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我主要貿易夥伴國之涉及溫室氣體排放減量非關稅貿易措施對我國可能影響及其WTO適法性研究—以美國及歐盟為例 

編號: PR1000B5

作者: 溫麗琪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8.10


摘要:

碳貿易限制的想法來自於法國總統薩科奇在2007年10月所做的表示:「歐盟應考慮對不尊重京都議定書的國家所進口至歐盟的產品課稅,以消除歐盟會員國因為實施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TS)而必須額外負擔成本所導致的不公平競爭」。然而,不僅歐洲國家有碳貿易限制的想法,今年,美國更已有相關立法草案實踐此一想法,參議院在今年6月6日表決「總量管制貿易法案」(Cap-and-Trade Bill),法案的內容主要是要求其他國家採取「相當的行動」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而對無法達到標準的國家,將要求進口產品或進口商必須與美國業者遵循相同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配額的規定,否則對進口產品予以貿易制裁。

美國此一草案雖未能達成60票過關門檻,但48票贊成、36票反對,支持者更揚言明年繼續努力,這一切說明了碳貿易限制甚至可由非京都議定書簽約國所主導,其環境要求帶來經濟的可能阻礙將是未來國內經濟發展的嚴峻挑戰。目前依據上述,各國在貿易上可能採取的限制作法可具體簡述為:

1、針對未作溫室氣體減量的國家所出口的商品徵收碳關稅(Carbon Tariff);
2、以「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法」(Cap-and-Trade)管制進口商品碳排放量。

由於台灣與歐美皆為WTO會員,但台灣不是京都議定書締約國,理論上,台灣在京都議定書中並不負有任何的義務,然而,歐美國家此種對外國產品變相課徵環境稅的行為,是否可能違反WTO相關規範?而這些限制性作法是否導致台灣產業受到顯著的競爭力影響?成為本研究探討之重點。
本研究針對各國討論現況進行資料收集,並針對WTO適法性進行研析。此外,由於碳貿易限制目前較可行之方式為總量管制交易,故本研究亦試算對我國各部門可能造成的經濟影響,以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本研究主要結論與建議為:

(一)「碳貿易限制作法」有三種主要可能作法

根據各國之討論與研究資料顯示,碳貿易限制主要有三種可能作法:

(1)碳關稅(Carbon Tariff):針對非京都國家進口商品徵收碳關稅;
(2)碳排放權交易(Cap-and-Trade):要求進口業者提出商品碳排放權證明;
(3)邊境稅捐調整(Border Tax Adjustment):對出口廠商進行「出口退稅」;

(二)三種作法中,「總量管制性」的碳貿易限制作法可能性極高,碳排放權為最可能採取之貿易限制作法;

(三)在WTO適法性研究上,目前碳排放難以認定為商品或服務,因此是否適用WTO GATT/GATS之貿易規範並不明確;詳細之牽涉協定及條文請參考表1;

(四)在經濟影響上,本研究試算歐美貿易關係下,本國產業之可能負擔,發現碳貿易限制措施對我國碳排放密集產業之可能經濟影響相當顯著,需要政府協助預防;

(五)國內面對國際環保趨勢,政府應針對受影響產業採取可能的積極性預備作法,特別是:

(1)建立相關制度因應,如推動及建立和國際接軌之排放交易制度,以儘可能協助未來廠商取得國內或國際間可認定之排放權協定;
(2)為不損害未來可能貿易爭端中之我國權益,應儘可能不在相關國內法令上有「自願遵守京都議定書之碳減量」宣示性做法,以獲取將來國際談判協議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