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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麗琪、周芷安:《觀念平台》2021年企業如何以環境資訊揭露 開創商業新局

  2021年繼1.9兆美國救援計畫公布後,拜登預計再推2兆美元「綠色 新政」方案,著重於氣候變化再生能源與零碳等產業調整計畫,和去 年歐盟的7,500億歐元相比,足足兩倍。這意涵著,全球追求碳中和 、零排放、零污染的趨勢下,企業只有更加證明自己為環境永續企業 ,才能得到更多市場及政策等金流的青睞。

  然而,如何證明自己是環境永續企業?且對於重大環境議題有所貢 獻?是企業的當務之急,更何況現今眾多國際投資人於評估企業時, 已經不只是考量財報的每股獲利有多少,還會先檢視有無揭露與永續 議題相關之非財務資訊,2020台大校務基金撤4億元高污染投資即是 最佳案例。

  企業不得不知環境資訊揭露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過去對於金融機 構以及投資者,主要便是根據企業提出之永續報告書(Corporate S 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CSR)來做為評估企業在永續發展的 成效,其中又以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資訊之揭露為一大判 斷基礎。去年,金管會於2020年8月18日公布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中,所提出的八大政策面向之一更是聚焦於ESG資訊揭露,並設 定提升資訊揭露品質為短期目標。

  在國際趨勢下,企業應該揭露哪些環境資訊內容?又是如何揭露? 事實上已有多個國際組織發布,面向與功能各有不同之準則或框架供 企業依循,例如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 ve, GRI)的GRI準則的揭露要求係針對所有利害關係人關心之議題, 以協助利害關係人了解企業在營運過程中對社會、環境的影響與衝擊 。

  相較於GRI著重全面性的揭露,永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Sustai 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 SASB)的SASB準則則是聚焦 於對公司更具有直接影響力的投資人,要求揭露對財務具重大影響的 永續議題,而就重大性之認定,也根據各產業的機會及風險分別有不 同之衡量方式。

  另外,氣候揭露標準委員會(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 ard, CDSB)的自然資本與環境資訊揭露框架的特色是讓氣候相關資 訊以更數據化的方式展現,其協助企業於年度報告中揭露自然資本、 環境與氣候變遷相關風險,使投資人瞭解氣候變遷對公司財務狀況或 公司執行策略影響的情形。還有,國際整合報告書協會(Internati onal Integrated Reporting Council, IIRC)的國際整合性報告框 架則是以簡要方式說明企業的策略、治理、績效與展望,並闡述企業 於達成營運目標時需投入之資源與影響內外部環境之成本。

  目前國際間多依循GRI準則來揭露非財務資訊,主要是因為GRI準則 規範較為具體,涵蓋面向較廣泛,且該框架原則上適用於各規模、組 織型態與產業別。為與國際接軌,我國企業也多採用GRI準則,證交 所及櫃買中心也於今年初修訂公布《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 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也明定GRI準則為我國企業撰寫永續報 告之主要參考依據。

  惟近幾年ESG投資逐漸興起,並成為投資人關注焦點,進而推動SA SB準則成為國際間揭露ESG資訊的參採主流,係因SASB準則揭露方向 著重於投資人較為關注之財務有重大影響的永續議題,反觀GRI準則 對該部分則未特別著墨。不過,GRI準則全面性提供利害關係人關心 的資訊,與SASB準則針對產業編制不同的財務重大影響指標,並提供 標準化模板予企業,兩者特性相輔相成,且GRI及SASB已宣布將於年 底前公布兼顧雙方準則的範本報告書,顯見採用該二準則揭露非財務 資訊已是未來趨勢。有鑒於此,金管會也在「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 」以及同樣於今年8月公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中,指 出未來我國非財務資訊揭露除適用GRI準則外,尚應同時採用SASB準 則。

  SASB準則加入後,雖然可能會增加企業於編寫非財務資訊時之負擔 ,但,以此編製的報告書,將得更加提升同產業間的可比較性,對於 利害關係人而言,能更有效的對投資決策進行評估與分析,也有助於 企業透過有效評比後瞭解是否有須改善之項目,以更加進步。因此待 未來SASB準則實際導入我國後,將有更多元之資訊可提供投資人及利 害關係人參考。

  環境資訊已經從過去的質化表述慢慢變成明確的量化資訊,從歐盟 去年所公布的環境永續分類標準,即明確地提出經濟活動的技術篩選 標準。簡單來說,技術篩選標準就是單位生產或活動量的排放資料, 除了可有效說明企業活動的環境表現,並可據以成為企業評比的優先順序。

  環境永續分類的量化資訊需求不但能夠讓所有人瞭解經濟活動和環 境表現的關連性,更重要的是,還可以真正解決企業「漂綠」行為。 這個資訊不僅讓各國在面對2030永續發展關鍵年的挑戰下,企業有了 具體的量化目標,更在此基礎之上,建立對於環境資訊揭露品質的妥 善管理,以及第三方機構之設立與驗證,以保障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 得到確實之資訊,未來,還可以建立因應歐盟「碳關稅」的作法,這 絕對是未來完善我國企業資訊揭露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環。

作者:溫麗琪/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周芷安/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A6/名家評論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