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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促進跨國合作研發計畫之作法研究 

編號: PR1070F

作者: 陳信宏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10.03


摘要:

「連結」(connectedness)已成為國際S&T合作的主要驅動力,許多國家持續增加對國際合作的政策支持。反觀我國,由於國內企業規模與市場較小,FDI淨流入有限,唯有透過更全面性、深入性、有效性的國際化連結,才能擴大有限的創新智慧資本、人力資本與產業資本。同時,透過國際研發與創新合作,有助於改善我國創新系統的研究品質、去除重複的研發投資與活動,並有系統性開發國家知識基礎與早期確認與參與新興技術或產業發展的機會,使得台灣的科技創新能力得以永續發展。 

在R&D國際化的過程中,我國由於政治因素,必須更要有策略性的思維與務實的規劃。因此,如何標竿與擷取國際最佳經驗,聚焦於國際與國內重點優先領域的國際合作研發課題,積極尋找具互補性的夥伴方法,創造互利雙贏的局面,是政府當局應該預應的重要主題。基於國際趨勢與支援技術處發展產業科技國際參與策略之需求,本計畫之研究目的在於追蹤跨國合作研發活動的發展軌跡與形成的驅動因素,分析跨國合作研發的方法論、重要議題與機制;接著進行國際間推動跨國合作研發的政策標竿分析,並彙整與分析國內科技相關主管部門推動跨國科技合作之政策工具與推動計畫,最後綜合評估參考價值與適用性,提出技術處推動跨國合作研發與國際創新連結之策略、機制與專案計畫的改善方向,以期加速跨國創新、槓桿國際研發資源協助台灣產業創新國際化,達成「全球創新中心」的目標。 

在研究內容與流程上,首先進行九個標竿國家全球創新連結政策的分析,包括:歐洲地區的歐盟、英國、德國、愛爾蘭、芬蘭、北美地區的美國、加拿大與亞洲的韓國及以色列。標竿國家的分析內容,包括驅動力、上位策略、推動組織、機制與落實行動,最後進行綜合比較,並論述就其特色與對科專政策的意涵。其次,檢視技術處科專推動國際科技合作計畫的現況,並對照標竿國家的政策與推動實務,提出缺口與改善方向。最後,嘗試發展技術處層級的國際科技合作創新連結的策略與可行的運作機制,提出技術處國際科技合作計畫之統籌協調規劃與管理的架構,並針對研究準備、上位政策與實施綱領的制訂、運作實務機制與其他策略議題,提出建議。 

一、標竿國家推動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的驅動力 大致可歸納為知識驅動、財務驅動、網絡驅動、市場驅動四大類因素,如:取得領導與互補的知識管道、與國際夥伴分攤成本與風險、取得利用基礎研究所必須的基礎設施、產品發展(如:國際通訊網絡)、取得新市場進入的管道、尋找單靠國內資源無法因應的複雜科技問題之解決方案等等。 

二、標竿國家國際科技與創新連結的上位政策 包括歐盟、英國、德國、美國、愛爾蘭、芬蘭與澳洲等國家體認到「國際科技合作與創新連結」的重要性,紛紛在近期中發佈國家層級的科技創新國際化策略文件或科技部門政策檢視與未來方向的報告(類似政策白皮書)。上位政策的內容大致涵蓋:科技創新國際化的驅動力與重要性、國內缺口檢視、基本核心原則、目標、策略、共通性措施與未來行動方向。至於加拿大、韓國與以色列雖無獨立的科技創新國際化的上位策略文件,但在其中長期國家科技或創新政策與計畫中,也都涵蓋「國際科技合作與創新連結」的相關策略與措施。 

三、標竿國家落實行動的相關計畫 標竿國家中均有直接資助與間接提供服務的相關行動計畫。大致可分為雙邊與多邊的合作研發計畫、參與歐盟FP7計畫、人力資源國際化培訓、交流與招攬、促成國際科技合作的協調與支援計畫、在海外重點與熱點地區建立創新網絡的服務據點與技術創新中心、提供國合計畫的相關資訊、建立溝通平台以及夥伴媒合的服務等。 

四、標竿國家推動國際科技合作政策與業務的組織 就層級而言,大致分為負責科技創新國際合作政策的主管機關與推動及管理推動計畫的業務單位二個層級。若就組織的性質而言,推動國合業務的機構,有的國家是由主管機關中的專責單位來負責,如英國DIUS的推動國際科技合作的單位是ISIU,德國BMBF的計畫業務負責單位是其轄下的國際局負責,而澳洲創新、產業、科學與研究部則是由轄下的創新部負責。另外,包括加拿大、韓國與以色列等國則是委託非營利組織來負責推動與管理計畫業務。 

