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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便捷化發展趨勢及我國之貿易利益研析與因應作法 

編號: PR1253A5

作者: 徐遵慈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11.12


摘要: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於1995年1月1日成立,其制訂《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簡稱DSU),成為WTO下會員間進行爭端解決之重要依據,亦被認為是WTO維持多邊貿易體系功能之重要機制。惟近年國際間各類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s, FTAs)與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rrangements, RTAs)崛起,其協定中多亦訂有爭端解決機制或程序,以解決區域及雙邊協定締約國間貿易、商務等爭端,而其所涉之法律與適用問題,乃至實務運作之情形為何,近年已成為當前國際經貿體系下之一項重要課題。此外,各國選擇於WTO或FTA下解決其貿易爭端之策略與實際做法,亦對WTO之功能及區域整合發展產生實質影響。 

對我國而言,了解亞洲、北美、歐盟或如「東協加一」爭端解決機制之規範、解釋與實務運作,以及締約國對於該機制之利用情形與策略,有助於瞭解其對我在海外地區投資之企業活動或產業競爭產生的影響。此外,對於我國未來與東協或其他國家簽署FTA及進行爭端解決機制之設計或談判時,亦具有極高之參考價值,因此需要進行深入之比較分析,及就其影響提出符合我國利益的政策建議與改善之道。 

本研究透過分析選定區域或國家參與多邊與雙邊爭端解決機制的策略與實際作法,發現雖然歐盟、美國對於在WTO與FTA運用爭端解決機制,以維護貿易權益的企圖強烈,但在FTA下除NAFTA國家外,歐盟利用FTA或RTA解決爭端情形甚少。至於日本、韓國在WTO下主要係以已開發國家如目標,韓國亦則集中於美國、歐盟、日本,兩國在WTO下均鮮少對開發中國家提出指控案件,在FTA下則迄今未曾出現具體個案。惟韓國與歐盟、美國過去在WTO下互提指控情形頻繁,在韓國-歐盟、韓國-美FTA陸續生效後,彼此是否會選擇在FTA機制下處理貿易爭端,值得持續觀察。 

經研究得知,國際間有關爭端解決機制之發展,對我國的啟示與可能產生之影響,要點包括:一、WTO仍為當前國際間解決貿易爭端之最有效與迅速之場域,但FTA爭端解決機制仍有其重要性不可偏廢,我國應謹慎設計FTA下之爭端解決機制;二、我國未來決定是在WTO或FTA下進行爭端解決程序時,應考慮因素包括:訴訟的時效性、公平性;與對手國之經貿關係與外交關係;我國與對方是否具有適當且專業的爭端小組成員或仲裁人選;訴訟結果是否對於WTO法律之釐清具有重要意義等;三、對於我國貿易對手國,及可能洽簽FTA或ECA之對象國,應深入研究其FTA談判策略對於爭端解決機制採取之立場,與實務上對WTO、FTA或其他爭端解決場域之政策偏好,提供我國未來談判之參考;四、鑑於WTO與FTA解決爭端之重要性,我國應即刻培養相關國際法律人才,建立充足之人才庫,俾能建立我國在FTA下兼具理論與實務之仲裁小組成員名單。 

最後,並提出我國因應與政策建議:一、關注FTA之發展對於WTO爭端解決機制運作與司法實務之影響;二、研究我主要對手國選擇在WTO或FTA下進行爭端解決之策略與實際裁決結果對其之意涵;三、以WTO爭端解決為基礎,並參考先進國家條文規定,設計我國FTA中的爭端解決專章與相關程序性規定;四、積極培養相關法律專家,作為未來FTA專家小組名單的培植人選;五、持續進行WTO下爭端個案裁決報告之蒐集、整理,並按議題別進行整體性之研析:擴大爭端個案裁決報告資料庫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