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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政策工具研究計畫 

編號: PR0940A-G

作者: 王健全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7.12


摘要:

本計畫旨在配合經濟部之規劃方向,研擬新世代產業三法之「產業發展基本法」(草案)及「產業創新加值條例」(草案),並進行相關支援協助,使經濟部在預定期程內通過行政院及立法院之審議,並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促產條例」租稅減免專章落日前通過修法。此外,除了「產業發展基本法」(草案)及「產業創新加值條例」(草案)之研擬外,為期使修法工作可順利完成,以及現行「促產條例」相關租稅減免資料統計及經濟效益評估可以持續進行,本計畫亦將協助經濟部進行相關研究,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在產業三法的研擬上,本計畫分別就產業發展基本法及產業創新加值條例之立法必要性及其內涵加以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產業三法部分

如同前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租稅減免專章及第七十條之一營運總部租稅優惠即將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屆滿。其次,民國九十五年召開之經續會產業分組達成以下之共同意見:(1)獎勵範圍要兼顧服務業;(2)參考各國租稅獎勵措施之合理性;(3)應先進行財政支出規劃及稅式支出評估;(4)未來租稅獎勵以功能別為主;(5)獎勵工具應多元化,包括租稅獎勵、直接補貼或其他獎勵方式;(6)投資抵減產生之租稅利益,不應超過該投資計畫實際支出之總金額等,做為未來「促產條例」修法的遵循原則。因此,在「促產條例」實施期限即將屆滿之際,予以重新規劃、調整,以兼顧產業發展與財政收支。

此外,配合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研擬產業結構調整策略及措施,並進行相關法規之研訂或修正,才能引領台灣迎接下一階段的挑戰。有鑑於此,提升產業發展政策層次之「產業發展基本法」,協助企業創新加值之「產業創新加值條例」,以及協助工業區更新、轉型及活化之「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構成「產業三法」的建構、研擬有其必要性。

(二)產業發展基本法(草案)部分

為何「基本法」有立法的需求呢?一般言,產業發展必須有法源依據為後盾,方能受到重視。以環境保護為例,「環境保護基本法」及其衍生之「環境影響評估法」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推動,影響至鉅。因此,基於重視產業發展的考量,產業發展議題亦應提至國家政策的層次,增進社會大眾對產業發展之注意力,以和其他相關議題取得立足點的平衡,不致有所傾斜。
其次,台灣目前處於產業結構調整之重要時期,亟待政府透過願景的塑造、中長期發展方向及政策之釐定,以及產業發展策略及推動計畫的研擬,使企業界有所遵循,據以釐定企業之營運策略,有其必要性。如此,才能加速產業結構之調整與升級轉型。

針對上述產業發展面臨的問題,透過「產業發展基本法」(草案)的研擬來加以解決、因應,將使基本法的立法更具正當性,更能加速產業的升級轉型,更能提升產業的整體競爭實力。

(三)產業創新加值條例(草案)部分

以下分別就創新加值的重要性及邁向「知識驅動」經濟體系闡述創新加值條例之立法必要性:

1.創新加值之重要性

長期以來,製造業是支持台灣經濟發展的支柱,其彈性生產、有效率的運籌及綿密的中衛體系更是台灣競爭力的來源。不過,近年來,台灣面臨內外環境的嚴峻考驗,未來唯有升級與轉型,朝高附加價值領域發展,才能因應新時代的挑戰;當務之急唯有持續推動新興產業,以彌補產業外移的真空;鼓勵企業界往提升價值鏈兩端(研發、設計、品牌、行銷及生產加值)發展,亦即持續投入創新、研究與發展、品牌、行銷及全球運籌體系的布建,以及發展若干知識型服務業,透過製造和服務的跨領域整合提高附加價值,才能維持台灣的競爭優勢,並為下一波的經濟成長奠定基礎。在新世代「促產條例」的研擬過程中,透過工商團體、跨局處、跨部會、民間專家學者及工業發展會議及其預備會議的凝聚共識。各界及本計畫之主要建議彙整如下:

一、產業三法部分

(一)產業三法制定有其必要性,以作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落日後,所替補之新世代產業發展法律;
(二)為提高企業運用自有資金之空間,應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規定。

