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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發展提升產經競爭力研析:以科技產業兩岸新佈局推動我國經貿競爭力 

編號: PR1070G

作者: 王健全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10.03


摘要:

兩岸之直接投資,長期以來一直是台灣對中國的單向投資,2008中期以後政府積極促進兩岸經貿及產業科技交流的正常化,2009年6月底更正式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在兩岸正式步入雙向投資之下,對於相互投資之產業與模式,以及如何在兩岸的經貿正常化下提升台灣的科技競爭力,是一個十分值得探討的課題。因此,本研究的目的在於:(1)瞭解影響兩岸相互投資的因素;(2)探討兩岸雙向投資的可能領域及模式;(3)思考在兩岸雙向投資之下,如何提高我國科技之競爭力:(4)瞭解科技產業(如LED及LCD產業)的兩岸雙向投資的模式,及未來的發展策略;(5)針對在兩岸雙向投資之下如何提高我產業科技之競爭力,提出政策建議。 

本研究首先分析兩岸的經貿往來情況與趨勢;其次則針對全球經貿環境、大陸經貿環境以及兩岸經貿科技交流正常化對兩岸科技雙向投資的可能影響進行分析;第三則分析兩岸雙向投資之領域與方式;第四則以LED及LCD產業為例,探討在兩岸相互投資下的投資模式及投資策略;第五則探討在兩岸相互投資之下,如何提升我國科技產業之競爭力;最後則根據本研究之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在兩岸的貿易往來方面,在2000年以前,貿易值的增加十分緩慢,但自2002年起貿易額開始大幅地增加,並且在2001年起,台灣對中國的貿易由入超轉為出超。至2008年,兩岸貿易總額已達983億美元,台灣對中國出超金額達355億美元。在直接投資方面據陸委會統計,自1991年到2008年底,台商對中國投資案累計37,181件,投資累計金額達755.6億美元,台灣為中國之第五大外資來源國。根據大陸官方統計,至2008年底投資累積項目達77,506項,累計金額達475.65億美元。此顯示兩岸經貿之熱絡,以及這段期間台商對前往中國的意願相當高。 

在投資領域方面,台灣對中國的投資領域,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以勞力密集型產業為主;1990年代中期以後,電子、化工、精密儀器製造等資本、技術密集產業開始大幅增加對中國的投資;近年來則以高科技產業為主,目的在於因應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以及為了擴展大陸。 

關於中國對台灣的投資,我政府於2009年6月正式開放陸資來台,開放的項目包括:(1)製造業共開放64項,占台灣行業標準分類-製造業細類212項的30%。(2)服務業共開放25大項(117細項),占我國加入WTO服務業承諾表承諾開放之次行業113項之22%,占台灣行業標準分類-服務業細類326項之36%。(3)公共建設共開放11項,占促參法公共建設次類別分類81項之14%。陸資在臺灣地區投資公共建設,則應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然而本研究進一步分析,則認為而陸資來台可能之投資領域為:(1)餐飲、交通、旅遊等服務業;(2)不動產;(3)文化創意;(4)基礎建設;(5)金融業;(6)高科技產業。 

 在兩岸科技產業(如LED及LCD產業)的雙向投資的模式,本研究提出的模式為:(1)兩岸共同制訂標準(或專利合作);(2)整合大陸下游當地應用端廠商;(3)結合大陸品牌與通路;(4)結合中國彩電廠商;(5)設立液晶模組生產製造專區;(6)開放大陸品牌廠商資金來台,投資面板廠或合設次世代面板廠;(7)降低相關關稅、共同制訂規格。 

 而有關科技產業(如LED及LCD產業)在兩岸雙向投資下的發展策略,本研究建議之策略,在LED產業方面包括:(1)兩岸合作建立標準,擴大在大陸市場的利基;(2)建立AC LED成為照明主流,發展LED照明應用產業;(3)兩岸專利合作。在LCD產業方免有:(1)利用大陸電視品牌打入LCD TV市場為臺面板廠創造出海口;(2)擺脫作為填補韓國產能不足的供給者;(3)適時開放、防止人才流失;(4)開放赴中投資的同時帶動台灣的原料與設備產業。 

