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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機制建置之研究 

編號: PR1055

作者: 蕭代基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9.10


摘要: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於2005年生效,象徵全球因應氣候變遷邁入了新的紀元;根據京都議定書之規定,建置可以與京都機制連結的國內碳排放交易機制,已儼然成為各國為達成減碳之主要手段,全球排放交易市場亦反映出驚人的交易量。本研究之目標為:(1)蒐集歐盟、英國、澳洲及美國、日本碳排放交易制度,其制度與聯合減量及清潔發展機制之聯結方式,分析其成效與優缺點;(2)釐清碳排放減量經濟性工具(如碳稅與總量管制)之優缺點,及其相互關連與可能之競合;(3)提出我國排放交易市場機制建立之模式。

本研究之各章節主要結論如下:

在第二章各國制度彙整之主要結論為:(1)各國根據其國情及產業特性,發展出型態各異之排放交易制度。(2)由於排放交易制度施行時間尚短,各國制度設計各異,目前多處累積經驗階段,成效存在差異。其成效本研究已就(a)規模大小、(b)總量設定與核配、(c)誘因制度、(d)產業參與動機、(e)政府單位專責分工、(f)新創產業發展之思維等面向進行檢討。(3) 瞭解各國碳市場之交易價格與交易量變化,釐清碳市場價量變化的特殊因素,以提供參與者正確即時的碳價格訊號。

在第三章建置我國排放交易機制之基礎架構之主要結論為:

(1)設計排放交易制度必須遵循聯合國所規範之一般性原則:(a)環境效益:須滿足並成功完成評估、監測與查證之各準則要求;(b)經濟效率:交易成本最低化之準則要求;(c)公正性:不會造成相關團體獲得不公正之利益;(d)政治可接受度:須符合聯合國締約國大會決議之實施流程與規範。

(2)排放交易制度之設計要素含括範圍廣泛,各面向均需審慎設計。包含的部門、包含的氣體、管制對象、排放總量管制、分配方法、新進者/離開者、先期行動的額度、國際競爭風險、與外部制度的連接、抵換、交易期間長度、儲存與借貸、罰款以及登錄與遵約等。

在第四章建置我國排放交易機制相關議題研析之主要結論為:

(1)市場規模不足及市場參與者少且集中,是我國未來建置排放交易制度可能產生之隱憂。

(2)我國制度設計初期可以中上游排放源作為管制對象,若未與能源稅搭配,核配則可遵循國外短期免費、長期拍賣方式;若與能源稅搭配考量,或可以能源稅之稅率為參考價格,搭配排放源之歷史排放記錄,有償核配排放權。

(3)在排放交易之國際接軌議題上,由於我國國情特殊,在短時間內僅能做到單向承認,但長期而言,仍須積極思考雙向接軌之可能。

(4)根據最近新的趨勢,我國產業正面臨國內外碳限制潮流的重要關卡如:國內對重大耗能投資案在排放減量上的環評新措施、我國航空產業納入歐盟排放交易制度、及歐盟及美國正醞釀對進口商品課徵碳關稅等。


在第五章能源環境四法之主要結論為:

(1)能源環境四法中,『溫室氣體減量法』與『能源稅條例』為溫室氣體減量之主要政策工具,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能源管理法』則為輔助政策工具。

(2)在能源環境四個法之競合關係上,四法不論其立法目為何,直接或間接都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這為「合」之關係。然而,四個法因為互有關連,任何一法之政策工具皆會對他法之工具執行效果產生影響,特別是法律具有不易更動的特性,因此易產生「競」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