二、產業發展基本法(草案)部分

(一)產業政策應具穩定性及可預期性,為提高產業政策在國家政策之位階,產業發展基本法之制定有其必要性;
(二)基本法所揭櫫產業政策觀點,應落實於兩作用法及相關產業法令。

三、產業創新加值條例(草案)部分

(一)研究發展之定義及其相關認定規定應在母法或相關子法明定;
(二)促進節約能源、資源回收、防治污染等環保投資,政府應搭配運用管理性之法規及鼓勵性之誘導措施,以兼顧產業發展及企業社會責任;
(三)運用租稅優惠鼓勵企業投資自動化、汙染防治等投資抵減,宜維持經續會產業組共同意見,適用對象限縮於中小企業及特殊目的之重大投資。

2.邁向「知識驅動」經濟體系

根據美國哈佛大學教授波特(Michael Porter)的分析,一國的經濟發展,可以由「要素驅動」,邁向「投資驅動」,再進入「財富驅動」(或「知識驅動」)的階段。台灣在 1960-1980年代及1990-2000年代已先後透過「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協助產業順利超越要素、投資驅動階段,並邁入創新驅動,未來更應加速邁入「知識驅動」發展階段,才能因應新興工業國家的挑戰。而「知識驅動」所需之關鍵要素包括創新加值的強化、無形資產的流通、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的發展等,台灣仍有所不足,故透過「產業創新加值條例」的立法,以協調整合各部會、各要素資源,尋求快速升級轉型的必要性。

二、條例內涵

(一)產業發展基本法(草案)部分

至於「產業發展基本法」的立法需求,係基於突破以下幾個關鍵問題的考量:其一,面對全球化及區域化的競爭,台灣經濟的發展也面臨重大的考驗,在因應極大的競爭壓力與考驗下,政府必須有大格局的思考,明定產業發展之政策觀點及基本方針,才能凝聚朝野共識,並使企業有遵循方向。

其二,產業發展經常受制於環境保護及勞工等法令,處於相對較不受重視的地位,不似環境保護法有「環境保護基本法」法令的保障,因此,有必要透過基本法的制定來提高法律位階,增進社會大眾對產業發展的注意力,以尋求產業發展與環境永續、社會公益等多元目標之平衡。

其三,邁入知識經濟時代,產業、領域匯流趨勢的形成,產業發展界線日趨模糊,部會間的法規、職掌也亟待調合,藉由產業發展之基礎法律架構的建構,使產業發展之政策及執行體系獲得確立,並做為啟動產業成長動能、調和經濟發展目標之根本依據。

為了解決上述關鍵問題,「基本法」(草案)規劃的思考架構大致如下:首先,「基本法」的立法必要性除了在於提升產業發展政策的層次外,也可以展現政府促進產業業發展的企圖心,揭示政府的產業發展方向與政策規劃,並兼顧社會公義、環境永續等目標;其次,基本法的願景則在於確立產業發展政策、厚植產業實力、確保經濟永續發展及強化國家競爭優勢。在推動上,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的配合。在落實上,則將透過長期發展方向與中期發展的釐定,以及發展策略與推動計畫的落實來達成目標。

(二)產業創新加值條例(草案)部分

「促產條例」即將屆滿之際,如何建構新的法案來銜接產業發展的任務呢?因此,在研擬「產業創新加值條例」時,主要從理論根據及解決產業發展面臨課題兩個面向著手:在學理上,根據波特教授對「創新與知識驅動經濟」的分析(見圖2),在此經濟體系中,創新為知識經濟的核心,人才為知識創造的根本,同時,知識的創造、流通、運用及其加值服務是知識經濟體系運作的關鍵。因此,未來「產業創新加值條例」的修法勢必得在創新、無形資產、人才資源等領域予以加強。
在解決產業發展面臨的課題上,針對台灣當前面臨的重要課題,包括:尋求下一波經濟的驅動力(新世代產業、領域的推動,跨領域整合、服務業創新等)、創新研發促進產業加值、國際接軌,再造台灣經濟動能及支援弱勢產業等任務,均不容輕忽。
當然此一條例的目標在於提升產業競爭優勢,而最終效益的展現則在於厚植產業實力、確保經濟永續成長與強化國家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