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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及諮詢服務計畫 (2 v.) 

編號: PR0919

作者: 王健全 ... [et al.]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7.12


摘要:

面臨國內外環境的急遽變動下,為了協助中小企業調整因應,再造競爭優勢,本計畫的主要目標有三,其一,在於深入瞭解國內中小企業在經營環境上所面臨的問題,經由議題研析資料蒐集彙整與分析,並且研擬初步因應作法,作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施政之參考並且有效掌握未來發展趨勢,使政策措施均能有效落實並滿足中小企業需求。其二,本計畫及相關同仁將充分發揮擔任中小企業處智庫功能,辦理臨時交辦即時研究議題、諮詢服務等。各項研析議題亦可支援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經濟部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之相關需求,藉以研擬較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輔導政策。其三,有效因應與中小企業相關與處理交辦之即時性經貿議題。

在議題的研析上,本計畫的研究涵蓋以下議題(見圖1):
1.中小企業實作人才培育之研析--含模式之蒐集;
2.蒐集、研究國內外中小企業創新營運模式(10類案例);
3.1986年迄今中小企業服務業、製造業量、質變及政府政策相對演進之研析;
4.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未來發展方向;
5.OECD國家創業促進環境政策及未來發展方向之研究;
6.提升中小企業輔導體系之功能及具體作法;
7.型塑群聚型科技新興中小企業之策略與措施;
8.中小企業財務再生輔導機制之規劃—以國外London approach模式為經驗;

在其他中小企業處交辦事項上,本計畫結合次級資料、動態資料庫、先進國家經驗等協助處理完成相關交辦事項,並按月辦理工作會議及提工作月報表,積極參與中小企業政策研究中心專案工作小組之運作。

在子計畫一:中小企業實作人才培育之研析—含模式之蒐集,同樣是輪調式建教合作,但與我國傳統塊狀、三個月或六個月一次大段落輪調方式不同的,台德菁英專案採用德國模式,基本上以一週為單位,1-2日於學校上課,其餘時間至企業現場受訓,輪調較為頻繁。與傳統建教合班不同的是,台德菁英專案與產學攜手計畫的訓練課程皆以企業為主導,但前者直接以訓練生為補助對象,後者則以學校為補助對象。基本上,產學攜手計畫班級人數多,時間長,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是長遠的承諾,台德菁英專案的申請模式對於中小企業較友善。而傳統的輪調式建教合作則需廠商積極參與課程設計,以提昇職業訓練的效能。
本子題之主要建議如下:

1.台德菁英專案與產學攜手計畫應做市場區隔;
2.利用產學專班成果進行學校職訓局訓練課程之修正;
3.產業公會應將實作人才培育納入其作業重點之一。

在子計畫二:中小企業創新營運模式(10類案例)中,本子題經由10個中小企業個案的分析,發現創新營運模式具有共通性存在,主要都在於兼顧顧客價值及定位,在既有的資源與核心能力下,進行各項連結活動執行創新與改變,使成本降低,並維持定價及收益的穩定,以達成獲利之最終營運目標。
台灣以中小企業為產業主體,一般企業創新資源十分有限,故有必要加強發展企業創新服務之能力,以彌補中小企業創新能量不足之劣勢,對於中小企業創新營運模式的推動與誘發,政府可透過下列方式來推動,建立更加完善之服務:

1.對中小企業創新營運模式提供補助;
2.擴大創新營運模式研發及購買營運知識之抵減;
3.商業研究院協助中小企業創新營運模擴散;
4.建立智慧財產權保障機制;
5.鼓勵中小企業多使用授權合作減少專利戰;
6.舉辦中小企業創新營運模式(創新轉型)企業研討會;
7.辦理創新營運模式人才培訓或引進國外相關人才;
8.建構創新營運模式資料庫,提供成功案例資訊;
9.建構整合的資訊平台。

