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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辦理情形彙編 

編號: PR0768

作者: 吳惠林, 鄭凱方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5.08


摘要: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以下簡稱公服計畫)於2002 年12 月18 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同年12 月25 日成立「行政院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推動委員會」並開始運作。 公服計畫共提出120 項計畫,辦理追加預算200 億元,預計提供7 萬5 千個工作機會。立法院於6 月5 日三讀通過,總統於6 月18 日公布20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行政院亦依據〈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宣布施行1年。 自2003 年1 月至2004 年6 月止,公共服務及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計畫共提供失業勞工82,021 個就業機會,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285,279 人次失業者供用人單位遴用,曾錄取之失業者109,813 人次,經建會估計本計畫使2003 年失業率下降0.23 個百分點。 

為避免公服計畫實施至2004 年底結束後,再度造成弱勢勞工失業,經建會會同勞委會及相關部會共同研擬2004(93)年下半年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後續配套措施,並由相關部會據以落實推動,截至2004 年12 月止,提供43,548 人就業機會,估計約促使2004 年失業率下降0.11 個百分點,若加計原先公服計畫促使2004 年失業率下降0.20 個百分點的效果,總計約促使2004 年失業率下降0.31 個百分點,達到失業率降至4.5%以下之目標,成效良好。 

各部會辦理公服計畫,累積許多促進就業相關業務之工作經驗,對於相關政策及執行方式,亦有許多檢討建議:

(一)政策及經費來源:本計畫設定弱勢、中高齡失業人口為對象,政策本質往往被視為社會福利措施,往後如擬再規劃實施,建議應予釐清定位,如係社會福利措施,則宜從社福經費來源籌措;如係就業輔導措施,亦建請由勞工主管機關爭取寬列相關預算統籌支應。

(二)推動方式:建議未來相關計畫的推動,能採「由下而上」之精神,由地方政府評估其實際之人力需求及工作計畫,再向中央爭取相關經費補助;而政策之規劃及推行,宜結合民間部門之資源與需求,以利失業者順利重新就業。

(三)進用人員: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站)宜簡化人力推介流程,縮短推介作業時間,增加推介人力倍數;提高留用人員比率,可減少人員再教育之時程。

(四)職業訓練:公共服務無法提供完整再就業之技能,未來推動相關政策時,應請行政院勞委會協助各機關,辦理不同程度及類別之相關職業訓練,以提升進用人員之工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