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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之稅負分配影響評估 

編號: PR0967

作者: 孫克難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08.05


摘要:

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即以租稅獎勵措施作為促進經濟發展的工具,此種稅式支出已大幅衝擊政府稅收,且對稅負公平分配與整體經濟效率有顯著的影響。而最主要的租稅獎勵法規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簡稱「促產條例」)將於2009年底實施期滿,租稅減免相關條款將何去何從,備受社會關切。

本研究的目的即在探討促產條例租稅減免實施期滿之際,整體的所得稅制應如何進行改革,尤其是研析稅制改革對家計稅負分配的影響評估。本文除了就現行促產條例租稅減免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外,主要研究重點有兩部分:首先,在促產條例租稅減免全面取消的前提下,規劃各種營所稅與綜所稅的可行改革措施,並從公平面與效率面分析其影響效果。其次,將各種營所稅與綜所稅的改革措施加以配套組合成可行的改革方案,再以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民國93、94兩年度所得稅實際申報資料進行精算評估,並以Gini係數等多種公平指標來衡量不同改革方案對稅負分配的影響,以綜合評量各改革方案的優劣,提出本文認為最佳的改革方案。

本研究所規劃提出的改革措施,在營所稅部分包括:(1)全面取消促產條例租稅減免,(2)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3) 調整營所稅稅率等三項;在綜所稅部分包括:(1)降低綜所稅的各級邊際稅率,(2)提高薪資、殘障特別扣除額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3)股利採半數或全數免稅,(4)調整標準扣除額等多項。此等改革措施經本文以民國93、94兩年度所得稅實際申報資料進行精算評估,結果發現(營所稅部分):取消促產租稅減免、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調整營所稅稅率等三者合計,在營所稅第二級邊際稅率若調降為20%的前提下, 94年度營所稅將增加398.31億元(93年度增加439.86億元);在營所稅第二級邊際稅率若調降為17.5%的前提下, 94年度營所稅將增加3.27億元(93年度增加36.51億元)。

就綜所稅改革措施對家計稅負分配的影響而言,營所稅稅率的調降,在股利所得採設算扣抵法下,稅率降幅愈大,綜所稅的股利可扣抵稅額將愈少,此可使稅負分配不公平的程度反而減輕,Gini係數因而也較小。其次,綜所稅稅率不調降的方案,其Gini係數較有調降的方案為佳;換言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降低綜所稅稅率的結果反而使富有者獲得較大的減稅實益,這是因為綜所稅率係採累進設計所致。再者,就股利所得之設算扣抵與半數免稅兩者比較而言,採設算扣抵的Gini係數小於股利半數免稅的;這樣的現象也是因為綜所稅係採累進稅率課徵所致,股利所得半數免稅將使高所得者的股利有一半免計入綜合所得內,其稅負減輕的利益明顯高於低所得者。另外,就調整薪資特別扣除額與殘障特別扣除額而言,其對家計稅負分配的公平並無改善,因為高所得者(或其扶養之親屬)仍可享有此等扣除額,而在累進稅率課徵下,仍然是高所得者的減稅利益大於低所得者。此外,就標準扣除額的調整而言,則僅讓低所得者獲得好處,高所得者因多採列舉扣除額的申報方式,故無法獲得減稅利益;所以此一措施是有利於稅負分配的改善。最後,就股東投資抵減因促產條例取消減免的影響而言,其也是有助於Gini係數的改善,這是因為能符合股東投資抵減者多是富有者,故取消抵減有利於稅負分配改善。

準此,本研究綜合比較精算結果,提出三個較可行的改革方案如下:

方案甲:營所稅部分:促產條例租稅減免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取消,營所稅第二級邊際稅率調降為17.5%;綜所稅部分:標準扣除額調整為單身者6萬元、夫妻合併為12萬元。

方案乙:營所稅部分:促產條例租稅減免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取消,營所稅第二級邊際稅率調降為17.5%;綜所稅部分:標準扣除額調整為單身者6萬元、夫妻合併為12萬元,薪資與殘障特別扣除額各調整為10萬元。

方案丙:營所稅部分:促產條例租稅減免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取消、營所稅第二級邊際稅率調降為20%;綜所稅部分:標準扣除額調整為單身者7萬元、夫妻合併為14萬元。

以上三個改革方案就政府稅收而言,94年度的方案甲使稅收減少32.78億元(93年度減少26.97億元)、方案乙減少78.85億元(93年度減少71.39億元)、方案丙則增加143.63億元(93年度增加157.52億元)。就家計稅負分配的公平性而言,94年度之方案甲、方案乙、方案丙的Gini係數依序為:0.4274、0.4277、0.4284(93年度為:0.4180、0.4184、0.4191),相較於改制前的Gini係數0.4278(93年度為0.4183),方案甲與乙的推行可改善稅負分配的公平性,方案丙則是略使公平性降低(93年度的方案甲有助稅負公平的分配,方案乙與丙則是略使公平性降低)。基本上,此三個改革方案在政府稅收與家計稅負分配公平上呈現抵換(trade-off)關係,公平性愈高則稅收損失較大,稅收增加較多則公平性會較低。

本研究認為,稅制改革除需考量家計稅負分配的影響外,政治的可行性與民眾的接受度,以及財政的稅收中性等都需兼顧,政府必須綜合考量此等關鍵因素,審慎評估其影響效果,使最佳改革方案順應各種環境條件的演變而逐漸形成。

另外,我國現有所得稅制(尤其是綜所稅)也存在重大的問題而亟需改進:首先,根據財稅資料中心實際課徵的統計資料顯示,現行的綜所稅制由於稅基無法完全掌握,真實經濟活動的所得賺取情形並未充分反映在現行稅制的所得申報上,以致真正進入綜所稅內的課稅所得(或所得總額)明顯偏低;甚至由於稅基的流失,使得稅負很多落在無法規避的薪資所得上,這對薪資所得比重較高的低所得階層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各種扣除額的實際適用情形也顯著的不合常理,反而成為富有者的避稅管道;例如:在93年度的所得十等分位中,薪資特別扣除額的實際扣除金額,富有的第十等分位約是貧窮的第一等分位的3倍;殘障特別扣除額更是第十等分位為第一等分位的10倍以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則是第十等分位為第一等分位的6倍以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第十等分位是第一等分位的26倍以上;以上各種扣除額施行的結果,呈現明顯的「累退性」,這與扣除額訂定的立法原意完全背離。


最後,本研究認為,適度的降低稅率,並且擴大稅基,同時教育民眾守法納稅,是維護稅制公平合理,進而增進稅收的必要過程;因為對具偏頗的所得資料掌握及過重的稅負,都會使納稅者有逃漏稅的誘因,稅制的遵從成本與行政成本也都會增加,所以適度降低稅率,減少租稅減免與漏洞,並強化稅法的遵從性是絕對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