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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高科技企業的國際化與對台投資的意涵 

編號: PR1070C

作者: 劉孟俊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10.03


摘要:

本計畫目標與工作重點涵蓋,中國大陸產業的國際化發展模式,尤其是中國大陸高科技企業的海外投資策略;分析中國國有企業施行「走出去」戰略的優勢與限制、國際化下面臨的新趨勢,及其在新趨勢下所制訂的國際化策略;與探討中國大陸高科技企業可能採行的對台投資或合作模式,並說明在兩岸交流政策的意涵。 

一、中國大陸對外直接投資產業和區域分析 

為因應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形勢,中國商務部於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進一步改革境外投資管理體制,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支持中國大陸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該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企業透過新設、併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一)、(二)、(三)》是中國政府鼓勵中國大陸企業對外投資產業與區位選擇的重要依據。國別主要是根據以下原則來決定:(1)周邊友好國家;(2)與中國經濟互補性強的國家;(3)中國主要的貿易伙伴國;(4)與中國建立戰略伙伴關係的國家;(5)世界主要區域性經濟組織成員。而投資領域的選擇,主要是考量中國產業結構和優勢,及所在國吸引外資的重點領域和市場特點。目前,中國大陸正加強支援大陸企業在五大重點領域進行對外投資:(1)天然資源的開發與合作;(2)設立海外研發中心;(3)投資海外先進製造業領域;(4)支援對外基礎設施的投資與合作;(5)積極推動服務業走出去。 

中國大陸企業國際化的特點有(1)投資方式由「新設投資」轉向「跨國併購」、(2)投資主要是由初級產業和服務業來推動,而國有企業仍是對外直接投資的主力、(3)對外投資區域以亞洲、拉丁美洲為主,集中於避稅天堂、(4)民營企業成為製造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新力量,但投資規模偏小、(5)中國大陸製造業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重點在於勞力密集型的傳統產業和技術成熟期產業、(6)中國大陸製造業對先進國家的投資重點在於高科技產業,以獲取技術、人才、品牌、營銷網絡等戰略性資產。 

在對外投資產業方面,中國大陸過去以勞動力成本優勢,成為製造業 FDI 流入的主要地區,而其製造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在於獲得技術、品牌、行銷管道等資源,但其投資規模相對於由大型國有企業主導的採礦業、金融業投資而言,民營企業在對外直接投資金額流入製造業的比重相對較小。此外,為支援中國大陸企業在海外的營運活動,中國國有商業銀行共在美國、日本、英國等國設有分行、附屬機構。而商業服務業占中國大陸對外投資的比重高達 38.8%,主要為投資控股公司。 

中國大陸企業向周邊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投資,以移植中國大陸處於成熟期的產品或技術,以實現產品或技術的第二次或第三次生命周期,並鞏固和擴大傳統市場。向拉丁美洲和非洲投資,主要是開闢新市場和獲取自然資源。相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中國大陸擁有其容易接受的技術和管理經驗,而且低價產品也擁有較大優勢,能夠發揮相對優勢、轉移失去成本優勢的產業,藉以調整大陸國內的產業結構。中國大陸將一些生產能力相對過剩,在其國內已經失去優勢,但對其他國家仍處於相對優勢的產業,轉移到在國際分工中處於更低階的國家,促使其國內的產業結構適時調整及升級,例如將紡織等勞力密集型產業向東南亞地區投資。 

中國大陸工業的製造水準與先進國家相比,還存在非常大 的差距,但是與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大陸在紡織、電子、食品等產業上都具有比較優勢。此外,中國大陸還擁有大量技術成熟期產業,如家用電器、電子、輕型交通設備的製造技術、小規模生產技術以及勞力密集型的生產技術,這些技術和相應的產品已趨於標準化,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落差較小,較易於為其所接受。例如中國大陸家電企業透過生產和市場結合,擴大海外市場的收益。而中國大陸企業向先進國家投資,目的在於打破技術封鎖,直接獲取先進國家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或避免貿易壁壘,從而擴大國際市場。並帶動其國內產業升級和創造新的比較優勢,提升中國大陸企業跨國經營的水平。 

目前,中國大陸一些電子、家電、通訊、軟體等企業均在國外建立研究中心或生產線,以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如海爾集團在美國矽谷、洛杉磯、阿姆斯特丹、東京、里昂、蒙特婁建立海外設計分部,專門開發適合當地人消費的家電產品。在國外建立研發基地,或與先進國家企業合作、合資,僱用當地工程師、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熟練工人,購買當地的先進設備,都可能直接獲得許多中國大陸境內無法取得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技能。 

整體而言,中國大陸高科技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數量仍低,產生的效果還不明顯,尤其是與西方先進國家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這種差距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中國大陸在高科技產業方面的對外直接投資比重偏低;二是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和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核心技術。 

 二、兩岸高科技產業競合模式 

現中國大陸對外投資不外乎是拓展國際市場、取得先進技術與資訊、建立研發機構並利用當地研發資源與人才或是創建品牌(或購併知名品牌)為其主要動機,而『先有市場、再建工廠』、建立研發、設計中心與購併為其主要的模式。然而台灣市場規模太小,對中國大陸拓展海外市場的吸引力不大,但是由於中國大陸為了加強與台灣的經貿關係,避免台灣與中國大陸漸行漸遠的政治目的,而且台灣的高科技生產、研發與設計能力相當強,家電業在台灣的發展時間長,也具有相當多的知名品牌如大同、聲寶等,汽車業已以有部分設計研發能力,再者中國大陸與台灣的風俗相近、消費習慣接近、文化語言相同,投資的心理距離近,故中國大陸企業仍有相當的意願來台投資。 

兩岸高科技產業應在核心差異化、速度相對化、合作全球化三項原則下,依據各自擁有的核心優勢、產業科技的發展進程與區域合作等角度,放眼全球。並以前瞻性的眼光,參酌產業供應鏈的整合性與當地產業區域的植根性,採取既競爭又合作的策略。本研究主張兩岸高科技產業可行的競合策略模式如下:(一)合作生產模式;(二)良性競爭模式;(三)資源整合模式;(四)融資收購(Leveraged Buyout)方式。 

兩岸在高科技產業的發展途徑上互有先後且重點也不盡相同。但隨著經貿全球化與區域市場高度整合的趨勢下,全球經貿競爭日益激烈,兩岸經貿活動必然有重疊之處,如能加強高科技產業的合作、整合與良性競爭,妥善利用彼此擁有的人才、技術、資金與市場之優勢,互補互利,有計畫的推動兩岸高科技產業的交流,順勢將台灣與中國大陸均納入全球分工與區域合作體系的佈局中,必然有助於實踐兩岸「資源共享、經濟共榮」的理想。 

三、政策建議 

目前,我國對僑外資、陸資的審查範圍、標準、程序及期限均有詳細規定,並納入國家安全的考量。但是,當遇到外資資或陸資投資我國敏感產業時,現行的審查制度仍有改進的空間,本研究建議如下:(一)增加對陸資定義的彈性;(二)建立敏感性產業競標前的資格審查制度;(三)管控私募股權基金參與敏感產業/企業的併購案;(四)仿照國外作法,明確條列限制外人投資的本國企業名稱;(五)建立對外國國有企業與主權基金的審查原則;(六)涉及本國敏感產業/技術的併購案,建立緩衝協定機制,藉以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