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美韓洽簽FTA之研析 

編號: PR0932B6

作者: 杜巧霞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7.12


摘要:

區域貿易協定在歐、美、亞各地不斷發展,美國與韓國亦在本(96)年4月1日完成美韓FTA談判,美國是我國重要出口市場與外人直接投資之主要來源,韓國是我國在國際上主要的競爭對手,美韓FTA因而成為國內各界極為關注的目標,希望了解促成美韓展開FTA談判的主要原因、美韓FTA諮商之過程與結果,以及對我國之影響等等。本研究透過文獻之整理、即時資訊之搜集及針對雙方所簽協定進行分析,探討影響美韓FTA政策與簽署FTA協定的因素,雙方諮商過程與最後談判之結果,以及以最近公布之美韓FTA為基礎,研析其內涵及對我國之影響,並期望於最終能對我國推動台美FTA談判,產生具有政策意涵之建議,各章分析摘要亦綜合整理置於第六章前段。 

美國雙邊貿易政策之轉變與決定因素 美國貿易政策自1990年代以來出現重要轉變,雙邊或區域的自由貿易協定,自2000年以後,成為美國貿易談判代表署(USTR)重要的工作。決定美國雙邊貿易談判對象的因素,主要有四,即(1)是否可以通過國內政治團體的檢驗、(2)是否符合美國經濟利益、(3)簽署對象國對貿易政策改革之承諾程度、(4)是否符合美國外交政策考量。此外,與USITC的工作負荷量也有關。因此決定美國是否展開FTA談判的因素,通常是外交與政治考量較重要,在實際談判時,再爭取經濟利益。 

美國FTA協商的過程是動態的,工商業界、國會、美國政府等各單位的利益在FTA中的優先順序是經常在變化的。負責FTA談判的單位雖然是USTR,但是,依據美國憲政體制,國會是決定貿易政策與批准貿易協定最終的單位。行政部門展開貿易諮商談判的權利來自於2002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2002),其中包含了對總統簽署貿易協定的「貿易促進授權」(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TPA),因此行政部門已完成簽署的貿易協定,未來國會只會進行通過或不通過的審議表決。為此,國會已加強對於貿易事務的監督能力。而TPA於2007年6月30日到期之後,國會並未繼續給予行政部門此項授權。 

美國在FTA中要求談判的議題,除了傳統的市場開放、國民待遇、貿易便捷化、農業、紡織品與成衣、原產地規則以外,更包括透明化、服務貿易、爭端解決、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貿易救濟、勞工與環保等議題,其中市場開放與透明化為美國貿易政策的重要訴求。2007年5月共和與民主兩黨達成協議的新貿易政策,則進一步加強對勞工、環境、智慧財產權、投資及貿易調整協助之規範。 

韓國的FTA政策自1990年代末期開始啟動 根據MOFAT 2005年報告顯示,韓國預計在兩年內簽署15個FTA。決定韓國積極轉向FTA談判的因素有三: 1.及時參與、避免被孤立,宣示韓國政策傾向,以爭取外交及政治利益; 2.追上區域經濟整合的世界潮流,爭取更大之經濟利益; 3.推動南韓成為東北亞的經濟樞紐。 

韓智FTA自2004開始生效,是韓國對外簽署的第一個FTA。目前韓國協商或已簽署FTA的對象遍及亞洲、美洲、拉丁美洲、歐洲等;其中有個別國家,也有區域集團組織。 

美韓FTA對美韓經濟與戰略之利益 2006年2月USTR通知國會,將與韓國展開美韓FTA(簡稱KORUS FTA)談判,是美國近15年來比較具有經濟效益的FTA。此外也具有政治與外交戰略的利益。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是目前韓國對農產品的加權平均關稅為52%,美國對農產品的加權平均稅率為12%,因此KORUS FTA對美國農民、農產品出口的效益最為明顯,其餘在食品檢驗、非關稅貿易障礙、標準、關務行政等方面,雙方也有改善市場通路的談判。在政治與外交戰略方面,KORUS FTA將使美韓加強合作,對美國希望維持東亞和平、促進亞洲自由民主發展等具有正面效益。 

