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促產條例租稅減免之盈餘分配影響評估 

編號: PR1030

作者: 孫克難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9.01


摘要:

我國對企業所保留的未分配盈餘,不論在兩稅合一前或後,都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的相關規定,其目的除經濟效率(避免企業的盈餘過度累積)的考量外,主要是為了租稅的公平(防止企業藉不分配盈餘為大股東規避稅負);然因現行個人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與營所稅稅率最大差距仍高達15%,企業仍有為部分股東規避稅負而不發放盈餘的誘因存在,稅制的公平性依然受到質疑,同時也使得稅務行政變得較複雜。

2009年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實施期滿後,上述的問題將更形嚴重,因為促產條例屆滿落日後,相關的配套改革措施(例如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營所稅、降低營所稅稅率)將使企業已分配盈餘與未分配盈餘(即個人的股利所得與企業的保留盈餘)之稅負可能會有明顯的差異,尤其是調降營所稅稅率所形成營所稅與綜所稅兩稅稅率差距有拉大的現象,很可能使得企業盈餘分配政策大幅改變,屆時稅負分配的公平性與企業盈餘分配決策,甚至企業經營效率等都可能會被扭曲。本文的目的即針對此一盈餘分配課題,以及整體改革方案的公平性,從理論與實際兩方面予以深入探討,並提出可行的改革建議。

本文首先從理論與實證文獻瞭解企業盈餘課稅的相關問題,以及各種減稅改革措施在公平面與政府稅收的效果。然後再分別探討下列三種措施對盈餘分配與稅負分配的影響情形:(1)取消促產條例全部或大部分的獎勵;(2)全部或部分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規定;(3)營所稅與綜所稅調降的改革措施;另外,兩稅稅率差距擴大對盈餘分配的影響也一併探討。其次,透過實證模擬分析來評估稅收影響的程度;實證方法是以財稅資料中心之營所稅與綜所稅的申報、核定資料檔,先計算出影響盈餘分配的相關變數,再透過迴歸分析估計此等變數對盈餘分配率的影響係數,以分析企業保留盈餘受稅改變動的影響情形,同時也將各種改革措施對家計稅負與政府稅收的影響一併納入探討。最後,本文分別從財政收入、稅負分配等角度,研析各種改革方案的優劣,具體掌握各項所得稅改革配套措施與整體改革方案對盈餘分配與租稅公平的影響。

關於取消加徵之改革措施與盈餘分配率之探討,本研究著重在是否應全面取消企業未分配盈餘的加徵,或是僅對上市上櫃企業取消加徵。經本文分析與模擬試算後,主要的結論有下列三點:

1.整體而言,企業有效稅率與盈餘分配率兩者是呈顯著的正相關。
2.單就股票上市上櫃的企業而言,其有效稅率與盈餘分配率兩者並非明顯的呈正相關。
3.配合促產條例落日的相關稅改措施,使得企業的有效稅率降低,企業的盈餘分配率將會下降。
綜合上述的實證結論可知,在兩稅稅率有明顯差距下,未分配盈餘加徵不宜取消,以避免家族企業刻意為股東規避稅負;但股票上市上櫃企業的經營較為公開、透明,故可考慮取消其未分配盈餘的加徵。

在有關整體改革方案對家計稅負與政府稅收之影響方面,本研究所提出的相關改革措施,營所稅部分包括:全面或部分取消促產條例之減免、全面或部分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維持最低稅負制、降低營所稅的稅率等多種;以及綜所稅部分包括:股利所得採半數免稅或改為兩稅獨立、降低綜所稅稅率、調整各種扣除額等多種。經探討分析與模擬試算後,主要結論有下列五點:

1.取消促產條例減免將使綜所稅原本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的部分因而喪失,這將使綜所稅的稅收增加,且有助於家計稅負分配的改善。
2.綜所稅稅率的調降會使政府產生稅收損失,在累進稅率的前提下,結果多是使富有者獲得較大的減稅實益,因而不利於家計稅負分配。
3.相較於設算扣抵法而言,綜所稅的股利所得若改採半數免稅法或兩稅獨立制,此雖可使政府有較多的稅收,但原低所得者之股利所得所含營所稅稅額將無法扣抵,因而對低所得者是相對不利的。
4.提高薪資特別扣除額與殘障特別扣除額,對政府稅收的影響約200億元左右;由於現行報稅資料呈現高所得階層享有此兩扣除額的比例過高,故本文試算結果是讓社會的稅負分配惡化,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調整同樣有此種負面影響的現象。
5.調高標準扣除額僅能使中低所得者可享受到減稅實益,不但政府稅收損失是相對較少,且可使社會稅負分配獲得改善。

綜合上述結論,本文提出三個較可行的改革方案如下:

方案甲:營所稅部分:促產條例減免部分取消(保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國際物流及營運總部等四項功能別獎勵)、上市上櫃企業之未分配盈餘加徵取消、營所稅第二級邊際稅率調降為20%、保留最低稅負制。綜所稅部分:稅率調降為5%、12%、20%、30%、40%、維持股利所得設算扣抵、標準扣除額調整為單身者6萬元、夫妻合併為12萬元,薪資與殘障特別扣除額各調整為10萬元。

方案乙:營所稅部分:促產條例減免全面取消,其餘措施同方案甲。綜所稅部分:與方案甲完全相同。

方案丙:營所稅部分:營所稅第二級邊際稅率調降為21%,其餘措施同方案乙。綜所稅部分:標準扣除額調整為單身者7.3萬元、夫妻合併為14.6萬元,其餘與方案甲的措施完全相同。

以上三個改革方案,就政府稅收而言,方案甲使稅收淨減少304.72億元、方案乙淨減少104.72億元、方案丙淨減少40.26億元,亦即方案丙是較接近稅收中性原則的。就家計稅負分配的公平性而言,方案甲與方案乙的Gini係數均為0.41639,方案丙的Gini係數則為0.41631,相較於改制前的Gini係數0.4138,三個方案之稅負分配公平性是輕微的惡化,但方案丙略優於案甲與方案乙。

基上,將政府稅收與家計稅負分配兩者同時考量,本文認為方案丙是最佳的(稅收近乎中立性且較公平),其次是方案乙(稅收損失與Gini係數均略高);至於方案甲則因有保留四項功能別獎勵,故稅收損失較多,而Gini係數則同方案乙,但考慮到功能別獎勵對經濟可能有較大的效率增進,假若政府有其他足夠的稅源可彌補方案甲的損失,則在目前全球經濟正處於金融海嘯侵襲的大蕭條時段,政府也可考慮採行此方案來減緩經濟持續衰退,進而促進產業發展。

另外,由於股票未上市上櫃者多為中小企業,其營運資金的取得較為不易,故在維持未分配盈餘必須加徵的同時,政府也必須對其給予合理的協助、輔導;例如,對符合一定條件(如財務制度健全並經由會計師簽證申報)的企業,如能提出未分配盈餘之合理用途的計劃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可給予未分配盈餘免加徵的優惠,或者是對其加徵的稅捐採記存處理,若日後確實有依計劃書動支未分配盈餘,則記存之稅捐予以沖銷,否則仍應補繳所記存的稅捐。另一種輔導方法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當其因營運或擴廠等而需要資金時,由政府的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予以協助。然而對上市上櫃與否採取不同租稅處理方式,會徒然增加稅制與稅政的複雜度;因此解決未分配盈餘加徵問題,根本之道仍應從擴大稅基與拉平兩稅稅率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