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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哲良:《專家傳真》什麼是碳權的國際接軌?

  究竟「碳權」應怎麼取得、又如何與國際接軌等問題,於近期受到各界熱切的關注。然而,現存的碳權至少有二種不同的技術內涵,無論在產生的方式、或是未來與國際接軌的機會上也都有所不同,值得做些釐清。

  國際上現有的碳權,依其生成方式及內涵的差異,大致可區分為二種。第一種源自於「總量管制排放交易」(ETS)機制。在這種機制之下,主管機關會先決定當年度允許排放的總量,然後把這些排放量以「排放許可」的形式核配給受管制對象。受管制對象當年度可以排放的總量,不得超過手上持有的許可數量。當排放源手上的許可數量不足時,可以向有所剩餘者購買;反之,當年度手上的許可用不完時,也可以在市場上出售給有需要者。前述所提及的「許可」,即是第一種碳權的內涵。目前此種類型的排放交易機制,國際上共有30個(2022年的統計),著名的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 ETS)所核發之允許排放量(EUA)即為其中一例。

  不過,在ETS機制下所核發的排放許可,多是各國主管機關依據自訂的法律來授權運作的,並非由一個國際共同的法律基礎。也因此,這些機制所核發的碳權(排放許可)絕大部分並不能互通、現況下也沒有互通。也就是說,這種類型的碳權要做到國際接軌,其實還有一大段路要走。所以,即便臺灣後續實施了ETS,我們所核發的排放許可,也無法完成大家想像中的國際接軌。

  第二種碳權是一種「減量成效的認證」;為了得到這種碳權,申請者要先執行一個減量專案—可以是換LED、換冷氣、換電動車…等,然後再以執行的成果,向核發機關申請取得碳權。這裡的重點,在於誰是可以核發這種碳權的「莊家」?依據目前國際現況,莊家有三種。第一種莊家是聯合國,過去在《京都議定書》授權下成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即是產出此種碳權的管道。可惜的是,因為臺灣不是聯合國會員,也不是氣候公約的締約方,所以在臺灣執行的減量成果,無法透過這個管道申請取得碳權;如果我們把國際接軌定義為取得碳權並得以賣到國際上的話,那麼我們並無法透過此管道產出碳權來與國際接軌。

  第二種莊家是各國自己成立的減量成效認證機制,像臺灣現行的「抵換專案」就是屬於此種。由這種莊家所成立的碳權機制,初衷多是做為境內管制措施的補充。比如某一個國家有執行ETS,雖然受管制對象之間可以互通有無交易彼此之間的排放許可,但也有可能總量上是不足的。此時受管制對象就可以到市場上去購買由第三種莊家所核發的減量成效型碳權,以補充排放許可短缺的情況。也就是說,事實上第三種莊家所核發的碳權,並非為了是要賣到國外去做所謂的國際接軌,而是為了支持境內管理制度的運作、協助減量目標的達成。

  最後一種莊家,是國際上由4個獨立機構所成立的碳權機制;包含「核證減排標準」(VCS)、「黃金標準」(GS)、「美國氣候行動儲備方案」(CAR)、與「美國碳註冊登記簿」(ACR)。這幾個機制並不限制申請者資格,所以在臺灣當地執行減量計畫所實現的減量成效,是可以透過這些機制來申請取得碳權,並有機會出售給國際上的需求者。也就是說,想賣出臺灣碳權來與國際接軌,藉由這些機制來申請取得碳權是目前較為可行的管道。

作者:劉哲良/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
資料來源:2022/04/07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