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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翔之、蔡淳宇、溫麗琪:妥善應用 以利投資人辨識

  歐盟執委會於2021年7月6日,向歐洲議會提交歐盟綠色債券標準(EU GBS)草案,以提供各類型的永續債券發行人一套自願性的標準作為依循,以滿足其籌資需求。EU GBS為綠色債券發行人提供健全的工具,讓發行人得以展示其綠色投資計畫確實符合TR之規範;另一方面,EU GBS有助於購買綠色債券的投資人更容易判斷其投資是否符合永續發展,以避免漂綠。

  依EU GBS,綠色債券所募資金需運用於符合TR之綠色投資計畫,亦即該投資計畫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對TR中所規定之六大環境目的至少一項有實質貢獻;
  2.對其他環境目的之任一項不得具有重大危害;
  3.符合最低限度社會保障要求。

  歐盟綠色債券已被用於諸如發電、配電業、改善居家能源效率,以及低碳基礎建設等經濟活動的資金籌措,頗受投資人青睞;今(2021)年10月歐盟振興計畫所發行總額度120億歐元的15年期綠色債券,超額認購超過1,350億歐元,顯示歐盟發展綠色債券市場的龐大潛力。基於其他永續相關活動亦亟需大量資金挹注,歐盟認為綠色債券市場規模仍有持續擴大的潛力,將進一步透過綠色債券拓展籌資範圍,增加永續經濟活動籌資的機會。

  為將資金導引至實質永續經濟活動,EU GBS透過結合TR對永續經濟活動的定義,作為評估經濟活動是否實屬永續之標準,未來綠色債券之投資計畫須符合TR的技術篩選標準,以確認其為真正的永續經濟活動。依據相關規定,歐盟綠色債券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該次籌資計畫之環境目標與策略、其資金運用期間、永續發展投資計畫之篩選流程、預期之環境效益、對應的永續金融分類標準及環境目標等資訊,並經歐盟認可的外部認證機構查驗,外部認證機構將針對公開說明書所揭露之資金運用規劃,實質檢驗其所投入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技術篩選標準,以確保資金真正使用於具環境效益之活動。

  目前根據櫃買中心公布的「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債券之投資計畫項目符合對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溫室氣體減量、廢棄物回收處理或再利用等,對環境具實質改善效益者,皆可提出綠色債券資格認可申請,申請時所提交之投資計畫書應經認證機構出具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以確保其投資計畫符合櫃買中心之規定或國際金融市場慣例之原則或標準,係就判斷投資計畫項目是否對環境具實質改善效益而定。因此,若未來我國實施永續分類標準,仍有賴認證機構對實質改善效益的驗證及認定,才能真正對應國際金融市場之原則或標準。

  歐盟EU GBS參酌分類標準指標的做法,可作為我國業者參考,未來我國綠色債券發行若能結合永續金融分類標準,以技術篩選標準作為投資計畫是否符合永續之判斷依據,讓符合篩選標準的經濟活動得以透過綠色債券進行籌資,可望有效擴大我國綠色債券市場,加速引導資金投入永續經濟活動。

作者:薛翔之/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分析師、蔡淳宇/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法律研究員、溫麗琪/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資料來源:2021-12-24/經濟日報/A15版/稅務法務.主題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