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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麗琪、王柏(雨隆):《律經之聲》碳費徵收、碳交易與用電大戶條款之共舞

  聯合國秘書長肯定全球超過110個國家陸續宣布碳中和目標,不但 是歷史上最大的合作,也是史上經濟活動最大的革命,是否可能藉此 還給地球一個乾淨的空間,也避免極端性氣候毀滅性損害的發生,是 環保有心之士最大期待。然而,以經濟掛帥,出口佔所得60%、身為 貿易大國的台灣,何時能夠參與世界,宣布碳中和?又宣布何時可碳 中和?正考驗著我們領導人的智慧,因為不但人民需要,企業也需要 !

  我國排碳之路明顯以經濟掛帥,企業從未感受不排碳是應有的責任 !雖然立法院於2015年所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但各界 對於「2050年之減碳50%目標落後於國際零排放之目標」、「明顯和 各大企業,如IBM、微軟等企業2030年碳中和差異太大」、「主要執 行機關為環保署,欠缺跨部會權責協商機制」、以及「缺乏碳定價政 策工具以達減碳目標」等議題,仍感現行法窒礙難行,難啟指引作用 。因此,環保署於2020年底提出溫管法修正草案,擬將溫管法重新命 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根據環保署今年3月將預告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草案 內容,草案傾向於選擇優先採用「徵收碳費」之管制手段,而未選擇 採用國際間已蓬勃發展之「碳排放交易」制度,這對於台灣碳中和目 標的達成,明顯有著不確定性,因為「徵收碳費」雖然具有節省行政 人力之優點,也可以節省查核之成本,但無法即時反映市場經濟及技 術狀況,且無法確保總量管制之目的如期達成。這可從空污費徵收2 0多年來,空氣污染問題還是大家心中難以承受的痛,即可知「徵收 環境稅費」的管制手段,並非解決環境問題的萬靈藥。雖然,碳交易 制度之建立須耗費較高之行政成本,但其可即時反映市場狀況,也較 可確保總量管制目標之達成,且基於其使用者付費之理念,對於部分 企業而言較不會產生不公現象,並可建立企業環境使用權之概念,因 此為英國等先進國家採用經年,不僅「徵收碳費」也利用「碳交易」 等多重政策工具以滿足不同需求,並建立完整管理系統。

  碳排放和能源使用成正比,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需要減碳,單憑 環保署的「徵收碳費」管制手段,無法確保達成減量效果。因此,同 樣負有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使命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在能源局 主導下於2019年4月修法通過,並授權經濟部於2020年12月公告「一 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依 上開法規規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用電大戶,應至少設置十分之一 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 證,否則即應繳納代金。由於台灣用電大戶電力供給均來自台電,這 項管理辦法發布之後,企業首次面對挑戰,該如何因應?對企業的經 營決策也造成高度不確定性。

  企業面對國外產業鏈減量要求,品牌企業100%再生能源的承諾不 絕於耳,相對於品牌企業的要求100%,想必我國企業因應1/10的再 生能源要求並非難事,然而,台灣企業若無法勇於承諾100%或一定 程度以上,按照目前各國承諾方向,未來也必定失去市場潛在商機。 但無可否認,我國的用電大戶欲設置100%的再生能源,其困難度高 矣!再生能源設置需要極大土地或廠房空間,儲能設置也無法有效減 少碳排,到最後為了因應海外品牌需求,都可能以購買綠電為簡單選 項。而放眼目前綠電投資對象都來自於海外,我國政府電價的主控權 也將慢慢地因為能源轉型而可能失去絕大電力市場,或甚至於需要面 對如德州酷寒極端氣候的電價暴漲事件,是否為政府之樂見,值得深 思。

  綜上所述,由企業面思考,「徵收碳費」、「碳交易制度」、「用 電大戶使用綠電義務」三者間係以減碳為主,彼此可以相甫相成,有 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不應任由不同單位各自主政而形成互相牽制,造 成減碳效果不彰。期許我國如同各國具有全面性綠色新政思維,並由 上而下帶領各部會,才能真正推動環境和經濟雙贏的改革。

作者:溫麗琪/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王柏(雨隆)/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A6/名家評論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