最後,經由本研究之分析後提出之政策建議如下:

(1)在互利的前提下逐步開放先進世代前段製造的赴大陸投資:亦即政府可以在規定廠商必須在提出握有主導權及防止先進技術外流的具體方案或措施之下,開放面板廠赴中投資。

(2)策略性的開放高科技產業赴陸投資:例如對於面板產業赴中國投資,要求廠商必須維持原來在台灣的營運規模,而在中國投資的新廠所使用之中間設備及原料必須一定比例以上來自台灣的廠商,如此不僅可避免失業問題並可帶動台灣中間設備及原料產業的發展。

(3)兩岸合作進行先進科技技術的研究:中國有充沛的資金以及基礎研究人才,台灣則有充沛的應用技術的研發人才及豐富的創意人才,因此兩岸可針對具有策略性、全面性、前瞻性的先進科技或技術來進行研究合作,可達到優勢互補之益。

(4)建立兩岸科技產業合作專區:透過以設立專區方式鼓勵陸資來台與台商進行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兩岸科技及高新技術產業合作管道,特別是對於所謂的「三高、三大、三低與三優」產業,是台灣產業未來發展的方向,政府應力求吸引對岸具比較利益的部分產業來台投資。

(5)定點或定量開放大陸專業人才來台工作:由於兩岸人力資源存在互補性,開放兩岸雙向投資之後,政府可適當地引進大陸高級研發及技術人力,配合台灣長期的技術移轉能力與商品化的經驗,將有助於促進台灣產業之科技技術的發展。

(6)兩岸創業投資合作:對於欲在大陸投資的台灣創投業者而言,可以利用大陸的成本和市場優勢,對於新興科技產業的發展將十分有利。另外,由於中國的資金充沛,台灣創投業者亦可與大陸創投業者合作,投資台灣的高科技產業,並可增進兩岸資金的互動。

(7)研擬鼓勵陸資來台投資之措施:政府透過公開說明,積極鼓勵陸資來台投資,特別投資對於高科技及高附加價值產業的來台投資,中央與地方政府可共同研商各種獎勵及輔導措施,以促進地方之經濟發展及提高經濟產值,造福民眾。

(8)積極促進兩岸投資保障協定的簽訂:政府應積極在兩岸協議中,納入「投資保障協定」的協商,使兩岸雙向投資有正常的制度化基礎,以利於對企業的經營做完善的保障。

(9)擴大與大陸核心技術的差異:為了避免兩岸在未來變成相互競爭的對手,在產業發展政策上應盡量擴大與對岸核心能力的差異,並追求產品的差異化,避免因產品的同質性太高而造成直接競爭的後果。

(10)促進以全球化為目標的兩岸雙向投資:因為兩岸高科技產業競爭的結果,均無益於雙方。因此,唯有在「兩岸合作並以全球化原則」下,兩岸科技成果、資金與人才的交流與合作,協力進軍國際市場,培養與國際大廠競爭的實力,兩岸才能互蒙其利。

(11)營造兩岸科技交流的良好環境:兩岸頻繁且密切的交流必須建立在兩岸間存在良好的交流環境之下,因此,在促進兩岸交流的目標之下,政府所必須提供的即在於建立適合兩岸交流的總體環境。

(12)共同建設兩岸交流合作的創新體系。

(13)專注於促進產業的創新與研發:政府應積極鼓勵業界開發能夠領先他國的新技術與新產品,使其得以製造出具有獨創性產品以取得高附加價值;另外,應建設一個適合尖端科技人才居住以及獎勵研發創新的友善環境,讓台灣累積技術與智財優勢,而盡量減少干預廠商之佈局。

(14)設立兩岸高科技交流之專責窗口:統一且專門的管理單位,可整合兩岸產業科技合作中所需之周邊產業,包括處理資金的金融業、原物料運輸的的物流業等。另外,更可進一步的對於兩岸產業科技交流對台灣所造成之影響是先提出預測與規劃,使兩岸產業科技的交流朝向雙贏的方向前進。

(15)研擬陸資來台投資高科技產業的規範或審查機制:對於避免我高科技技術流失,政府可以訂立相關規定或設立審查機制,以避免陸資取的我高科技廠的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