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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利用東協工業合作計畫(AICO)可行性評估 

編號: PR0780E

作者: 顧瑩華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5.12


摘要:

東協在面臨經濟全球化的嚴峻挑戰下,於1996年11月開始實施「東協工業合作計畫協議」(AICO)。AICO的宗旨在以跨國工業合作之方式,提升區內工業之產能與產量,以及東協產品在區域市場與全球市場的市場占有率,進而提高東協在製造業工業之國際競爭地位。AICO的機制中,最主要的優惠即是被核准進行AICO計畫之企業,其生產之原材料、零件、半成品、成品等所有工業產品於東協區域內流通,可享有0~5%之優惠關稅。不過,AICO實施至今約10年,申請獲准案件累計僅有129件申請獲准的合作案,其中超過四分之三為汽車整車裝配合作案,且幾乎皆為同一外資跨國公司在不同東協國家之子公司彼此間進行合作之模式。 

究其原因,AICO訂定的初衷雖是促進東協區內經濟的發展,但其規定事實上對外人投資限制仍多,尤其在東協本地工業基礎仍不發達情形下,外人投資須與當地合資(30%當地股權),且必須當地採購的比例門檻過高等規定,對要求利潤與品質的外資而言仍不具太大吸引力,加上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更使外資對東協地區望而卻步。有鑒於此,1998年的東協高峰會再修訂放寬AICO之限制條件。然由於東協區內有諸多產業之產業鏈仍未臻完備,各國的經濟發展差距也很大,因此AICO計畫實務上可運用之空間並不大,加上設定的條件門檻仍過高,因此利用的企業並不多。 

此外,本研究也發現AICO較可利用之產品空間事實上僅有AFTA中CEPT的「暫時排除清單」(TEL)與「敏感性清單」(SL)產品項,以及其它清單中關稅較高之產品項。而本研究在針對CEPT各清單內容進行瞭解後,發現除越南、寮國、與緬甸等東協後進國家外,其餘東協國家的TEL與SL產品項已非常少,而越南、寮國、緬甸與柬埔寨這四國中,也只有越南較具備外資吸引力;至於其餘清單之產品關稅也多在近年降至5%以下,這已顯示AICO的利用空間的確不大。 

對我國產業而言,由於適合運用AICO的產業以汽機車業的可能性較高,因此台商也許可利用AICO,彼此間合作,以規避高關稅壁壘,擴大市場規模。但現實是,東協國家包括保護汽機車業最力的馬來西亞,其汽、機車關稅在近年已隨CEPT機制或與其它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而有大幅調降之趨勢,因此未來即使在汽機車業方面,使用AICO的必要性也在降低。此外,台商企業在東協地區大多以獨資方式經營,並不符合AICO要求當地股權須30%以上之規定,加上我國企業在東協投資規模多仍是中小型,無法像大型跨國企業有能力在不同國家設廠,再以彼此合作方式享受低關稅優惠。因此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