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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 1994, TBT與SPS協定之法規競合與解決之道 

編號: PR0848C28

作者: 鄭富霖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6.12


摘要:

摘 要

WTO在追求自由貿易的同時,亦肯定會員應有權利基於維護人類與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保育可能枯竭的天然資源等貿易利益之關切而制定國內措施, GATT第二十條b款、TBT協定與SPS協定即是在此大環境下之產物,其目的在於謀求貿易利益與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之間的利益平衡。然而,由於GATT第二十條b款、TBT協定與SPS協定構成要件之迥異,保護目的、適用範圍、程序性要求與法律效果均有些許差異,形成在WTO多邊體系下之法規競合現象。 

「法規競合」向來為法學研究領域中相當重要之課題,其係指某一社會生活事實表面上可能同時適用數個不同之法規,然而可能只有其中一項法規才是最應適用之法規,研究「法規競合」之目的即在於透過對此數個可能產生適用衝突的法律條文進行法律解釋,而釐清該社會生活事實最應適用之法規。 

由GATT第二十條b款、TBT協定與SPS協定之歷史演進得知,TBT協定與SPS協定係與GATT第二十條b款一脈相承,彼此高度相關,但在「適用範圍」、「保護目的」上、「適用順序」、「舉證責任」以及「法律效果」上,均多多少少有些許不同之差異。此三協定之間看似分工明確,談判者的立法原意亦是希望三者各有所司,但是此種立法方式在少數案件中遭遇適用上問題,某一措施是否可以同時符合SPS協定與TBT協定之問題,歐體荷爾蒙案與歐體GMO案之小組裁決依舊留下許多爭議有待研究。 

會員的國內法規往往具有整體性,要將某套法規硬性切割而分別適用TBT協定與SPS協定,實際上並不容易,歐體GMO標示案之裁決影響層面深遠,應會持續引發國際上各種法律、政治、公共衛生與貿易衝突等之討論,我國應密切注意本案後續發展。 

從我國立場觀察,適用不同的協定,其法律效果亦有所不同,由於國內管制措施之「保護目的」對於判斷該措施係屬於SPS協定或TBT協定具關鍵地位。因此,我國現行的「GMO食品標示制度」與正在發展中的「食品生產履歷制度」等相關立法,除了順應國際潮流與符合我國國情之外,關於立法目的之描述,應謹慎選擇適當之用語,以免將來陷入不利之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