美韓FTA對韓國的重要性亦在於美韓FTA對韓國同時有經濟性和策略性的利益。就經濟利益而言,根據韓國對外經濟政策研究院(KIEP)估計,透過美韓自由貿易協定,韓國國內生產總值將增加0.42%到1.99%(約29億-135億美金),外國直接投資將增加404億美金。就策略性利益而言,美韓FTA事實上是韓國FTA政策轉向中之一環,其次,韓國自金大中總統以來即希望推動自由化政策,然而一直受到國內利益團體阻擋。但是,美國曾經協助韓國對抗北韓共產政權,目前仍然是韓國軍事合作的重要夥伴,以致美國是韓國在國際上以及對付北韓問題上,最重要的盟友。與美國洽簽FTA,可以協助韓國政府推動自由化的政策。 

美韓FTA談判之展開 美韓FTA談判於2006年6月正式展開,於2007年4月1日結束。預計雙方完成國內立法程序後,於2008年或2009年正式實施。雙方於協商過程中,曾經對稻米、牛肉、紡織品、汽車、藥品等貨品市場開放與否及開放程度、貿易救濟制度與北韓開城工業區原產地問題等有相當之爭議。最後雙方互有退讓,或有條件的承諾,或修改後承諾,或者以交換條件方式接受開放承諾,最後由最高當局拍板通過。例如:在稻米市場開放問題方面,最後美國讓步,將稻米排除在外;在牛肉市場開放方面,韓國同意立即恢復牛齡在30個月以下的美去骨牛肉之進口,以及在協定生效後的15年內,陸續降低或取消美國牛肉之進口關稅;在紡織品市場開放方面,則美韓雙方互有妥協。 

美韓FTA農、工產品市場開放主要內容 根據協議內容,在美國全數10,646項貨品(按HS8位碼分類)中,有82.6%之關稅將於協定生效後立刻降為零,至第十年降為零的項目將達99.23%。過渡期長達12年以上的項目主要是鞋靴類、鮪魚罐頭、雞肉、漁產、乳品、陶瓷產品、鋼鐵產品等共65項產品。此外,有26項貨品包括:乳製品、糖果、巧克力、乳酪、麥芽精、冰淇淋等是以關稅配額的方式開放。 

在韓國方面,韓國取消關稅的程度略低於美國,但是在協定生效的第一年,取消關稅的項目達總項目的80.4%,到第十年達97.7%,其餘於10至20年內消除關稅的項目占約2%,排除的項目為稻米(含16項HS 10位碼商品)。 

對敏感項目之開放方式 農產品一向為韓國最敏感的項目,韓國爭取到將稻米排除在外,對於其他敏感性產品,韓國主要的開放承諾包括: 1.同意在10年內取消美國豬肉和雞肉進口關稅; 2.同意在15年內取消美國牛肉進口關稅(現行關稅稅率為40%); 3.同意在20年內取消美國蘋果和水梨之進口關稅; 4.承諾在每年1至8月,非韓國橘子生產季節,同意立即調降現行季節關稅至30%。惟在韓國橘子每年9月至12月的國產期間,仍維持目前所適用的50%關稅; 5.對於食用馬鈴薯、食用大豆、天然蜂蜜、脫脂奶粉和全脂奶粉等五項敏感性產品,給予關稅配額待遇,高於關稅配額部分,仍維持目前稅率。 

關於關稅配額的項目有:比目魚、鱈魚、黃花魚、奶粉煉乳、食用乳清、奶油、起司、天然蜂蜜、馬鈴薯、柑橘、大麥、麥芽、玉米、食用大豆、未加工人蔘、飼料、調製乾燥牛奶、動物飼料補充品、糊精等19項。 

對我國貨品貿易之影響 由於台灣與韓國經濟發展程度相同,輸美貨品結構類似,當韓國輸美績效因為免稅進口而改善時,很可能使台灣出口直接受到衝擊,成為被取代的對象。若以目前美國MFN稅率超過2.5%以上,且2006年台灣與韓國對美均有出口之項目來看,台韓共有2,180項貨品同時對美出口,其中我國出口美國金額約98.72億美元,韓國出口美國金額約74.14億美元。未來可能受衝擊的項目主要有加工食品業、塑化工業、紡織品與成衣業、製鞋業、製帽業、玻璃製品業、鋼鐵製品、機械業、精密儀器業等共87項,台灣對美出口總值共3.9億美元。 

