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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儷容:《名家觀點》推動FinTech 先解決三痛點

  根據全球第一個金融科技(FinTech)公司和生態系統的排名指數findexable,美英星澳這些常被提及且屬較利於創新之英美法系國,2021年分排一、二、四、六名,但台灣排名第35,仍落後日本(第21)、韓(第26)這兩個大陸法系國家。

  另由英國Z╱Yen和中國發展研究所編製之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FCI),2020年3月納入FinTech排名。我國歷年排名為43、35、43屬中段班;卻於2022年3月大跌30名,退步至73。

  GFCI的FinTech指標由九項因素組成,其中又以「獲得金融服務的能力」和「ICT相關基礎設施」此二要素為主。照理說,我國金融服務普及,ICT相關基礎亦不差,較需改善的因素可能還是在鼓勵創新的生態環境、城市名聲、受監管環境等。而FinTech的使用場景主為大數據分析及支付相關系統,故我國FinTech排名不佳也可能是在此兩大產業層面仍有待加強。我國未有獨角獸應亦是原因。

  以下,針對推動FinTech所需生態環境,包括法規、人才、創新氛圍簡析。

  FinTech業者最大痛點即法規,因規模小,不如傳統金融機構有法遵部門,容易踩到紅線。就此多國已推出監理沙盒,讓業者在法規豁免下安心創新。但我國金融監理沙盒從2018年起迄今只核准九案,原因包括金管會開放已是特許之金融機構試辦,此部分未計入;若未獲特許之FinTech業者申請,因涉及後續法規修訂,可能就較難被核准。據了解,掛牌不久的數位部相當重視監理沙盒機制,因數位部強調跨部會協調,故FinTech業者對此寄予厚望。

  涉及FinTech的開放仍棘手。照理說針對FinTech業者金管會應跟數位部分工。數位部宣稱不碰(金融)監理,故監理應是歸金管會;FinTech產業的輔導、獎勵應歸數位部。雖說數位部組織法中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條文,並未明文列入FinTech,但數位產業署官員已口頭承諾將對輔導、獎勵給予FinTech業者協助;金管會礙於法規限制,僅承諾對個案提供監理協助。

  FinTech業者立即需協助事項包括:業者要串接My Data,需由數位產業署發文確認。又目前金融業有各自之金融憑證,數位身分證又停滯,使本國業者非常難以推動數位服務;國際間多由政府訂出數位認證之單一模式。在開放資料政策修法上,目前台灣開放銀行參與者只有銀行同意的第三方機構,卻排除真正在消費者授權下的創新業者。業者建議修法賦予法源,一來保護消費者資料權,二來使數位經濟的發展不論是大型既有業者或創新業者,都可公平發展。此外,FinTech創新產業需要政府資金上之支持。因沒有明確主管機關,故政府並未協助訂定與討論FinTech產業方向;建議數位產業署可比照英、星,由政府做FinTech推廣網站,並由專人積極協助促成產品上線,與創新業者直接對口。

  人才方面,除大專院校,經濟部及數位部皆有培育人才計畫,如繼中企處後,數位部今年續行「T大使」計畫;就中經院金融科技主題學院經驗來看,基礎課程納入如金融監理沙盒法規議題,許多參與過計畫之資通訊理工青年咸表獲益匪淺,希望對這些青年之未來創業,可起未雨綢繆教育作用。

  教育相當重要,若社會氛圍注重創新,當業者有創意但有錯誤時,民意應會較予包容。另從事法律工作者若能積極參與FinTech協會,更加了解創業風險,料亦有利日後相關裁處。

 

作者:王儷容/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資料來源:2023-01-10/經濟日報/A4版/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