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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全:《觀念平台》談產創條例租稅優惠的必要性與有效性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為「產創條例」)租稅優惠相關條文 即將到期,因此,租稅優惠是否延長十年,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基於必要性、有效性與國際接軌的觀點,我們認為有必要延長。在 必要性上,台灣正處於產業升級轉型的十字路口,透過租稅優惠提供 企業誘因進行數位經濟時代的研發投資、技術入股,加速科技研發的 產業化、商品化與產學合作,延攬、留用人才,故租稅優惠延長有其 必要性。
 

  在有效性上,過去國內外不少的實證研究告訴我們,租稅優惠有誘 發效果,促進企業研發投資有臨門一腳的效果。
 

  就國際接軌而言,利用租稅優惠來協助企業進行數位投資、研發投 資,是國際間慣用的政策工具,而且除了租稅優惠外,利用補助、法 規鬆綁、人才培育等政策的配套來達成更大效益,也是國際趨勢所在 。基於必要性、有效性與國際接軌我們認為產創條例的租稅優惠延長 十年有充分的理由。
 

  當然,租稅優惠也引發若干批評。主要批評論點認為租稅優惠獨厚 大型、製造業,未能兼顧中小企業及服務業。不過,上述批評其實是 不盡了解台灣研究發展、創新的真相。一般言,台灣研發的主力仍在 中大型企業身上,因為研發必須擁有最小的效率規模,投入一定程度 的研發經費、人力與設備,才能擁有成效。而中小企業除了資源相對 缺乏之外,本身的競爭力也以創新、設計的加值變化為主,研發投入 相對有限。同時,台灣的中小企業中,有八成以上為五人以下的微型 企業,因此,在中小企業投入研發金額相對偏低下,它能夠享受的租 稅優惠自然較少。
 

  其次,台灣的服務業投入研發兩極化,資訊、通訊服務業投入研發 不輸於大型企業,但其他服務業的投入則偏低,加上服務業以商業模 式的調整為主,而商業模式的創新在國際趨勢上並非租稅獎勵的對象 。
 

  當然,政府也看到此一略為偏頗的現象,在修法時,配合了企業的 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以減免稅負。企業的保留盈餘屬於企業的儲 蓄,目前政府對未分配的保留盈餘課10%的稅(未來可望降至5%) ,如搭配企業挪出保留盈餘進行直接投資(非土地、股市等的金融操 作)可以減稅,有助於增加投資動能,並使更多中小企業、服務業受 惠。
 

  另外,此次租稅優惠的延長之外,也搭配幾個令人耳目一新的亮點 。其一,保留研發投資抵減,但搭配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以減稅 的獎勵:保留研發投資抵減獎勵,有利企業進行長期而穩定的研發投 資。一般言,研發投資抵減有誘發投資,發揮臨門一腳的功能,可以 加速企業研發投資的決策,並發揮對抗景氣循環的功能。同時,納入 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減免5%的保留盈餘稅。此 一作法除了誘發實質投資活動、活化經濟動能之外,也可以平衡中小 企業、服務業不易獲得租稅優惠的批評。同時,可以引導公司的儲蓄 投入實質投資,降低房地產、股市的炒作,並透過投資的催化來因應 景氣的可能下滑。
 

  其二,個人、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及學研機構創作人取得技術入股 股票,得於轉讓時才課稅:一般言,擴大研發成果的運用與投入研發 一樣重要,故技術入股緩課且轉讓時才課稅,有利提升研發成果的轉 讓誘因,促成企業研發成果的產業化。
 

  其三擴大從屬公司員工獎酬股票可以適用轉讓時才課稅:透過員工 股票的長期持有,亦可以有效發揮留才、攬才的功能。
 

  其四、有限合夥事業得採用個體概念課稅及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 此一設計有於助相關創投事業及游資投入新創產業,發揮促進投資、 引導投資新興領域的功能。
 

  綜言之,目前產業仍面臨研發創新、留才攬才、新創產業發展等關 鍵課題,為掌握前瞻性產業發展機會,因此,延長租稅優惠措施十年 ,並透過若干修法上的亮點,達到兼顧國家財政收支與產業發展,以 及加速經濟成長、產業升級轉型的目標。 

 

作者:王健全/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A6/政經八百 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