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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令及相關政策變革對我國產業的影響與因應 

編號: PR0849

作者: 辛炳隆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6.12


摘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是探討勞工法令變革對產業發展的影響,並就其不利產業發展之處,提出具體修正意見。在參酌相關勞工法令之可能修法時程、對產業之影響程度,以及過去相關研究內容之後,本年度以基本工資、定期契約與解雇保護、基層外勞政策與外籍專業人士之管理機制,作為主要研究議題。 

在基本工資方面,由於此制度亦常被國際社會做為判定政府是否有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指標,且國內勞工團體亦將此制度視為勞工運動的圖騰,在此情況下,除非現行工資已明顯危害整體經濟發展或民眾福祉,否則不宜將其貿然廢止。惟為落實基本工資的政策目標,可考慮回歸基本工資的立法宗旨,即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為計算基準。此外,為能反映基本生活開銷的地區性差異,可以考慮訂定地區別的基本工資,參酌行政院主計處進行的「家庭收支調查」中的地域別的家庭收支情形,來進一步訂定地區別的基本工資。 

至於,基本工資能否與外勞薪資脫勾的部分,並無法單純考慮到「理論層次」的問題,還得考慮「政治實務」的問題。雖然,國內工商團體認為外勞薪資若和國內基本工資制度脫勾,可以降低聘僱外勞薪資成本,提高產業競爭力,但在國際日益重視勞動者權益的情況下,現階段我國實不宜貿然將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勾,至於未來基本工資能否與外勞薪資脫勾,仍有待進一步深入的探討。 

在定期契約方面,由於現行勞基法對定期契約的規範過於嚴格,尤其是對於可以簽訂定期契約的條件限制,已經影響企業經營彈性,因此,本研究建議刪除勞基法第九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定,將是否簽訂定期契約的權力交還給勞資雙方自行議定。 

在解僱保護方面,由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但自實施以來,在實務上面臨相當的困難,例如60天的預告期與勞基法、購併法的預告期不一致,另外該法所強調之「協商」機能在執行上並不理想,因此本研究提出下列建議: 1.大量解僱的預告時間調整為三十天 2.明確界定大量解雇解僱之時點 3.若資遣條件優於勞基法,大量解雇應可免於協商 4.長期來看,解僱保護應回歸勞基法,以避免因人數多寡,適用不同的法令。 

在基層外勞方面,本研究認為現行總額控管制度並不適當,尤其在現行單一總額制度下,產業外勞的總額已受到社福外勞的嚴重排擠。在名額分配方面,雖然政府應重新開放3K產業特定製程的名額,但以限縮重大投資專案引進的機制來因應,尤其是降低外勞核配比例與重招以一次為限,可能造成嚴重缺工問題,大幅降低企業投資意願。此外,「企業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