在子計畫三:1986年迄今中小企業服務業、製造業量、質變及政府政策中,根據本子計畫之分析,中小企業近一、二十年來的量變趨勢可以歸納為:
1.中小企業家數持續增加,但其占整體經濟比重逐漸降低;
2.中小企業就業機會先增加再減少,且相對貢獻率也呈下降趨勢;
3.中小企業銷售額占全體比率處於長期下滑之趨勢;
4.中小企業的出口貢獻率自1986年以來呈逐步下滑趨勢,1997年後應改變出口定義(改為以“直接出口”計算),更呈現急遽下滑趨勢;
5.1995年以來中小企業家數及就業人數均朝服務業發展,中小型製造業家數整體產業比率下降,但中小型服務業的比重則逐年攀升;
6.中小企業女性比率比重,自1990年代以來比重大幅上升;自1998年以來也有微幅上升趨勢;
7.中小企業就業者之人力素質有顯著提升之趨勢;
8.中小企業平均經營年數有逐年上升的趨勢;
9.中小企業融資情況惡化,經營風險提高。
10.中小企業研發人才不足是中小企業研發實力無法提升的主要原因,但一、二十年來一直無法有效改善。

在質變趨勢上,我們根據前述的量變分析,推論出一、二十年來中小企業質變的主要趨勢大致如下:
1.中小企業隨著時間的經過不管在就業、家數上均對社會維持相當貢獻,但其競爭條件(在研發投入、資金取得、輔導經費等方面)則明顯不如大型企業:
2.中小企業的發展由過去以製造業為主,調整至以服務業為主,符合台灣產業的發展趨勢;但各部會的輔導係以功能性分工,因而中小型服務業的主政機關主要為商業司、工業局;在職掌分工上,中小企業處對中小型服務業的支援有限。
3.在出口上,中小企業由過去直接外銷的角色轉為間接外銷,成為大型企業之中衛體系之環節,或尋求利基市場。因此,未來中小企業的支援政策也應調整為:(1)協助購併/合併,使其在研發、品牌、生產上尋求規模經濟;(2)透過連鎖加盟(服務業),構建群聚(製造業)來協助其降低成本、擴散知識,並尋求大廠的訂單;(3)協助其創新,自創品牌等尋求利基市場;(4)協助共同行銷,發展共同品牌來承接海外訂單。

綜合前述分析與結論,本子計畫提出以下建議供政府參考。
1.政策工具應聚焦,並針對不同規模中小企業提供不同的工具協助;不同的創業階段提供不同的獎勵工具;
2.中小企業處在中小型服務業的支援上可以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3.政策工具的組合可以發揮較大的效果,因此,未來地方特色產業可以考慮搭配育成中心,以突破發展上的限制;
4.中小企業雖然社經地位下降,但社會貢獻仍大,對創造就業、平衡所得差距仍具相當貢獻,但其競爭條件近年來有惡化傾向,政府應配置更多資源協助,尤其在研發、行銷及海外布局的支援上;
5.以產業群聚方式提供中小企業補助以突破規模經濟的限制;海外布局資訊提供的加強;以及共同研發、共同品牌的支援;

在子計畫四: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未來發展方向中,目前國內育成事業面臨主要問題為:(一)整體育成資源的分配問題:逐年增加的創新育成中心稀釋了政府有限的輔導資源,也削減了個別創新育成中心的功能,因此未來創新育成中心的發展方向可以考慮朝向大型化、特色化發展。(二)育成資源投入誘因面問題: 由於個別創新育成中心母體支持度不一,造成創新育成中心的輔導人力流動性大、與民間相關網路互動性不足、研究團隊的投入不足,使得育成資源無法做最有效的運用。因此,創新育成中心未來可強化其內部資源的運用效率並加強與其他民間相關機構的互動。