此外,美韓FTA有長期的外交戰略利益,因此就長期發展而言,韓國將與美國在東亞地區形成更緊密的夥伴關係;而如果韓國自由化的政策能夠落實,政策透明化的程度大幅度提高,投資環境得到顯著改善,將更能吸引外人直接投資進入,對台灣不利的影響也將更大。 

對台美FTA談判之意涵-未來面臨之挑戰 2007年我國平均關稅率為5.62%,其中只有18.6%的項目為零關稅,其中農產品平均關稅率達13.3%,台美FTA將面臨大幅度取消關稅的要求。此外,開放電信與金融服務業、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及對健保用藥與藥品訂價問題展開諮商,在開放服務業方面,也將面對國內規章鬆綁與政策透明化之要求。 

綜合而言,美韓FTA對簽署國在制度面的要求有:  

(一)負面表列式的開放服務貿易,其開放承諾將遠較WTO之開放程度大; 

(二)確保他方電信服務業提供服務、傳輸作業不具有貿易障礙,相關規定透明化、不具歧視性; 

(三)確保他方投資人權利,提供爭端解決機制,符合國民待遇; 

(四)進一步強化WTO政府採購協定相關規定、降低採購門檻值、財物及服務採購門檻值為10萬美元,建設服務採購為500萬特別提款權; 

(五)擴大對商標權之保護、延長著作權年限、強化對專利權之保護,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之執行。 

(六)簽署國在貿易救濟方面享有優惠待遇。   

未來台美FTA談判可能面臨之要求 

(一)市場開放:立即大幅度取消關稅,十年內0關稅項目達97%以上。 

(二)以負表列開放服務業;其中特別是我國跨境服務、金融服務與電信服務業可能必須進一步擴大開放程度。 

(三)貿易救濟措施 1.容許以價格具結來中止調查及結案; 2.執行規定中,明定需向對方通知與諮商; 3.設立貿易救濟委員會。 

(四)投資 1.美韓FTA對投資的定義採廣義解釋,因此對我國投資法令的開放程度有必要進一步檢討; 2.中央與地方政府皆受規範約束; 3.對投資爭端已提出仲裁之案件,不得再提出或交付仲裁; 4.本國資金比例限制將進一步放寬; 5.取消對外國金融服務機構操作基金與提供新產品之限制。 

(五)降低政府採購門檻 

(六)加強對新興科技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1.確保IPR條款符合美國國內法標準; 

2.強化對非經授權之網路作品之保護,有效執行IPR民事、行政、刑事侵權賠償責任; 

3.新藥申請必須對專利及資料加以保護; 

4.新增加:1970專利合作條約、1967巴黎公約、1971柏恩公約、1974衛星訊號節目傳送公約、1991植物新品種公約、1994商標法條約、1996WIPO著作權條約、1996WIPO表演與錄音物條約; 

5.專利權:專利申請期間不合理之遲延,應合理之彌補; 

6.著作權:對已完成之著作、表演、廣播等納入國內規範; 

7.相關管制品之執行: (1)藥品上市申請時,主管機關應通知專利權人; (2)申請專利時避免使用12個月內公開披露的資料期限(我國為6個月); (3)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終身及死亡後70年(我國為50年); (4)我國現行民事、行政程序及救濟、邊境管制等措施有若干相異之處,必須進一步檢討、修改。 

因應推動台美FTA未來我方可加強下列作法 (一)對自由化政策的經濟意義應有更明確的認知與規劃,以爭取美方信任; (二)加強對美國國會、工商團體及研究機構說明台美FTA之各種效益; (三)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以爭取在台美商之支持; (四)加強國內政策改革與整體因應策略之規劃; (五)加強對美國FTA重要議題談判過程之研究,以爭取我方利益; (六)推動FTA之策略應有更高層、更長遠的視野與規劃; (七)根據美國台灣關係法簽署美台F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