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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會員引用「中國貨品特別防衛機制」之執行效果與策略分析 

編號: PR0848C34

作者: 劉大年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6.12


摘要:

依據《中國入會議定書》中的第16條「特別防衛機制」相關規定,中國在入會後12年,也就是2013年12月10日以前,WTO會員得以對中國出口的特定產品採行特別防衛措施。 

在目前通報WTO防衛措施委員會的二十多餘案例中,目前僅有土耳其依據中國特別防衛措施對中國部分貨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以外,其他的特別防衛調查案件大多並未成案,或者於雙邊諮商階段便已解決該等貿易爭端。本報告考察美國、歐盟以及加拿大之相關中國特別防衛機制法規措施以及其引用狀況,並且嘗試勾勒出其政策意涵,以提出對我國之政策建議。 

(一)美國引用「中國貨品特別防衛機制」經驗 

美國總統在四個特別防衛措施調查案件中,均以特別防衛措施將造成負面經濟效果,以及貿易移轉效果、消費者福利減損為由,拒絕實施中國特別防衛措施。就負面經濟效果而言,提高進口涉案產品之關稅,將使得下游產業負擔更為高昂之成本。 

(二)歐盟引用「中國貨品特別防衛機制」經驗 

歐盟則針對中國進口柑橘產品同時採取防衛措施與特別防衛措施之調查,此亦為WTO會員首次對於相同涉案產品採行兩種防衛措施調查之例。然最後歐盟在先行實施臨時防衛措施之後,隨即宣布終止特別防衛措施調查程序,則避免了一事二罰的窘境。 

(三)加拿大引用「中國貨品特別防衛機制」經驗 

加拿大目前僅進行過兩件特別防衛措施調查,其中中國烤肉架乙案雖經CITT裁定造成加國市場擾亂,然加拿大政府以提供產業轉型,與保持加拿大國際競爭力為由,仍然拒絕對於國內業者提供特別防衛措施之保護。然外界認為,加拿大似不願改變與中國之貿易政策,並且對中國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以獲取短期之商業利益。 

本研究參考WTO其他會援引用中國特別防衛機制之實踐狀況與我國首度進行中國毛巾特別防衛措施調查後,茲提出下列建議: 

(一)WTO會員引用中國貨品特別防衛機制之經驗啟示 

中國可能在考量到為避免特別防衛措施造成骨牌效應的發生,似乎在實際上願意做出較大讓步,以避免某一WTO會員實施中國貨品「貿易移轉」特別防衛措施。因此,透過雙邊諮商的方式似乎能夠與中國在諮商上取得較大的議價籌碼。 

(二)進口救濟相關模型之建立與影響評估 

建議我國應儘速審視以往所建立的影響評估模型,並且嘗試比較實施防衛措施以及可能遭受中國進口產品之影響評估。該等模型分析對於政府擬定日後應輔導何等部門並確立其優先順序極有幫助。 

(三)國家利益之考量 

參考美國、歐盟與加拿大引用中國貨品特別防衛措施相關經驗,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