業合作研發成果納為大學績效評量的項目,適時調整研究生產力的評估模式,藉以促進產學合作的效益。 

三、  提昇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 

借鏡美國的SBIR/STTR計畫,政府可廣邀產官學研組織委員會,訂定具瞻性的研究主題,鼓勵與強化企業研發與政府研發需求相結合。在計畫審查方面,應給予相關領域專家或部門足夠的自主性外,協助企業由計畫獎勵中得到充分資源,得以落實其研究構想。此外,亦須強調企業與研究機構之合作關係,並訂定合作案件中必須合作完成的比重。在考量研發成果商業化並到鼓勵企業從事風險較高的尖端研發創新之目標下,建議我國SBIR計畫應加重各部會參與決策之比重,以切合各部會實際發展方向。其次,鼓勵技術創業家的相關獎助方面,可針對海外的科學家與工程師在台進行創業應考慮給予輔導。例如,提供產業介紹、人員訓練與資金補助,期能促成研究成果商品化與市場化。而鼓勵國內外企業家創立新公司或是與該領域的大型公司共同合作,其主要活動有三方面:以資金補助創業科學家與民間公司合作或是至相關創業投資會議發表構想。其次,針對有意願創業的科學家個人或團體,運用地區中介組織,提供實務性的商業訓練與一對一式的輔導,並提供當地法律諮詢服務。最後,透過地方中介組織,以透過配對媒合、論壇、會議、或是直接介紹等各種方式,縮短科學研究界與民間公司之距離,促成其網絡關係的多向發展。 

四、  促進廠商國內外科技交流合作 

參酌CRDF對於國際科技交流作法,相關的獎助方案可設計最長為期兩年,以形成短中期的研究補助方案。獎助領域為自然科學的基礎研究或應用性質之研究,獎助鼓勵跨國研究團隊的成立,藉以發掘跨國合作的機會,強化創新前瞻跨國連結的內涵。擴大現有科專計畫的補助規模,申請研究計畫書將以績效審查之原則進行嚴格的評估。 

鼓勵內容包括延請海外具有科技創業家赴台與適當的公司經營者及投資者面對面交流商談的機會。並設立「海外創新與投資論壇」則以定期舉辦方式提供交流平台,使創業家們能對台灣投資者與潛在的商業夥伴進行公開或一對一簡報,而各種商業訓練或訪問也得以開展。 

並針對跨國合作所形成的商業化階段設計不同的獎助方案。在「首次商業化」階段,獎勵首次參加合作之雙方,目的在於降低合作風險並鼓勵嘗試新研究。至於「進階商業化」獎助則對於已經產生實質研發成果、並具有長期商業化潛力之案件繼續補助,但是申請者必須提出市場分析報告與未來發展方向,此補助方案最高以兩年為限。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與印度現以其市場與廣大優質人才吸引各國企業於當地設置研發中心,有機會成為未來某些技術與知識的輸出地。我國可以善用傳統上與美、日之間的研發連結,以及與中國同語言文化的優勢,強化我國未來科研網絡的國際連接力,未來我國在制定科研補助方式時納入考量。 

五、  加強法人科專執行效率 

1.  科研經費於學科分配方面:因應全球產業結構調整與我國政策願景設定,搭配技術前瞻的規劃,須有效調整跨學門經費的規劃,藉以對應研發策略的執行。 

2.  績效評估方面:強化非營利事業機構之績效評估,提升合作中介角色 (育成中心、各類公協會與專業協會)的功能。尤其強化資訊適當揭露、評估無形資產價值及效益乃為極待改善的重要議題。日後政府應加強發展更健全的評估機制,整合出衡量機制,強調促進廠商跨組織間合作的績效。其次,設立財務獎勵制度,依據各法人科專執行機構的成效表現進行鼓勵,得以形成激勵機制。 

3.  法制建設方面:應致力於減少法規數量,除去繁瑣的法律規定,以節約行政支出開銷、縮短申請時程。此外,我國法人科專執行機構還缺乏有效的關於合作、智慧財產、技術移轉、共享與服務等更完善的法規規範。我國應進一步擬定相關法律制度,並建立開放、流動、聯合的運行機制,以提供企業有效的法律保障。

六、  因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研發創新直接補助政策調整。 

1.  技術處應施行「Top-Down 」,即以分權式的產業科技發展模式,搭配對應之政策規劃,有效動員相關利害關係人,如現有之「法人科專」、「學界科專」,加上國際產業科技合作、「testbed」相關計畫、跨產學研的合作計畫 。相對地,工業局應施行「Bottom-Up」,如現有之「主導性新產品」、「業界科專」等計畫,加上地方創新系統為基礎的創新政策。取消研發租稅優惠勢必對吸引外資來台形成不利的因素,需設計新的機制,引進具有創新能耐的外資廠商,藉以彌補取消租稅優惠所產生不利的影響。另,需將健全育成中心的功能納入強化研發補助機制之內。 

2.  中長期的政策規劃上,應加強人才資源的培育與發展。研發補助方案應強化人才培育考量,鼓勵學研人員與企業交流,學研單位培訓企業研發人員等。高等教育也應大幅自由化,並調查重點產業未來人力需求缺口,以提升教育市場回應產業中長期需求的能力。另外,輔導培訓機構多元化,推動專業機構認證與個人專業認證,以提升在職人員之能力,彈性解決產業人才的短期需求。最後,應加強運用國際人才,除鼓勵學界與產業界延攬國外優秀人才外,在研發補助方案中強化企業與國際人員交流之誘因。 

3.  引導研發創新政策新方向,尤其在促進創新產業聚落與地方創新系統等領域。將地區群聚基礎方法引入創新政策中,加強區域的知識與技術合作、學習與創造,並提供支援結構、專業服務、資金安排、基本建設等多元政策工具組合,協助區域創新群聚的形成與發展。改善聚落創新成員間的知識治理。知識治理超越為了增強組織的績效而創造、獲取和使用知識過程的知識管理,而就是對「知識組織」過程進行治理。因此,須完善創新聚落制度設計,即從知識治理角度,從事知識的組織活動。另外,在部分地區先導應用引發創新的「testbed」亦有助於創新研發計畫的推行效率。可參考日本u-Japan計畫下之testbed實驗計畫,我國可以為大型的發展計畫設置一個測試平臺,在某特定區域為科學理論及新興的技術提供精確、透明化及可複製的實驗空間。 

4.  研發創新政策的概念與施行應強調,政府角色由投資者 (Investor) 轉向為促進者 (Facilitator),強調促進公部門/私部門創新伙伴關係與介面管理的政策。其次,強化跨部門政策與垂直政策的協調,避免多頭馬車或繁瑣行政程序。尤其因應科技與創新政策需求,強化公部門科技創新治理。強化政府不同部門間的協調,或可成立創新政策委員會,由經濟部主持,促進符合國家與社會目的重大科技計畫之跨部會合作,形成有效率的「政策配套」(Policy Package),藉以凝聚活絡創新政策之指導方針朝向促進經濟成長。此外,並需加強科技政策支援情報 (Policy Intelligence) 體系,掌握國內外科技變遷、科技管理與政策等領域的資訊蒐集,得以協助相關政策的形成。 

5.  強化技術創新的「技術分享管道」,對海外或其他創新技術的引進,特別針對中小企業新技術的需求,設計技術分享的機制與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