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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漁業協定及管理措施與WTO規範之互動關係對我國之政策意涵--以005年大目鮪事件為例 

編號: PR0848B6

作者: 李淳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6.12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區域漁業管理養護組織(Regional Fisher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RFMO)所採的措施與WTO規範之互動,以及分析如何透過WTO之規範,對我國被RFMO指摘違反管理養護措施而遭受貿易限制時可能的因應之道。在RFMO之分析部分,本報告主要以我國以「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y)加入成為「合作非締約方」(cooperating non-contracting party)的大西洋鮪類保育公約與委員會(ICCAT)作為主要分析的對象。 

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5魚類種群協定(UNFSA協定)、責任漁業準則以及消除「非法、無報告和不受規範」(Illi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捕魚行為行動綱領(IPOA-IUU)的制訂,國際性魚種養護的規範,逐漸由傳統數據資料統計與配額分配,進入到強制性規範。ICCAT等RFMO,對於不遵守養護管理規範的情況,多已採取透過「指認」(identification)、「減配額」(quata reduction)與「貿易限制措施」(trade restrictive measures;亦即禁止進口)等手段,建立起以制裁(sanction)為核心的強制手段,以確保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 

然而當RFMO採行貿易制裁(禁止進口)之手段,作為制裁不遵守規範之國家的手段時,便無可避免的與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促進貿易自由化的多邊規範產生高度關聯與競合。蓋WTO有關貨品貿易最重要的基本精神之一,便是會員在原則上不得以配額等數量限制措施,限制外國貨品的進口(GATT第11條),即使在少數符合例外規定的情況下,數量上的限制也必須是非歧視性的一體適用於所有WTO會員(GATT第13條)。而RFMO可能採取之針對性的禁止進口措施,便與可能前揭WTO的基本精神相違背。關於WTO規範與國際環境公約協定之調和,亦屬於杜哈回合欲探討的主題之一(杜哈部長宣言第31段參照) 我國於2004年11月召開的ICCAT年會中,被指稱超捕大目鮪(Bigeye tuna)18,000公噸,同時涉及將超捕量謊稱來自印度洋及太平洋的「洗魚」行為。ICCAT在威脅停止我國合作非締約方(cooperating non-contracting party)之參與資格的同時,並依據ICCAT之程序,將我國列入「被指認(identification)」名單。要求我國政府採取改善措施實施減船措施,然而,我國在隔(2005)年ICCAT年會當中所提出的改善成果報告,無法到締約國的期待。因此我國雖保住合作非締約方的身份,但經ICCAT大會決議做成05-02號建議,進入「減配額」的階段,同時附有許多具體改善措施作為條件。該建議並規定倘若我國在2006年11月ICCAT年會當中仍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