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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擴大我國節能產品或設備之稅賦減免範疇對促進產業和民生節能效益及影響 

編號: PR2443

作者: 馬毓駿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21.11


摘要:

國際上推行節能財稅優惠政策中以租稅抵減最為常見,租稅抵減意指免除符合特定條件節能設備投資購買者之租稅,以增加廠商或消費者之投資節能技術設備意願;與應稅所得減免不同,租稅抵減是按投資節能資產價款的一定比例(例如按投資金額固定比例、能源消費降低數量或能源效率提升幅度等)直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應稅所得減免是間接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需再乘以各國公司營業稅率才是應納稅額。 

就我國而言,除早期曾藉由《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稅制中推行節能投資稅賦優惠外,近期於2019年6月份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鼓勵購置節能家電者可申請退還貨物稅,透過降低節能家電的購買成本,有助於增進消費者在選購時考慮採用高效率的家電。然而對於工業部門之節能設備則尚未有相關節稅法規,目前仍多以能源基金補助購置節能設備的方式提供購買誘因。 

與租稅抵減不同的是,長期透過政府補助購置節能設備,可能導致廠商對於節能設備購置價格敏感度提升,未來若取消相關補助,將致使廠商大為降低購置節能設備的意願,且國際上租稅稅率較高的國家地區(如歐洲、美洲等)以租稅抵減作為促進購置節能設備的比率相較於亞洲、非洲等地區為高。 

對此,本計畫探討除了節能家電外,我國若擴大減免貨物稅之適用範圍,例如節能輪胎、節能玻璃等,亦考量列為減免貨物稅的設備項目,或可對於包含產業部門在 內之節能工作推展有進一步助益。從國際經驗可知,藉由將輪胎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以及強制要求建築窗安裝節能玻璃,達成節能減碳的效果。然而,國內當前的節能輪胎滲透率相較國外仍有相當大的成長空間,同時於建築法規上並未將節能玻璃列為強制要件,考量輪胎及玻璃的貨物稅稅收占國家總稅收比重甚低,且具備一定程度的節能減碳成效,除了透過制訂法規外,應以減免節能輪胎和節能玻璃之貨物稅作為配套措施,鼓勵業者與用戶購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