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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納入貿易法之可行性分析 

編號: PR0979

作者: 李淳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8.06


摘要:

本報告旨在探討服務貿易納入貿易法之可行性,以及探討強化服務貿易推廣水平機制之可能方案。在研究範圍部分,由於服務業所轄甚廣,故本報告以「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所列之12項策略性服務業作為探討對象。而在研究方法上,本報告以文獻分析與比較法制分析為主,並透過專家訪談法瞭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公協會之意見與看法。 

本報告之主要研究發現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服務貿易之推廣工作有進一步強化之需要 目前服務貿易推廣分工與協調機制類似國際經貿政策之分工與協調機制架構,基本上可分為以經濟部國貿局所補助委託之外貿協會進行之水平推廣(不區分產業別)工作,以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之垂直(產業別)推廣工作。然而目前推廣工作之協調機制可謂是一種「非正式」之協調機制,亦即僅限於各業務單位透過非正式之溝通與交流彼此交換訊息,而欠缺正式之協調機制,是以一種非常態(ad hoc)之架構進行。此外若干服務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國家通傳會(NCC)、衛生署與金管會等,在性質上屬於市場監督管理(market regulation)機關,對於推動產業國際化是否與其任務與定位相符,以及其是否具有拓展國際化與行銷之專業人力資源,均有先天上之限制。此意味著有必要進一步強化推廣之協調統合機制來提升資源使用之綜效。 

(二)各國均將服務與貨品貿易之推廣置於單一機構下 本報告針對各國之經驗分析顯示,各國並未刻意區分貨品與服務貿易推廣組織與工作的經驗可知。其中美國與新加坡更以服務貿易之推廣作為其出口推廣政策之核心項目。其次各國(除荷蘭外)亦設有專責單位進行推廣政策之統合與協調。最後國際經驗顯示,基於國際貿易推廣之屬性與專業的不同,各國(除荷蘭外)皆將對內產業發展,以及對外之貿易推展,分別交由不同單位進行。 

(三)對於將服務貿易納入貿易法之範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公協會均表示樂觀其成 在與政府12項策略性服務業主管機關洽談之結果顯示,固然多數主管機關都盡力在協助管轄下的產業發展,但其多表示對於協助業者推廣國際化在預算和經驗方面都力有未逮,因此支持國際貿易局和外貿協會能夠加入工作。其此,各單位與公協會亦認為服務貿易之國際行銷與談判等方面涉及高度專業性,強化專業性與行銷推廣之結合,而國貿局與外貿協會乃是具有此等專業之機構。最後對於收取貿易推廣服務費方面,多數主管機關與公協會均表示反對。 

(四)將服務貿易納入貿易法有政策與法律上之需求 依據第五章之分析,若按照現行貿易法之結構觀察,服務貿易納入貿易法之政策需求,除了強化整體法秩序之明確化與具體化之政策需求外,主要來自於以下三個方面:

1)將服務貿易納入合法例外禁止貿易條款之適用範圍內,強化主管機關權限之明確性、2)釐清主管機關經濟部針對服務貿易對外經貿談判締結協定之法律基礎,以及3)強化貿易推廣與統合協調機制之制度化法源基礎。 

二、政策建議 依據前述之研究發現,本報告提出以下之政策建議,供主政機關參考運用。 

(一)推動貿易法之修正,納入服務貿易 基於本報告第五章之分析,將服務貿易納入現行貿易法之範圍,有其政策上之需求,同時有助於強化整體貿易推廣工作之明確性與可預測性,以及釐清主管機關經濟部針對服務貿易對外談判之法源基礎。準此,本報告建議主政機關可儘速推動貿易法之修正。 

(二)貿易法之修正建議採局部修正策略 由於服務貿易與國際化在我國尚屬萌芽階段,因此將服務貿易納入貿易法之主要政策需求,乃在於強化服務貿易推廣工作,因此採局部修法或為最切合需求之策略。本報告建議對服務貿易不加以定義,能擴大如貿易推廣等屬於「服務行政」的適用範圍,且最具彈性之立法方式。同時對於服務貿易管理與救濟部分亦無修正需求。最後本報告建議推廣貿易服務費排除服務貿易,同時應建立水平推廣協調機制之法源。具體修正建議參見第六章結論。 

三、推動強化制度性之服務貿易水平推廣機制 

在推動我國服務貿易之國際化部份,目前主要仍由各服務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產業別之推廣,但其礙於機關定位問題與監督管理業務之繁重,或受限預算有限以及蒐集國外資訊能力不足等因素,即使是經建會訂定之12項策略性服務業,各該主管機關在貿易推廣上之工作與資源之配置仍屬有限。貿易之發展絕對需要政府訂定一全面性之政策、跨部會之統合協調機制、以及國家資源之有效支援與配置,始能創造較為顯著之成效。 建立水平橫向協調機制作為推廣服務貿易誠屬一種較有效率且避免資源重複使用之模式。固然個別產業之垂直政策上仍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然而,就各服務產業推廣政策之水平整合層面,有必要規劃由單一政府單位作為服務貿易推廣政策形成之跨部會協調機關,由其負責貿易推廣之規劃架構,並協調資源支援與配置之統合事項。

準此,本報告提出以下之建議:

   短期策略:現階段對於國際化工作,主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導,而貿易局及外貿協會擔任主要諮詢對象,並參與相關推動策略之規劃、擬定或執行。藉由參與,貿易局及外貿協同時亦可將其進行中之水平推動工作之資訊,傳遞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公協會在訪談中亦普遍表示目前預算不足之問題。對此,由於服務貿易之推廣在使用貿易推廣基金上有所限制,建議應以公務預算支應推廣活動所需經費。 

  中長期策略:可分為專業人力發展與組織調整二項建議。首先在專業人力培訓方面,本報告建議針對專業知識需求較高之產業,如工程顧問、醫療、金融與電信等,配合主管機關,強化貿易推廣專業人才對產業專業知識之培訓工作。就推廣組織部分,在參考各國經驗與我國行政組織架構下,建議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在過去「行政院服務業政策指導小組」以及「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之基礎上,在行政院下成立專責的跨部會「服務業國際化推廣小組」(或委員會),由政務委員擔任主席,並由經濟部作為該小組之幕僚,統籌管理涉及服務業推廣之運作,協調政府各部門在該服務業領域中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