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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WTO主要會員執行爭端案件裁決與相關報復之作法與策略 

編號: PR0932B8

作者: 顏慧欣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7.12


摘要:

一、研究緣起 

爭端解決機制自1995年開始運作後之前幾年,由於敗訴之受指控國大致上皆願意遵守DSB所通過之裁決與建議,改正其不符合WTO規範之措施,因此受到相當高之評價。在GATT近50年之歷史中,GATT所受理之第23條控訴案共有196件,而從1995年到1999年短短四年之間,WTO已受理185宗爭端案件;截至2006年10月16日為止,案件總數更達到350件。 

會員之積極使用爭端解決機制,代表會員對於爭端解決機制之效用,具有高度之期待。 

然而,自1997年歐體香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DS27)以下幾個關鍵性裁決 ,讓所有WTO會員重新思考WTO裁決履行制度之合理性,也愈顯爭端解決程序有關報復措施與程序運作不敷滿足所有WTO會員之需求與期待。許多會員紛紛就補償與報復問題提出建議案, 而法律學者間對此問題之批評與建議亦未曾間斷。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計畫之目的係希望藉由整理WTO主要會員執行DSB之裁決或建議之情形,以及勝訴之會員國提出報復請求之案件,作為本研究之重點內容,並期達成以下目的: 

1. 瞭解DSB授權貿易制裁之主要概念與態樣; 2. 就DSB給予報復授權之爭端案件,瞭解當事國執行爭端案件裁決結果之作法; 3. 就DSB給予報復授權之案件,探討仲裁人如何闡釋符合WTO協定規範之會員所受利益剝奪或減損,與相應之法律要件; 4. 就DSB給予報復之案件,探討仲裁人應用那些經濟理論與因素,作為評估損害與報復程度相當之方法與所得之授權報復金額,與兩者之相互關係; 5. 依據研究結果,提出我國未來處理爭端案件之策略與建議作法。 

三、研究結果 

本研究於歸納WTO 爭端案件運作至今,唯一7個授權報復之案例後,即(如本研究目錄所臚列分別為「歐體香蕉案」、「巴西航空器出口融資案」、「加拿大區域航空器出口新帶及融資擔保案」、「美國2000年持續性傾銷與補貼之補償法案(CDSOA)」、「歐體荷爾蒙牛肉案」、「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案一案」與「美國FSC案」),發現WTO仲裁小組在依據DSU第22.4條決定授權中止減讓之報復措施與評估該報復與指控國所受損害是否相當時,在補貼案件中多採取「補貼總額法」(Price-and-Quantity-of-Subsidy Apporach);在非補貼案件中,則多採取所謂之「同等損害法」(Equality-of-Harm Approach),相關案件表列請見表1。   

 (一)同等損害法 此種法則之基本概念即為: [報復國因行為國違反WTO規範所遭受損害]=[行為國因報復國採行報復措施所造成之損害] 依爭端解決瞭解書(DSU)第22.4條文義,其要求報復國因行為國違反WTO規範所遭受損害之程度需等同於行為國因報復國採行報復措施所造成之損害。 此種法則多用於爭端解決程序中,仲裁人依爭端解決瞭解書(DSU)第22.4條決定授權中止減讓之報復措施與控訴國所受損害是否具有「同等性」(equivalence)時所適用之法則。此法首見於歐體香蕉案一案,並為後續相關案例陸續引用。

(二)補貼總額法 在構成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SCM 協定”)第4.11條出口補貼之案件中,何種程度之報復措施係符合SCM協定第4.10條所謂「適當之反制措施」(appropriate countermeasures)為主要爭點,此方法之基本理論亦即: [報復國因行為國違反WTO規範所遭受損害] = [行為國違反WTO規範所補貼之數額] 至今授權報復之爭端案件已達三件,即巴西航空器補貼案、加拿大航空器出口信貸按與美國FSC案。從這三件案例觀察,仲裁小組傾向不以貿易效果作為衡量反制措施之適當性之標準,而使用「補貼總額法」來判斷「適當」之反制措施之基準。 

(三)其他計算方法 除前述兩項主要計算方法外,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一案為特別性質之報復案件。在該案中,歐體提出所謂「本質性方法」(qualitative approach)為計算損害之依據,換言之,爭端解決瞭解書第22.4條所謂之同等性(equivalence),應視系爭措施之本質,而非其造成之效果。 

四、結語與政策建議 

觀諸WTO至今之實踐,除了從案件中可以觀察出授權報復之模式與趨勢外,亦可觀察到爭端當事國在履行DSB裁決之作法與策略。本研究計畫經由7個案例之探討與歸納後,在此提出幾點建議以供我國政府單位作為將來參與爭端案件之策略思維與作法,以及我國未來參與DSU談判之立場建議: 1. 評估我國與相對國之貿易依存關係 2. 結合其他會員共同實施報復之策略 3. 評估受損產業與實施報復受益產業之競爭關係 4. 建議以其他市場開放項目交換報復之實施 5. 就我國之訴訟立場提出因應之報復金額 6. 在WTO談判之DSB議題積極與其他小型經濟體會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