在這些原則之下,可將未來創新育成中心的發展方向歸納如下:
1.育成中心專業化(個別育成中心核心領域)、地方化(地方產業聚落),並加強區域育成支援中心形成。除了加強區域育成支援中心形成,以避免資源的重覆浪費之外,在參考美國、日本及韓國振興區域性事業的作法,可針對目前現有的產業聚落(例如:南港軟體園區、新竹科學園區等),協助現有育成中心轉型為專業化具地方特色之創新育成中心,以形成特色產業群聚之效應,強化地方競爭優勢為目的。區域性育成支援中心與專業化地方特色型創新育成中心相輔相成,專業化地方特色型創新育成中心全力發展專業化且結合地方特色之群聚產業並加強地方性育成機構之間的聯繫,相互輔佐支援。
2.提升育成中心的服務品質,以增進產學合作效能。創新育成中心營運母體的支持度為其成功關鍵因素之ㄧ,基於當前我國創新育成中心以學校型為多,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未來可考慮加強政府相關部門的合作,提高學校對育成工作的重視程度,提升教授及學生對育成工作的投入誘因,並建立育成經理人的職場地位,以及給予其相當的報酬,以鞏固育成中心的基礎。另一方面,應加強育成中心與民間團體(各同業公會、創投公司、科技交流協會、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的合作網路,以增進廠商與育成中心媒合的機會及加強產業上下游技術的整合及行銷通路的拓展。
在子計畫五:OECD國家創業促進環境政策及未來發展方向之研究中,在知識經濟時代,提振創業家精神,改善國家創新體系,是提升一國創造工作能力、競爭力和經濟成長率的關鍵。如何改進創業觀念、政策、服務、法制等條件,建立完善的發展環境,已成為各國政府制定創業政策的重點。因此,許多OECD國家及區域經濟組織於近年積極推動創業政策,包括:改革勞動與資本市場、新競爭政策、降低新創事業的管制及行政障礙、對新創小企業的特殊計畫和服務,並擴大推廣創業精神,在各級教育體系中提高對創業精神的灌輸。

綜觀OECD主要國家與我國之創業政策之比較,我國創業促進政策雖已相當完善,但針對國內中小企業發展上的一些問題與困境,我們發現創業政策仍有改進及發展之空間,本子計畫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創業簡單化、快速化及具可行性;
2.提供新創企業完整的租稅誘因制度;
3.推廣創業觀念及企業家精神向下紮根;
4.鼓勵新創企業申請研發或經營模式創新之智慧財產權保障;
5.從研發到商業化過程的整合支援;
6.協助新創及女性企業出口;
7.協助新創企業延攬管理人才;
8.破產風險之預防與評估;
9.改善創業家之社會保險條件。
在子計畫六:提升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功能及具體作法上,本子計畫目的除了先就中小企業經營特性、問題與輔導需求作一概述之外,將會針對現行中小企業輔導體系進行檢視,以及其在運作上所存在的限制深入探討,最後試就中小企業輔導體系未來在推動上較具體可行之轉型策略加以規劃,俾使中小企業輔導資源配置更加合理與公平,進而提升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功能與效益。

主要的結論與建議如下:
1.加強整合輔導工作規劃方面
(1)明確定位中小企業輔導體系輔導工作會報角色,提升輔導協調功能;
(2)研議整併現行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工作分工架構,發揮輔導整合綜效;
(3)激發地方政府輔導工作規劃動能,推動輔導深耕發展;
(4)蒐集彙整輔導工作需求方向,減少輔導供給落差;
2.合理配置輔導工作資源方面
(1)擴大服務業輔導資源,促進經濟活力;
(2)增加傳統製造業輔導資源,協助升級轉型。
3.推動多元輔導工作計畫方面
(1)依據廠商不同規模型態輔導需求,落實分級輔導;
(2)配合廠商不同集中模式輔導需求,實施群聚輔導。
4.落實評估輔導工作效益方面
(1)訂定多元指標評估模式,有效掌握輔導工作效益;
(2)推動後續追踪評估制度,據以調整輔導工作內容。
在子計畫七:型塑群聚型科技新興中小企業之策略與措施中,本子計畫目的除瞭解最近國內外科技型產業聚落的發展狀況與趨勢外,亦要探討建構科技產業群聚聚落可能會面對的問題與挑戰,其次就目前我國現行之各種產業聚落型態分別作分析與整理,並就與科技產業相關的聚落型態-科學園區體系、工業區與中衛體系作一比較分析,藉以探討最適我國型塑群聚型科技新興中小企業的產業環境。最後,本子計畫將研擬型塑群聚型科技新興中小企業之策略與措施,並提出具體的規劃與相關之政策建議。

