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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發展目標及策略規劃計畫  

編號: PR0886

作者: 王健全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7.06


摘要:

【詳細內容請至本院圖書室參閱】
本研究在未來商業成長率及產值比重進行預測,藉以了解商業的發展趨勢,做為未來政府規劃政策/法制/資金等政策工具的參考。其次,商業範疇的釐清與定義,有助於掌握商業的全貌,和其他部會的分工及產業的發展情,有利政府制定政策的參考。另一方面,商業的國家競爭力比較及商業細項行業競爭力的變化,可以充分掌握台灣商業和其他先進國家的競爭力差距,以及各細項行業競爭力的消長變化,藉以做為政府釐定政策的依據。最後,透過國際研討會的召開,一方面邀集產官學研各界凝思廣義,另一方面則可以發揮政策宣導作用及達成民眾認知、參與的目標。有關本計畫之主要研究成果說明於下。 一、商業範疇之釐清與定義 針對商業給予定義上的釐清、範疇的界定,其目的不外乎產業(或部門)發展策略的需要、行政主管機構分工的需要、統計分析的需要、國際事務的需要等等。然就國外的經驗可以得知,並沒有辦法找出一個定義、範疇可以同時滿足上述不同目的之需要,且可放諸四海皆準的。 以下針對商業的定義與範疇提出幾項建議: (一)由於市場需求型態與企業營運模式不斷改變,產業的範圍也不斷調整,不僅出現新的產業模式,同時因企業跨業經營愈來愈普遍,使得既有產業的界線也越來越模糊(如製造業與服務業)。為因應跨業經營、創新模式等新產業經營型態的出現,建議對商業採較寬鬆的定義,以保留在政策研擬與部門分工上的彈性。 (二)從商業司主管的產業領域來看商業的定義,可定義為:「凡從事商品買賣或為促進商品販售而提供之周邊服務之營利事業單位皆屬之。」 (三)從策略規劃角度來看商業的定義,可定義為:「凡以提供促進產品交換與服務為目的之營利事業單位皆屬之。」 (四)有很多的範疇並非經濟活動的特性,而是一種「經營型態」,並無法用行業來規範及涵蓋,例如連鎖經營的方式,在各個行業都有可能出現此方式,並無法用行業的方式來涵蓋與統計。另外,企業營運模式不斷地改變,企業跨業經營愈來愈普遍,使得既有產業的界線也越來越模糊,在既有的統計調查中,一般會以「場所單位」之附加價值最大的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判定行業的基礎,所以要極明確地區分製造業與商業服務業是不容易的。 (五)建議建立一套調查機制,利用既有的政府相關調查(如工商普查等),將想瞭解的商業經營模式(例如連鎖加盟)設計幾個問項,提早與相關調查單位(如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統計處等)進行溝通、討論,透過問項的設計進行定期調查,並進一步利用相關資料的串聯與交叉分析,即可提供研究單位或政府相關單位非常多的資料訊息。   (六)日本、新加坡、美國、英國等國之商業主管業務並未集中在某一特定機構,且多重視部會間橫向的溝通、協調與垂直的整合,以產業發展為目的 (七)對商業的範疇建議如下: 1.商業:已較明確限定於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的中分類,包括批發業、零售業、餐飲業。 2.支援性商業服務業:運輸倉儲業、徵信服務業、租賃業、顧問服務業、廣告服務業、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3具發展潛力之新興商業服務業:智財權鑑價及仲介、市場研究、研究發展服務業、商業設計。 二、商業發展環境之研究規劃 商業發展環境的塑造包括政策的規劃、法制的建構與鬆綁、資金的充裕供應等。不過,在分析政策、法規及資金等之前,我們首先針對商業及服務業未來的成長情境進行模擬分析,以了解商業服務業之成長態勢,再就政策面、法規面、資金面及租稅面進行探討。 (一)2015年服務業、商業發展願景推估 執行規劃分析的設定選項如下: 1.產業分類的類型:將商業獨立分類。 2.比重呈現方式:以個別業別對其子業別的比重結構。 3.依變數型態分類的處理順序是成長率優先,比重其次。 4.依業別粗細分類的處理順序為大類業別、中類業別、三級產業及整體總產值。 5.非政策目標產業的發展前景設定:以2003年至2006年的每年平均成長率及比重。 如果模擬期間商業成長率維持在6.65%,而其他產業成長率維持與2003年至2006年每年平均成長率相同的水準,則經濟成長率可以逐年以0.05個百分點的速度提高,並在2009年超越5%,服務業及工業的成長率也是逐年提高;但服務業占總產值的比重將逐年下降,因為近幾年工業的成長率高於服務業,模擬期間即使商業提高成長率1個百分點,但服務業的成長仍低於工業,因此工業的比重逐年提高。 (二)政策面分析 主要針對各國在商業政策的經驗在整體經濟方面與產業經驗方面分別整理,並將這些經驗彙整歸納出政策共同的方向及對台灣在短期與中長期政策規劃上之啟示。有關各國經驗對台灣在整體商業政策上的啟示彙整於表1。   表1 各國經驗整理與對台灣的啟示─整體政策 項目  各國經驗整理   法規檢討 行政程序簡化 主管部會整合  注重人才培養 建立認證機制  加強ICT基礎建設與應用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加強國際交流 放眼全球市場  重點推動潛力產業 與改善資源分配  城市活化再造  強化需求面 對我國商業政策之啟示  短期    過時、僵化法規廢除或鬆綁   簡化繁瑣的行政程序    建立人才認證制度以確保特殊人才之高附加價值   健全產學合作機制   改善僵化之教育政策    鼓勵業者採用ICT以提升效率   建立電子認證制度以健全電子商務環境   立法以防範網路犯罪    確實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令,確保智慧財之價值    吸引外人投資已引進新技術與商業模式   透過國際貿易談判替國內業者開拓新市場    建全商業融資管道   輔導業者建立完善的SOP以利連鎖業的發展    改良交通動線以疏導交通阻塞   妥善規劃商圈建設    強化海外觀光客的吸引   都市活化結合設計、創新、時尚,以帶動商圈的新人潮   強推動貿易服務,如商業模式、連鎖加盟之授權   中長期    訂定合乎時代與商業需求之法律   整合業務重疊之相關部會功能   建立法律協商與部會整合之機制或平台    改善國人對商業服務業職業的認知   透過學校教育積極培養物流與餐飲人才   透過基礎教育培養文化素養與國際觀   透過高等教育培養跨領域人才    健全基礎建設降低ICT應用之費用以利ICT之推廣   鼓勵研發以創造出更有效率、更易使用之ICT   妥善研擬網路交易課稅相關法案與措施,讓電子商務環境更加完備    訂定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以鼓勵創新   對社會大眾及業者宣導智慧財產之觀念與保障的重要性    建立國家品牌形象   建立完善的各國相關商業資訊供業者國際投資時諮詢   加強輔導業者度量衡與國際接軌    挑選特色、力推廣的產業重點支持   建立無形資產的鑑價機制   調整以往只重製造業的資源分配,在製造業、商業服務業間妥善分配資源    配合地方特色建設具地方特殊文化之商圈   與知名建築師或時尚品牌公司合作打造國際都會   建立城市規劃執行成效之平價機制作為政策調整之依據    消費者安全、食品履歷、綠色有機消費等,努力產生新的商機   積極海外參展,以塑造國家形象,以及提供國家相關資訊   海外行銷管道的建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至於有關各國經驗對台灣在個別商業服務業的啟示整理於表2。 