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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儷容 :我國開放銀行如何加快腳步?

  我國之開放銀行進程其實可以更積極些,原因包括:開放銀行對整體金融經濟之效益相當巨大;其次,在數位經濟的世界中,大者恆大之情形甚為明顯,我銀行業者憑藉其在金融業務及風控上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實非金融科技業者所能輕易撼動,故毋須過慮;而且,政府所需構建之基礎設施,包括修法、對消費者資料之教育,以下分析也相當繁多費時,故應加快推動! 若果如此,那要如何加快呢?
 

  首先是修法。歐盟在2016年公布了全世界最嚴格的《個資法》GDPR。基於GDPR規定,由於公民對個資有支配權,第三方業者取得客戶授權就可向金融機構索取客戶個資,銀行不得拒絕。在台灣,開放銀行進程已經落後於許多國家,即使依金管會較偏好者不走英國與歐洲有關開放銀行之強制路線,而先採銀行自願自律方式推動開放銀行--亦即交由銀行自行尋找合作夥伴,在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後,把客戶的資料交給此平台運用--然而依現行法規,自願開放銀行的業者對此開放作法仍是有其疑慮的,必須儘快修法!
 

  金管會顧主委於立法院在2019/1/10舉辦之「把資料權還給客戶、讓服務體驗更有感」公聽會上曾表示,對於開放銀行,我國若採星港模式由銀行來主導並負全責,不需修法,與現況較接近,又可活絡創新;若採英國歐盟模式採全面強制開放,則需修法。根據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若客戶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對銀行提出請求製給複製本之要求,則銀行應可將資料交給客戶;然而,若針對第三方,銀行法遵人員表示,目前若無明文規定,銀行可能不會把客戶的資料交給客戶之外的第三方。
 

  根據銀行法第48條第二項: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5千萬元,或…,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125條之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由此可見,現在台灣相關的法令規範尚不明確,必須儘速修改上述相關法條,金融業才能毫無疑慮地進行開放銀行。
 

  再來是教育。科技業者認為,台灣個資法很嚴格,業者使用受到限制,但民眾對個資使用之理解,例如客戶是否了解授權代表同意個人資料傳遞,以及保護能力卻有所不足,或將導致個人重大損失,而成為推展開放銀行時的阻礙。數位時代data is the king,加強個資教育原本即相當重要!民眾須了解個資之重要性,才能透過開放銀行正確運用、並予增值。
 

  推動澳洲消費者資料權立法的澳洲政府金融科技諮詢委員會主席Scott Farrell指出,開放銀行是一場個資保護與金融創新的對戰,所有參與業者必須同時做到分享意願和資料保護,才可能因為推動開放銀行而達成更好的金融服務。澳洲為確保資料處於高安全環境,故當面對小型金融科技公司的儲存資料需求,係透過認證模式來加以管理。另為公平起見,科技產業也必需提供相對應的資料分享制度。澳洲這些積極卻不失審慎之推動開放銀行作為,正是我國應予借鏡處。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王儷容

資料來源:2019.04.10 / 金融保險 / 名家評論/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