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之發展現況及對我國農業影響之研究 

編號: PR1169

作者: 田君美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10.12


摘要:

中國大陸自1997年7月起,陸續分別在9個省市設立9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又自2006年4月起,陸續成立25個「台灣農民創業園」,遍及江蘇(5處)、福建(4處)、廣東(3處)、浙江(3處)、四川(2處)、安徽(2處),山東、重慶市、湖北、雲南、湖南及黑龍江各1處,共12個省市,25個台灣農民創業園。 

從中國大陸的立場來看,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具有四大作用,包括:探路作用、視窗作用、示範作用和輻射作用,可達到招商引資,吸收學習台灣農業技術、品種、人才與經營管理經驗,俾促進中國農業發展並提高農民收入,解決嚴重的三農問題。 

2006年中國大陸開始設立臺灣農民創業園。一方面是回應黨中央提出的「寄希望於臺灣農民」的方針政策,增加臺灣農民對中國大陸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另一方面是為了提升海峽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的戰略。由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市),選擇適宜地區,設立專門針對臺灣農民和台農企業的創業園,其目的在於提供土地、租稅、融資等優惠,以吸引具規模之台資企業及掌握較高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台灣農民赴大陸投資。 

中國各省積極制訂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及台灣農民創業園之各項相關規定,提供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及台灣農民創業園之各項優惠政策。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實驗區方面,根據中共中央賦予福建的「特殊政策、靈活措施」和「國家產業政策」,按照「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大中小項目並舉」的方針,結合福建省農業的特點,制定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實驗區四大項優惠措施,分別是:1、鼓勵投資項目本規定;2、稅收優惠政策;3、土地優惠政策;4、其他優惠。在台灣農民創業園之相關規範及優惠政策方面,包括:稅收優惠、土地優惠、獎勵政策、基礎設施、資金信貸、金融服務、出入境便利及其他優惠服務等。 

臺灣農民創業園成立以來,雖然省市出臺一些優惠政策,但是由於體制上缺乏協調機制,許多政策無法落實,特別是在投資、用地、信貸、稅收和通關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在園區內也存在基礎設施落後的狀況,導致農副產品和生產物資運輸非常困難,嚴重影響創業園的發展,使台商遭受損失,往往得不到解決。 

自1991年至2009年底,台灣投審會核准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之農林漁牧業、食品製造業與飲料製造業等項的投資金額累計已逾30億美元。但是,根據中國農業部不完全統計顯示,截至2009年底,在中國投資發展的台資農業企業已達6,100多家,投資大陸農業的台資達72億美元。其中有80%以上是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或台灣農民創業園園區內投資。由此可見,我國赴中國農業投資統計資料遠低於中國方面的統計,可能很多赴中國農業投資的台商,並未向我國經濟部投審會報備,也可能是中國對台資農業企業的定義較為廣義所致,令政府單位很難掌握台商在中國農業投資的實際動向。 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對我國農業之影響,大體包括:(一)、台灣優良農業品種、技術的流失。(二)、台商赴中國農業投資,促進中國農業進步,進而使台商及台灣農民面對中國農業經營的競爭壓力擴大。(三)、中國生產之農產品回銷、走私或假冒產地證明進入台灣市場之可能性大增,影響台灣農業發展。(四)、兩岸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加劇,中國併吞台灣農產品原有的國際市場。(五)、中國收買台灣農民,拉攏台灣民心。 

長期以來,台灣對兩岸交流雖然依據「台灣優先」、「全球佈局」、「互利雙贏」、「風險管理」四大基本原則來進行,在農業方面是以「不影響台灣農民權益」為最高原則,推動良性的農業交流。然而,面對中國大陸持續擴大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及台灣農民創業園之合作範疇,積極引進台灣農業科技、資金與制度之作法,已導致台灣喪失農業品種及技術等競爭優勢,進而已影響台灣農業發展及農產品外銷市場。 

本研究建議:(一)、「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應徹底研究中國的農業發展與政策。(二)、應積極強化農業技術研發及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三)、積極發展台灣有機、設施農業,繼續限制大陸農產品進口。(四)、台灣農民不宜單打獨鬥在中國農業投資。(五)、建立兩岸農業交流之安全機制。 (六)、農委會定期召開台商會議掌握最新資訊。(七)、我政府部門應給予在台灣的農民及農企業更多的協助。(八)、政府應重視在中國農業投資的風險並提出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