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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經濟研究院「兩岸金融市場與財富管理資料庫」投標須知

1. 標的名稱:「兩岸金融市場與財富管理資料庫」(以下簡稱兩岸金融市場資料庫)。

 

2. 招標機構及地址: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台北市大安區長興街75號。

 

3. 招標單位、聯絡人及聯絡電話: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一研究所;廖近言小姐;(022735-60064214

 

4.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九份。

 

5.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6. 投標幣別:新台幣(含營業稅)。

 

7. 履約期間:本專案限期於103530日前完工,逾期須負違約賠償責任。

 

8. 轉包及分包:本專案不得轉包及分包。

 

9. 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影本):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

      (3) 最近一年內公司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正本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5) 報價單(須含一年之保固):報價單中,應含項目、單品名稱、數量、單位、單價、金額、備註等欄位,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10. 招標機構提供之文件(投標廠商洽領或下載之文件,請詳細核對):

      (1) 投標須知。

      (2)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一)

      (3) 資格審查表。(附件二)

      (4) 完工通知書。(附件三)

      (5) 建置需求書。(附件四)

      (6) 契約書。(附件五)

 

11. 領標及投標期限:1021210日至1021225日中午12時止。將投標文件一併裝入投件封套送達本院一樓櫃台總收發(台北市長興街七十五號),逾期或逾時概不受理,當場退回投標文件。並於1021226日下午3時審核廠商資格。

 

12. 決標日期及地點:

      1021230日下午130 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台北市長興街七十五號) 522

 

13. 招標文件之領取:

      (1) 網路下載:自本院網站,網址:www.cier.edu.tw,「新聞及活動→本院消息」)下載。

      (2) 自  領:投標廠商,應於上述第11點所訂期限內(上班時間),以無記名方式向招標單位領取。

 

14. 押標金及各種保證金:

      應由投標廠商以現金(新台幣)、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不含連帶保證書,抬頭: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郵政匯票(抬頭: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

 

15. 押標金:新台幣十萬元整。

得標者之押標金,俟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後無息發還。

投標廠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5)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6)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7)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16. 採購金額:預算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七十萬元整。底價另訂,不予公告。

 

17. 決標方式:由序分和最低者得標。

 

18. 決標辦法:

      (1) 評選委員就廠商提送之建議書與簡報內容評定分數並填寫於評選評分表。

      (2) 各委員核評『廠商得分』累加至『總分』欄並予以排名(1.2.3.•••)填入『名次(序分)』欄。

      (3) 依評選委員所評核之「名次序分」累計「序分和」最低者為最優先議價廠商,餘此類推;若「序分和」相同者,以「序分和」中序分最低較多者為優先。若仍相同時,由出序評選委員無記名表決,決定其順序。

      (4) 以一百分為滿分,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七十分以上為合格,出席委員超過半數評定合格才得列入排名。

 

19.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20.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取得全部權利,另投標廠商應就其提供之軟(硬)體取得合法之授權。

 

21. 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

 

22. 履約保證金: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十。

得標廠商應於契約雙方完成用印繳交履約保證金,並於標的測試、驗收合格及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無息發還。

簽約廠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資格,所繳交履約保證金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3)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3. 保固保證金: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

有效期:一年。

繳納期限:標的完成驗收後,支付契約價金前。

返還條件: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並完成應保固事項後三十日內發還。

 

24. 簽約:

      (1) 得標廠商必須在決標日起十日內(末日為放假日者順延),由負責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攜帶與投標標價清單相同之印章,至本院辦理簽約手續;屆期不辦理者,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外,其押標金不予發還。

      (2) 得標廠商投標之總價如因計算錯誤,其各項目相乘或相加之總和與總價有出入時,應以按較低之價款為決標總價;經決標後如在訂約時發現,仍應按較低之價款為其決標總價,但不得超過原決標總價。如不依本項規定訂約時,視為放棄權利,本院得沒收其押標金。

      (3) 得標後契約單價,應按決標總價與投標標價清單總價之比例調整之,並須經本院核可,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4) 契約書裝訂應包含:

正本(二份):依序為契約條款、招標規範、投標須知、投標廠商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附件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完工通知書及建置完成簽收單。

副本(二份):同上。

 

25. 其他須知:

      (1) 廠商投標意含,已對本案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招標需求等有關文件均充分瞭解。

      (2) 開標前招標機構對招標事項如有變更,另行公告之。

      (3) 招標機構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及本須知範圍內,增定「補充說明」,投標廠商應從其規定。

      (4) 如有疑問,得於投標前電 (02) 2735-60064214 廖近言小姐洽詢。

 

26.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院說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