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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研訂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自治條例及效益評估研究案 

編號: PR0930

作者: 王素彎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7.12


摘要:

臺灣是一個多族群的社會,一向以漢民族為主體,原住民族雖然是最早的住民,卻也是經濟社會中處於劣勢的族群,原住民族的發展,不僅和臺灣的整體發展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如何發揮多族群的優勢,建構多元一體的社會,更是臺灣原住民政策永續發展奠基的核心。因此,〈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且在1996年成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統籌辦理原住民之相關事務。顯示政府對於原住民的社會地位和權益的重視,也強調包容、尊重的精神,以創造一個多元、開放而統整的社會。

不過,經濟發展也帶來工商業社會活動蓬勃,不但拉大了原鄉部落與平地生活水準的差距,也促使部落原住民在生計的考量下,紛紛離開原鄉進入都市謀生。依據《94年臺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2005年臺北市原住民家庭無經常性收入占25.02%,其次,每人每月收入在4萬元以下者占61.82%,而依《臺北市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顯示,2005年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42,739元,臺北市有超過86.84%的原住民每月所得未達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的收入水準。

原住民雖然具有天性豪爽、熱情好客、沒有心機,一向樂天、純樸、善良,有活力,而且在傳統技能及音樂藝術潛力大等優勢,然由於過去群居的個性,不熟悉貨幣使用的方式,仍保有凡事分享的理念,故其偏好具有互助合作特性的合作社,其來有自。不過,即便在政經首善之都的臺北市,原住民的教育程度相對於一般求職者仍然較低,所從事的行業也多集中在工廠工人、建築工人、服務業等低職位低收入的工作,或屬於「次級勞動力市場」或「非正式就業部門」中較無發展潛力的行業,促使原住民經常停留在經濟結構的底層,而無法向上層流動,特別是在外勞引進後,原住民所依恃的體力工作機會,也不斷受到外勞的競爭而被壓縮。

此外,原住民在原鄉的優點,在都市往往變成缺點,例如根深蒂固的互助與分享觀念,常讓他們缺乏儲蓄的觀念,並以為貸款可以不還;天性熱愛自由,讓他們不重視職場規範,賺了錢可能就不想工作;雖然仍有強烈的自我族群意識,但在都市的生活壓力下,反而因此缺乏安全感與自信心,紛紛以酗酒的方式尋求解脫,生活環境也多以原住民團體為核心。過去鮮少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經營方式,也讓他們在企業經營上,普遍面臨缺乏管理與行銷能力,尤其電子商務的運用能力更是不足,附加價值的觀念尚未完全建立,因此不慣於市場機制與信用制度的運作。另外,臺北市的創業成本高以及漢人的社會網絡難以融入,在在成為臺北市原住民在提升經濟條件上的困境。

因此,基於保障扶助本市原住民並促其發展經濟事業,確保本市原住民的生活品質和經濟條件,惟有透過制訂完整的原住民經濟政策,結合適當的法源依據,才能讓原住民跳脫以往經濟條件不佳與教育程度不高的弱勢迴圈之中。為積極協助臺北市原住民在都市生活的相關事務,使各項協助原住民經濟發展政策的推動得以法制化,及整合運用臺北市既有行政資源,擴大施政廣度及深度,提昇臺北市原住民經濟地位,因而研擬臺北市原住民經濟發展政策,並據此草擬〈臺北市原住民經濟發展自治條例〉草案及子法大綱,以供立法之參考,期能扶助臺北市原住民發展經濟事業,確保臺北市原住民的生活品質和經濟條件。
本研究根據過去原住民經濟研究相關文獻、臺北市原住民族之經濟發展現況及發展困境、國內原住民的相關政策、國外原住民的相關政策研究,提出「培育原住民企業」、「強化原住民職場能力」與「提升跨文化認知與學習」等三項政策主軸,期從培育企業經營能力、就業能力以及原住民形象的改善,逐步達成提高原住民企業的存活率及競爭力,降低臺北市原住民的失業率、彰顯原住民的優勢及特點,建構自主的經濟生存條件,以避免長期被保護致弱化競爭機能,並可做為其他縣市原住民經濟政策的表率。

在「培育原住民企業」部分,希望透過協助原住民取得政府採購、協助其取得資本、發展原民特色觀光旅遊區、形成原住民商業區、建立原住民企業薪傳體系與輔導原住民創業與企業經營。將其上需要法律規範之事項,以具體條文呈現。達到扶持原住民企業成長、強化其經營體質與拓展其行銷市場與通路的效果。其次,「強化原住民職場能力」是希望能透過原住民本身職場能力的強化與為適應一般社會職場文化的手段,以降低原住民的失業率與高流動率,達到增加原住民工作的穩定性,進而有安定其經濟的功能。最後,政策的執行要有效果就必須要有效率。因此,政府與民間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缺一不可。在政府單位部分,為提升政府的行政效能,應設置一跨局處負責溝通協調的單位,以統整資源,避免多頭馬車的情形發生。在民間部分,則必須針對原住民本身的民族特性著手,藉由重建原住民形象、改善原住民不擅儲蓄的習慣與表揚優良之原住民企業,達到消除原住民沒有恆定資產的觀念與激發起其群起效尤之動力,讓政府與民間都能一起為原住民之經濟發展貢獻心力。
本研究所擬定的〈臺北市原住民經濟發展自治條例〉草案,共計15條,主要重點說明如下:

1.  第一條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2.  第二條明定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
3.  第三條明定本條例用詞定義,界定本條例所用原住民、臺北市原住民、臺北市原住民企業用語。
4.  第四條明定市政府應扶助成立與輔導中小企業及合作事業,並得以賦稅補助與開辦費、辦公費、進駐育成中心費用等之補助。
5.  第五條明定市政府得提供企業輔導諮詢及診斷;經營與異業結盟輔導;提升商品設計市場行銷能力、財務融通能力;建立會計制度及處理法律事務之費用補助。
6.  第六條明定市政府應協調市有商業場所之業務主管機關,以優先提供本市原住民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
7.  第七條明定市政府應獎勵優良本市原住民企業。
8.  第八條明定為鼓勵本市原住民儲蓄,應予補助其利息。
9.  第九條明定應給予本市原住民貸款利息補貼。
10.  (第十條明定提供本市原住民各種職業訓練或專業訓練等人才培訓課程,以充實其知能,並協助其就業或創業。
11.  第十一條明定市政府應針對未達公告金額或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協助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事宜。
12.  第十二條明定本市所屬機關、學校、機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以上者,以洽本市原住民個人或企業辦理為原則;未達公告金額應保留一定比例由本市原住民承包或轉包與本市原住民。
13.  第十三條明定為促進本市原住民族產業活動與參加其他國家之國際經貿交流、參展或競賽活動,市政府得予補助。
14.  第十四條明定得設置「臺北市原住民經濟發展促進諮詢委員會」,協調各局處意見,強化政府行政效能。
15.  第十五條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及一般立法體例,訂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為達成提升原住民經濟地位及經濟條件的目的,本研究建議可分別從短期與長期兩項工作加以進行,在短期方面,可先從推動推動〈臺北市原住民經濟發展自治條例〉草案、建立原住民企業資料庫、提升原住民行銷能力、積極協助原住民充分運用政府資源、強化原住民訓用合一的職訓理念、透過經驗傳承帶動典範移轉等方式著手,在長期則可以建立具特色的觀光旅遊景點、建立職場倫理共識、重建原住民形象、培養理財概念、協助資本取得、型塑原住民商業區、提升企業經營能力之提升、整合原住民相關事務之處理等作為未來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