五、標竿國家國際科技與創新連結政策與推動實務的特色與適用性評估 標竿國家在國際科技與創新連結政策與推動實務上,以下幾點值得我國借鏡學習之處,包括:(1)清晰的上位政策綱領與符合各利益關係人需求的多元跨國合作模式。(2)重視共通性智識工具發展、觀測分析及最佳實務的研究與建立學習分享平台。(3)設有統籌協調國際合作業務的專職單位。(4)建立跨國聯合專案的長期運作機制,並採公開競爭的模式。(5)開放國家研發計畫給外國參與者。(6)加強海外廣宣與賦予駐外單位更多科技合作的權責。至於在適用性方面,英國、德國、歐盟在「上位政策/綱領規劃」最完整;歐盟、愛爾蘭在「方法論、操作程序與機制設計」最具參考價值。另外,歐盟、美國在「策略與行動設計」,韓國、德國、歐盟Co-Reach在「推動組織的功能」,芬蘭在「海外技術創新中心與政府服務提供」都是極具參考價值。 

六、技術處促進國際科技合作與創新連結政策檢視方面 與標竿國家進行比較,可發現科專計畫在國際科技合作推動業務存在以下缺口與改善方向: 

1.在合作目標/主題方面:(1)國際科技合作計畫目標聚焦不足。(2)缺乏引導與協調國際科技合作目標的功能。(3)對於支撐國家產業中長期發展所需的技術來源盤點不足。(4)重大科技計畫缺乏國際化目標、策略與執行方式之規劃。 

2.在合作方式與內容上:(1)技術處科專計畫在橋接產業發展所需外部資源之功能與模式仍有待強化與廣化。(2)在特定主題的國際科技合作計畫過於侷限在「技術引進」、「合作開發」與「促進後續的可能投資」,忽略技術發展到產業化(投資生產)中間的其他要素搭配。(3)在國際科技人才培訓與引進,應有其目標(如配合新興產業發展)與需求導向。(4)科專計畫應擴大「引進來」的內容,以及強化「走出去」的合作方式,應超越單純計畫性質的特定專案合作或海外人才培訓課程,強調形成跨團隊對外合作的長期合作關係。 

3.在合作主體上:技術處國合計畫過於侷限在「研究機構國際合作」,應需要重新檢討政策的高度與參與主體的多元性,轉變為「政府引導、多方主體共同參與」的格局。 

4.在國合科專計畫的治理上:(1)缺乏橫向連結的機制與平台設計,計畫間的協調與整合不足,容易造成資源重複浪費與不容易發揮綜效。(2)缺乏支援決策的智識工具,引導政府、研究機構、企業進行研發國際化的決策制訂與策略規劃。(3)缺乏鼓勵多元成員參與的機制。(4)國內研發計畫對外開放性不足。(5)缺乏專責推動機構等。 

七、對技術處國際科技合作與創新連結策略之建議 

1. 強化國際科技合作與創新連結策略新思維的認知:國際間在國合策略思維與作法已有顯著的轉變,但技術處的國合計畫卻呈現策略不足與計畫分散各行其是的問題,有必要強化技術處與法人研究機構對國際科技合作與創新連結的策略元素與新思維的認知。 

2.技術處國際科技合作計畫統籌協調規劃與管理架構之設計:(1)成立技術處強化國際科技合作計畫的整合推動組織。(2)加強國際科技合作策略及相關政策研究,成立跨機構的研究小組,以為上位政策、實施綱領研擬基礎。(3)制訂國際科技合作之上位政策與行動綱領。(4)加強大型科專計畫的國際科技合作策略規劃與協調整合的現況。 

3.強化國合科技計畫治理功能,發展多方主體參與的聯合跨國(雙邊/多邊)研發合作計畫的程序與機制:為增強我國在議題的主導權或談判籌碼,國合計畫應跳脫各研究機構「分進不合擊」模式,重新架構可促成政府層次或多成員層次跨國聯合專案形成的運作程序與機制,確保提升成功的機會。程序包括:(1)成立網絡組織治理架構;(2)資訊與最佳實務的分享;(3)確認共通策略議題;(4)規劃發展聯合活動;(5)實施強化聯合活動;(6)成效評估。 

4.擴大國際研發與創新合作與參與方式:(1)強化現有核心業務之盤點、評估與規劃的準備工作;(2)擴大國內資源的串聯;(3)廣泛開發雙邊與多邊國際科技合作模式;(4)增加競爭型國際科技合作計畫機制。(5)擴大「引進來」的政策工具設計。(6)加強「走出去」的政策設計與支持強度。(7)強化對開發中國家之科技援助的外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