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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存廢與轉型之研究 

編號: PR1034

作者: 王儷容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9.03


摘要:

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實施已經將近14年,對於政府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之協助與貢獻甚有助益,無論在總體經濟、產業、公共投資與社會等層面上,均有具體成效。例如,中長期資金在全部運作過程中撥款總金額約為同期間台灣主要金融機構放款增額的七分之一,總計約帶動同期間全國固定資本形成之累計金額的七分之一;並共約創造34萬個長期性的就業機會。

但因近來國內借貸市場資金充沛、利率水準維持低檔,中長期資金之運用隨著金融體系發展與產業結構轉型,民間企業申貸案件已日趨減少,復以中長期資金之主要資金提供者郵匯局已改制郵政公司,肩負企業獲利壓力。此外,我國總體經濟與金融體系發展亦有許多重要變化,如債券市場之發展漸具規模,信用評等制度亦已逐漸受重視,在微利趨勢下,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接近銀行一般放款利率,對申貸者已缺乏優惠誘因。基於以上所述原因,故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實有深入檢討之必要。

本計畫首先探討日本與新加坡兩國處理中長期資金制度之國外經驗。其中,日本財政投融資(Fiscal Investment and Loan Plan,FILP)為我國中長期資金制度創立之師法源頭,其作為政府運籌帷幄之利器,運用部分社會資金,配合政府特定的政策目標,是一個同財政、金融有著密切聯繫的獨特經濟範疇。由於時空背景轉換,日本財政投融資制度不復時需最大的兩點為資金日益膨大與鉅額呆帳之缺漏,因此在2001年四月進行二次改革。比較改革前後的兩大重點為:(1)從強制性存款資金轉為根據專案情況和要求,從金融市場上籌資,發行所謂之財投機關債;(2)建立政策成本分析制度,以詳細評估成本。其主要改革成效為:(1) 提高資金流動性。 (2)日本郵政民營化。 (3)財投代理機構轉型。此次改革乃是整體配套措施之改革,包括了政府之財投部門、日本郵政與公庫三方的共同改革。此外,新的制度以市場導向(market based)的方式來籌措機構所需資金,以發行債券方式自金融市場獲得資金,回歸市場機制。

與我國情形類似的是,新加坡早期亦缺乏資金,故透過新加坡最重要之全民退休、儲蓄、保險機制,即中央公積金制度(Central Provident Fund System,CPF)來為其國內投資注入所需資金;目前則亦發展成為財政部必須幫助CPF龐大資金找出路之局面。星政府透過發債所取得的資金除了用於基礎建設之外,其餘大部分交由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運用。此外,新加坡政府亦成立控股公司(如新加坡最大之國有控股公司淡馬錫公司)來掌控政聯公司之公股。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將商業投資行為(即利潤極大化取向之投資與資金管理,如新加坡之政府投資公司GIC及淡馬錫公司),與政府之角色(即具有社會責任與考量之投資與資金配置,如新加坡之各個法定機構)分開,放在不同之機構下執行,以期在各機構之達成目標皆甚明確之情形下,達成最高效益之作法,相當值得吾人學習。 

本文亦檢討近幾年來國內中長期資金之供需變動趨勢,發現自民國90年起,國內投資的衰退,加上國民儲蓄率的回升,使超額儲蓄明顯擴大,造成資金相當寬鬆的金融環境,而且投資意願降低係造成超額儲蓄之關鍵因素。就此,本文認為:中長期資金供給面(中華郵政龐大資金)與需求面(政府欲達成之引導投資或其他政策作為),仍存在有一定程度的搭配可能。以現況而言,金融海嘯導致景氣衰退,再加上未來景氣復甦時程不明,致民間投資意願趨於保守、不振,許多人擔心將產生流動性陷阱之情況,即使利率再次調降亦無法刺激投資上升,即國內已存在嚴重之市場失靈問題。因此,本文認為政府可藉助中長期資金制度的轉型來協助解決上述問題。具體言之,本計劃係基於以下三大理由,建議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予以留存:1.該制度運作14年來,帶動國內投資頗具成效(達4兆1545億元),不宜輕言廢棄;2.目前全球景氣低迷,國內投資、出口及消費均大幅下降,係最為需要政府長期介入引導之際;3.公私立金融機構資金過剩,存放利率超低,游資急需引入中長期投資行列。

在具體建議內容方面,本計劃提出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轉型之方向與政策目標,包括:1.不再介入非政策性之民間投資案;2.未來以承做需要政府介入或配合之投資案為主。至於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轉型之具體作法,本文係以舉例方式加以說明:如1.支援具自償性之公共建設;2.推動新興產業發展。
展望未來,在資金豐沛之期間內,本文建議可將中長期資金集中於外部性高(如創造就業等)、且風險高,即存在市場失靈之情境中,其中若屬於自償性較高之投資案,則可吸引中長期資金、甚或在政策誘導下吸引民間資金投入,若是公、民營資金能夠互相密切配合,將可望增加政府資金投入之報酬率,亦即可增加政府之績效;假若其係屬於自償性較低之投資案,則須視個案評估,可以其迫切性或政策性之高低,決定是否投入(迫切性高者)或排除(迫切性低者)。而在風險性較低之投資案中,自償性低者除非中長期資金有興趣,否則基本上由公務預算處理之,自償性高者則建議可以資金成本較低(如發行公債)之方式進行。至若未來資金再趨匱乏,則中長期資金必將再受高度重視與利用,屆時其處理原則自可回歸中長期資金制度濫觴時期之處理方式, 是否針對具有外部性投資案之考量,即不像近幾年來游資充沛時期如此重要,只要評估有利民生經濟,應自可投入。

最後,本計劃並提出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轉型之運作機制:1. 仍維持原制度屬間接金融之貸款運作機制:此係因為以銀行為基礎(bank-based)之間接金融方式,較適合在資訊不對稱之情形下進行資金融通;2. 改進運作程序,包括:建議”策劃及推動小組”由以往之被動接受申請案,轉為主動擬訂年度具體實施方案,及建議由經建會各處室直接擔任幕僚工作,協助處理相關協調、追蹤考核事宜,以期提高相關融資案之具體成效等。3. 必須改善中華郵政資金成本過高之問題:本文認為,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宜往銀行市場利率調整方面,將中華郵政過去使用的「成本加成法」轉變為「市場定價法」,使中長期資金利率等於銀行資金市場中的市場利率,並考慮中長期貸款的特性,附加期限貼水,據以改善過去中華郵政所訂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與承貸銀行資金成本差距過大的問題。換言之,建議未來中長期資金利率可朝以下方向調整:
「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銀行間拆款利率+貸款期限貼水 。 

至於轉型前後制度之利弊相較,則包括:1.在新制度下,不處理非政策性之民間投資案,人力精力可較為集中;2.擴充資金來源,惟有選擇問題;3.須加強政策配合與協調,難度較高,惟亦可成為政策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