表2 各國經驗對台灣的啟示─個別商業業別 項目  產業方面   批發零售業  物流業  餐飲業 對我國商業政策之啟示  短期    放寬在經營型態與土地使用的限制   建立人才認證制度   加強產學合作   鼓勵業者應用ICT以提高營運效率   鼓勵業者聯盟或合併,擴大產業規模,以提高競爭力   鼓勵業者與大型國際企業合作,除爭取國際市場也引進新技術與新商業模式   輔導業者建立完善的SOP以利連鎖加盟業者的發展   落實消費者保護機制    放寬土地使用限制   延用國外專業人才   建立人才認證制度   輔導業者強化ICT的應用能力與範圍   開放三通   闢設自由貿易區   鼓勵業者聯盟或合併,擴大規模   與國際物流業者合作,引進新技術    加強產學合作機制   強化廚師的專業認證機制   強化對國際的宣傳與行銷   鼓勵業者發掘或研發具有台灣特色的菜色   提供成功的餐飲業經營模式   中長期    檢討相關法規   培養專業行銷人才   建立職能缺口資訊與產業資訊流通平台   鼓勵業者發展自有品牌   可透過已有海外據點的物流業者進軍國外市場   建立完善的各國相關商業資訊供業者國際投資時諮詢    加強鐵公路運輸,擴大機場、港口腹地   利用台商全球佈局的優勢協助國內物流業者拓展海外市場   建立職能缺口資訊與產業資訊流通平台   建立完善的各國相關商業資訊供業者國際投資時諮詢    透過學校教育培養專業餐飲人才   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區   替有意在海外開設中華美食餐館的外國人找尋國內業者合作   建立公平的評鑑制度,落實餐廳分級制度   健全茶葉分級制度,並建立具公信力的評鑑制度   改善國內對餐飲從業人員社會地位之觀感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三)法制面分析 我們分別就短、中長期的法規修法方向提出建議,其後再就政策調整及法規修改提出建議。 1.整體商業政策法規之建議 短、中期  長期 1.成立服務業法規檢討及鬆綁審查小組,以利服務業跨業整合及擴大商機。 2.商業、服務業相關法令制定前之法規調適分析的提供(類似中小企業)。 3.服務業更能適用的租稅優惠法規的制定。 4.商圈活化相關法規的制定。 5.網路課稅問題之解決。 6.負面表列商業相關法規,以利業者從事正面表列之活動。  1.更積極的移民政策引進國際服務業、商業專業人才。 2.無形資產的鑑價、交易,以利商業、服務業資金的取得。 3.整合物流相關法規,以協調整合物流相關活動與職掌。 4.研擬商業模式申請專利之可能性。 5.落實對休閒、娛樂產業的管制,以利新興服務業的發展。 6.負面表列商業相關法規,以利業者從事正面表列之活動。 7.其稅籍且依法納稅之地下商業合法化。 2.個別產業之法規鬆綁 (1)物流業 短、中期  長期 1.調整土地地價稅、房屋稅稅率,以利物流批發業之倉儲運輸及物流園區之投資。 2.倉儲、物流業者卸貨相關法令限制的鬆綁。  1.參考日本,統一、整合物流批發相關法規,以協調整合物流批發相關活動及就職率。 2.政府將公有土地以低價分租給業界使用,而非賣斷,避免炒作,讓業界專注本業發展,有助於商業基礎設施之現代化。 (2)批發零售業 短、中期  長期 1.大型量販店在住宅區設置之開放。 2.非都市計畫用地(丁種土地)可以比照都市計畫的用地使用。 3.公共設施或綠帶規劃、樓層管制的放寬。 4.連鎖加盟業限制轉售價格法令(公平交易法14條)的調整。  1.長期規劃,釋放部分工業用地作為商業使用,以滿足商業用地之需求。 (3)餐飲業 短、中期  長期 1.消防法規管理類家之探討,以利餐飲業得以兼顧安全與業務發展。    3.修法建議 (1)在行政院轄下,成立跨部會商業及服務業法規執行及鬆綁小組,定期檢討對商業、服務業不合時宜法規,以推動商業、服務業的發展。 (2)「產業發展基本法」對商業、服務業發展上的協助:目前經濟部正推動「產業發展基本法」的立法,其中,和商業、服務業相關的法規,如智慧財產的保障及其市場價值的正視(如思考利用無形資產抵押取得貸款)、商業用地的鬆綁、活化,以及服務業租稅優惠的適用性檢討等。 (3)全面檢視政府政策、資源配置在商業、服務業上的比例,給予商業、服務業更公平、合理的待遇。 (四)資金面分析 就各國租稅及補貼來看,新加坡因為屬於港口城市,因此租稅及補貼重點多與創新工業、擴充產能自動化和提升服務業水準,以及對現有公司進行自動化、新產品或新技術開發等產業升級有關,對於創新計畫、技術提昇、拓展國際市場等多採用補助方式。 荷蘭則是基於政策性考量給予特定行業免稅優惠,以服務業為主,另外對於一般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研發等也有租稅抵減措施,對於獎勵外人投資政策,其所涵蓋的範圍除了股利免稅外,並有關稅、加值型營業稅優惠、權利金免扣繳、外國人才所得稅優惠等,而為避免雙重課稅的問題,並與全球60多個國家簽署租稅協定,避免國際化公司遭雙重課稅或逃稅的問題發生。 香港早已是國際運輸重鎮,近年來為了鞏固其運輸及物流樞紐的地位,在電子商務、轉運限制、通關手續與電子資料聯通貨物倉儲單系統上有多項簡化及便捷作法。主要貨品幾乎免稅,近似自由貿易區,並且免除沖退稅及設置免稅區的麻煩。 綜合各國的發展趨勢,在租稅與補貼方面,以新加坡對於商業活動的支援最徹底,而香港則因為已是自由港,主要工作集中在暢通物流的相關措施上。可見為了發展商業活動,各國的作法不一,不過,從各項措施的提出,也可看出一國的施政願景與發展主軸,我國對於商業的發展,首應先朝基礎設施的建構與行政手續的簡化做起,租稅優惠與補助則可選擇重點產業執行,以避免過度扭曲租稅結構。 三、建構提升我國商業競爭力指標及探討 為分析我國商業相對於其他先進國家的競爭力,並完整的探討我國在構成商業競爭力各項構面的表現與趨勢,以使我國商業發展政策與願景有更宏觀而前瞻的規劃,本研究首先透過「商業國際競爭力綜合指標」與「商業次產業國際競爭力指標」的建構,並根據所發展出來的商業國際競爭力綜合指標對對台灣、美國、荷蘭、英國、法國、韓國、日本、新加坡、大陸等九個國家進行跨國比較,比較其歷年表現以及其競爭力來源,並對研究結果的政策與管理意涵加以深入說明。 我們分別從「國家商業環境」與「企業營運表現與發展」兩個構面,深入比較九個國家在1999~2005年間商業競爭力的表現,除了對各國的商業競爭力加以評比外,亦歸納出九個國家主要的商業發展類型:   均衡發展型:「國家商業環境」與「企業營運表現與發展」兩構面的競爭力表現都相當優異,如美國與荷蘭。   商業環境優勢型:國家商業環境的建置特別突出,形成該國商業競爭力發展的主要趨動力,且由於建構了良好的商業發展環境,企業營運表現亦能有中等以上的表現,代表性國家如新加坡與法國。   企業營運主導型:日本和台灣、英國同屬企業營運主導型,這類型國家主要的特色在於國家商業環境的競爭力普通,但藉著企業靈活的彈性、創新的精神,以及在市場/行銷方面卓越的能力,構成其商業國際競爭力的主要來源。   落後型:兩個構面的分數都低於競爭者的平均表現,在本研究中包括韓國與大陸。 在思考我國商業未來的發展模式時,均衡發展型的美國、荷蘭商業競爭力的發展當然是很好的標竿,但由於我國目前商業競爭力與這些國家的差異較大,短期內並不容易達成。在同類型的國家中,英國當前的商業競爭力與台灣相當,因此最佳的標竿學習對象應該是日本。誠如本研究第五節中的論述,日本在國家商業環境與企業營運表現與發展兩構面的表現都略優於台灣,且近年來競爭力成長相當迅速,因此其相關政策與作法非常值得我國參考;特別是日本與台灣在十項競爭力次指標上具有高度的互補性,只要台灣能夠多學習日本主要的優勢:基礎建設、經濟表現以及企業在市場∕行銷相關的營運經驗,正好可以截長補短,短期內應能讓台灣的商業國際競爭力獲得較大幅度的提升。 另外,在中期的發展方面,新加坡在國家商業環境指標上的優勢,亦非常值得台灣借鏡與參考。一方面該國的基礎建設以及人力資源的部份得分甚高,兩項指標的得分在九個國家中歷年來幾乎都排名第一,另一方面新加坡在人口、土地等各項發展條件上和台灣最為類似,若能在商業發展環境上迎頭趕上新加坡,結合台灣企業營運表現方面的優勢,當能對我國商業國際競爭力的提升提供另一波新的推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