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明:《財經觀點》電業自由化 繫於公平競爭的市場


  電業法修正案在立法院進出卅年,不是台電的問題,是政客的問題,很怕電業一開放就亂,無法維持穩定。新政府推動修法是選前政見承諾,我們 樂觀其成,自由化一定能給台灣帶來很大的好處。


  中央規劃的電力經濟,一旦算錯,電廠蓋了、電網擴充了,造成的「沉沒成本」收得回來嗎?電廠拆得掉嗎?一旦犯錯,電力資源配置就會輸給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也會犯錯,但只要把市場規劃成可公平競爭的市場,它本身就會隨時自動修正錯誤。


  電業自由化不應該實施能源配比制度,新政府規劃天然氣百分之五十、燒煤百分之卅、再生能源百分之廿,這是決策者的主張和願景,但不能用這個主張干擾電業自由化的市場競爭,否則就成了非公平交易市場。政府可以透過稅費方式逐漸調整,但不能將此當作市場交易的機制,全世界沒有國家這樣搞。


  再生能源因生產技術與成本都無法站起來,所以目前可以設立再生能源的配比制度。德國保價收購模式(Feed in tariff,FiT),從電廠投資、建廠、運轉、到壽終正寢除役,全部都受到保護。嬰兒期的產業是可以這樣做,但嬰兒長大了,產業技術進步了,就要訓練他自立自強,從保護逐步轉型與市場機制搭軌,這是電業法對綠能發展需特別注意的地方。


  備用容量義務有點像保險市場,是用來確保有足夠的電力供給大於需求,設計百分之五、十甚至十五的備用容量,就是公共財概念需要由所有用戶承擔。


  售電端必須負責供電義務,用戶沒電不只可向違約的售電業者求償,且應有第三方提供電力。至於誰要扮演第三方,這可以透過市場競標制度來決定,也可由電業管制機構指定在地電業承接供電義務。


  台灣電力市場開放可嘗試逆向改革的方式,從電力產業鏈終端開始往回推,先開放零售市場,也就是售電業和民眾的購電選擇權,如此各種能源用戶代表群,仲介商、售電業、微電網業者都可紛紛出現,亦可讓民眾先享受到自由化的好處。


本文由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王京明口述

資料來源:2016-10-05/聯合報/A11版/財經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