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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官方支持出口信貸協議"及其附則"出口信貸造船瞭解書"之分析 

編號: PR0932C20

作者: 陳財家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7.12


摘要: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官方支持出口信貸協議」(以下簡稱「OECD出口信貸協議」)於1978年推出以降,著重於規範政府為提升業者的海外競爭力,藉由公、民營機構提供出口廠商官方支持出口信貸措施,相關基本規定已成為當前重要的國際慣例之一。「OECD出口信貸協議附則」包括造船、核電廠、民用航空器、可再生能源及水資源專案等「部門瞭解書」。由於「OECD出口信貸協議」簽署成員所提供出口融資措施,屬於WTO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附件一第(k)項不被視為禁止性的出口補貼措施。對於其他非簽署的國家而言,尤其是無緣簽署的開發中國家頻頻發出不平之鳴。 

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與案例分析法,以OECD與WTO官方可得資訊為主,並輔以相關會員於規則談判小組就「出口信貸」議題之提案。藉由研析「OECD出口信貸協議」及其「出口信貸造船瞭解書」之相關規範,強化瞭解相關參與成員對於「出口信貸」規範的影響與發展。透過分析WTO「出口信貸」爭端解決案例釋義,彙整WTO規則談判小組「出口信貸」提案,以及OECD「造船補貼協定」特別諮商談判,關注「出口信貸」議題未來發展趨勢,以利於我國未來立場之形成與提供具體之建議。 

關於「OECD出口信貸協議」與「出口信貸造船瞭解書」部分,主要為規範官方支持出口信貸的基本架構,適用於還款期在二年以上(含二年)所有官方支持措施之融資條款。官方融資支持所提供固定利率貸款採用最低之商業參考利率(CIRR),係於各國基準利率上加碼100個基點之固定利差。「出口信貸造船瞭解書」係「OECD出口信貸協議」的補充,作為造船部門出口契約相關官方支持出口信貸的特定指導原則,每年進行審議以確保連貫性與一致性。 

關於WTO「出口信貸」案例釋義,主要為「OECD出口信貸協議」商業參考利率可被「適當視為…基準」,但CIRR並非適用於所有案例唯一及不變基準。「OECD出口信貸協議」附則涵蓋的造船、核電廠及民用航空器等出口信貸部門瞭解書係為協議整體的部分,構成第(k)項第二段後續承諾。交易是否符合第(k)項第二段例外條款,須由會員負責舉證、提供其認為構成符合「OECD出口信貸協議」利率條款的見解與符合規定之解釋。 

關於「出口信貸」議題發展趨勢,會員於規則談判小組提案指出WTO有權決定允許政府提供的出口信貸,但該決議不可由少數會員在其他國際組織中進行諮商議決。而爭端解決小組「漸進式解釋」有損程序正義原則,侵蝕其他未參與諮商議決會員之權益。另於OECD造船特別諮商小組會議「造船補貼協定」,歐盟、日本及挪威等基於造船產業特殊性,提出對造船產業所提供出口信貸等同於國內信貸之見解,南韓建議適用相同條件予以規範。 

瞭解協議規範、研析爭端解決案例、關注議題發展方向,綜合建議如下: 

(1).  持續深入檢視「OECD出口信貸協議」及相關規範,密切注意規則發展與商業參考利率變化,建議與主要參與成員友好互動,積極嘗試參與諮商與深化國際合作,建立公平合理競爭條件。 

(2).  研析WTO「出口信貸」爭端解決案例釋義,其關鍵為交易是否符合第(k)項例外條款,須由會員負責舉證義務。 

(3).  基於台灣產業發展利益─潛在競爭與產業升級、專業分工、外部資源整合,關注WTO規則談判小組開發中國家的提案。依產業特質與產品定位進行分析利弊,適度調整產業發展政策,營造有利的產業發展條件與國際競爭力。 

(4).  主要參與「造船補貼協定」特別諮商談判成員,以造船產業特殊性提出「出口信貸」等同於「國內信貸」見解,建議應適用相同條件。對於無法運用第(k)項例外條款的WTO會員可能影響甚大,持續關注可能發展評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