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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實施兩稅合併之可行性分析 

編號: EP0072

作者: 孫克難

價格: 已絕版

出版日期: 19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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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關公司所得稅之課徵理論,向有 「 法人實在說」(real entity theory)與「法人擬制說」(fictional theory),以及公司所得稅轉嫁與否的爭論;一般言之,法人實在說及轉嫁論為「獨立課稅論」(separate entity view)的基礎,而法人擬制說及不轉嫁論則為「合併課稅論 」integration view)的護體,有關此一方面的爭辯,至今仍無定論。撇開此一爭論,若從資源調配效率、稅負公平性、以及投資環境改善立論,公司所得稅(臺灣地區為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之兩稅合併稅制改革,實有推展的必要。環顧世界,諸多先進國家紛紛完成兩稅之合一工作,雖然方式上不儘相同,然而已蔚成稅制革新的新趨向。檢視臺灣地區的稅制,其中久為投資大眾所詬病者,厥為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之重複課徵現象,因此兩稅合併之論調亦甚囂塵上。 

本文為進行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兩稅合併」分析,故立基於法人擬制說及事業(公司)所得稅不轉嫁兩項假定上,首先討論獨立課稅制造成資源扭曲、重複課稅、稅負累退等現象,進而簡要評估先進國家已採行或擬議的各種合併方法,選擇出較具可行的方案,以供臺灣地區實施兩稅合一之借鏡,並估計採行可行方案改制下的稅收損失,以及對獎勵投資條例中有關條文修正之影響。 

綜合本文各節分析,理出數點結論如下︰

(一)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獨立課稅的制度,不但造成公司與非公司間、股利發放與保留盈餘間、募股與舉債間的資源配置扭曲,引起水平與垂直的不公平性,且由於重複課稅的存在,產生超額稅負,打擊投資意願至大。 

(二)關於重複課稅的現象,中華民國獎勵投資條例中有關股利與公司稅負減免的規定,雖可局部減輕受獎廠商重複課稅的筍蛂A然而獨資、合夥以及其他未受獎勵的事業,其重複課稅依然嚴重。因此兩稅合併的稅制革新,從根本上消除重複課稅,改善投資的租稅環境,不失為可行的途徑。 

(三)目前先進國家中,已採行或曾擬議的兩稅合併方法,大致有七種︰即合夥法、卡特式完全合併法、雙軌稅率法、股利支付減除法、股利所得稅法、以及混合法等。基於資源調配效率、稅負公平性、賦稅收入、稅務行政等評估準則,並特別強調重複課稅的消除,經過初步綜合之研判,本研究認為已為新加坡採行的股利全部設算抵繳法值得借鏡。 

(四)股利全部設算抵繳法,可完全消除股利重複課稅的現象,全面改善投資的租稅環境。為期提高資源調配的效率,所有產業應一律課徵同一的稅率,以降低租稅扭曲的程度。故獎勵投資條例中有關五(四)年免稅、納稅限額、稅額減徵、盈餘強制歸戶等規定,可考慮酌予取消。 

(五)有些專家建議將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累進稅率改成25%的比例稅率;如此改制可能會增加稅收 6.7 億元。若改成20%的比例稅率,則反而減少稅收 6.7 億元。若將營利事業所得稅改成公司所得稅,獨資、合夥不再重複課稅,則稅收損失近20億元。若進一步將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採取股利全部設算抵繳法予以完全合併,公司所得稅率(te)訂為 50%,且假定股利發放率(r)為 100%時,稅收損失近 117 億元;若股利發放率降至 80%,則稅收損失約 57億元。若公司所得稅率下降至 40%,且股利發放率為 80%,則稅收損失約72億元;若股利發放率再降至 50%,則稅收損失祇有 5億元。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改成公司所得稅的稅收損失約約20億元,公司所得稅再與個人所得稅合而為一,極可能發生的稅收損失約57~72億元,如此稅制改革的稅收損失合計約80~90億元。此項財源之彌補,短期可發行公債或動用以前年度的歲計盈餘,長期則因租稅扭曲程度的降低,資源調配效率的增加,以及投資意願的提高,經濟的快速成長,稅收將大幅提高,足可彌補因改制而產生的稅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