本子計畫的結論大致如下:
1.建構科技新興中小企業產業聚落之可行模式:藉由中心、衛星廠在供應鏈定位上的差異,以垂直分工方式整合核心園區及工業區,可有助於串連上中下游的供應鏈,並增強兩者之間的緊密網路關係,進而有利於創造群聚優勢及促進我國產業聚落的良好發展。
2.以我國農技產業為例,強化聚落的發展:將目前以研發為主的生技園區視為核心園區,而把其他以製造生產(培植)為主的園區視為其週邊衛星(協力園區),促使它們在供應鏈及價值鏈上進行分工及整合,以營造出更多的群聚優勢,而其中方式如代工支援、企業研發聯盟及共同開發市場的行銷通路等。

本子計畫的建議大致如下:

1.強化國內產業聚落之間的合作網絡整合;
2.營造優良科技新興中小企業發展環境;
3.促進國內外產業聚落的均衡發展,包括(1)強化核心園區的領導角色;(2)從價值鏈上作技術創新研發的分工。
在子計畫八:中小企業財務再生輔導機制之規劃-以國外London approach模式為經驗上,本子計畫的主要在探討並規劃一套完善的中小企業財務再生輔導機制,使政府得以對體質佳但遭遇財務危機的中小企業進行協助與再造,以減少社會外部成本,達成穩定經濟體系的目標。

目前我國所採行的協商機制,除了中小企業處外尚需與金融機構或其他部會進行溝通與協調,故應當將協商機制的層級提升,才能有效整合金管會、金融機構及中小企業處等單位,取得各部會的協調與共識,進一步擴大協商範圍,提升效能。金融機構往往是扮演企業再生的重要樞紐,但金融機構往往受限於信評或風險規避,仍主要以擔保品作為授信的主要依據,並未針對企業經營價值等進行專業評估,未來應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經營績效評估指標,兼顧「產業面」與「金融面」,以適切反映中小企業的經營績效。

另不論是行之多年的《公司法》或是目前由司法院完成的《債務清理法》(草案),都是循正式法院途逕來進行與解決,往往容易因重整程序的冗長,導致原本有重整成功的企業因而喪失有利時機,致使重整工作難以繼續而終致失敗。建議政府可以成立一專責機構,協助發生財務問題的中小企業與債權人進行法院外的協商,評估是否有再生的價值,若無再生價值則依破產法律程序進行清算償還債權;若有再生價值則進行債權債務協商,展延債務時限或降低還款金額,使發生財務困難的中小企業有喘息的機會;甚至提供必要的資助,使中小企業回復正常的營運狀況,而債權人的債權可獲得保障。具體作法建議如下:

1.由中小企業處成立中小企業再生輔導單位;
2.中小企業再生輔導單位需整合政府相關輔導單位組成「企業再生評估小組」;由瀕危企業提出債務協商申請;
3.中小企業再生輔導單位將申請案件送交企業再生評估小組進行審慎評估,評估後判定具再生價值者,即召開債權人協商會議;由中小企業再生協商單位召開債權人協商會議;
4.持續提供債務企業必要的營運資金:企業重建期間,持續提供營運資金是必要的。「倫敦處理原則」亦提及,債權銀行在債務企業陷入財務危機時,應持續給予必要的支援,但一般而言債權銀行不願意以較低順位或與現有放款銀行一致的條件,再借錢給債務公司。因此在倫敦處理原則的作業中,透過把優先權賦予所支付的新貸款,來避開這項困難;
5.中小企業再生輔導單位及主要債權銀行對於瀕危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監控,如企業有任何問題發生,亦可聘請專業人士進行輔導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