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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經院對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經濟評估意見之回應說明

中經院對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經濟評估意見之回應說明

針對昨日本院公布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經濟影響評估,各界有許多指教批評。對於這些意見,我們都虛心接受,但其中有許多誤解及似是而非的看法,我們必須予以澄清說明,以提供公眾一個理性、正確的討論空間。

一、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真正效益

1.      各界對於本次評估效益偏低,進而與2009ECFA時代本院提出之經濟評估比較,提出許多指教。首先必須說明,中經院稟持「客觀、獨立、超然」的立場,進行經濟議題分析,對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經濟之影響評估,亦基於相同立場,並無為政策護航或背書,而進行人為扭曲、膨風研究結果。本次評估結果,同樣是基於此一精神,依據本次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實際」的開放情形,作為評估基礎,透過國際間評估自由化效益普遍使用之GTAP模型所得出之結果。

2.      其次必須指出的是,本院之評估報告,推估我國對中國大陸之服務業出口,將可增長120億台幣,成長37%,而服務業總產值亦可增加近120億台幣,就業機會增加近12,000人,才是反映出我方在本次協議中所可獲得之經濟效益的所在。

3.      又有意見認為本次模型推估基期時間為2007年,無法反應現狀。然本院本次之評估,已經採用20123月釋出之最新版GTAP模型資料庫,但受限於GTAP模型涵蓋世界134國之資料,資料的基期時間上有所落差(目前基期為2007年),原則上每3年更新一次,下次更新為2015年。不過,雖然本院之評估受限於資料庫之限制,但其結果已呈現出正向效益之大趨勢。同時兩岸服務業之相互開放,包含空運、海運、觀光、金融等,多出現在2008年之後,加上我國近6年來對全球服務貿易金額成長1.5倍(由300億成長至490億)之發展,本院對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經濟推估所得之正向效益,可能只是保守的最小效益值。

二、關於效益偏低及與2009年評估落差問題

1.      其次,本次效益評估之推估低於前次2009年本院針對ECFA所進行之經濟影響評估。其原因主要在於本次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實際相互開放程度,遠低於國際間一般自由化協定(FTA)的自由化程度,也低於本院2009年所提出之ECFA經濟效益評估中「全面開放」的假設情境。

2.      一般FTA之開放,均是在雙方WTO承諾(亦即各國對外資的基本待遇)基礎上,進一步擴大開放,而其經濟效益,便是來自於這些「WTO」加上「超外資」的自由化程度所帶來之效益。然而,我國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之開放程度,非但沒有「超外資」的承諾,最多等同外資,甚至有22項連一般外資的待遇都不及。在互惠原則下,陸方對我之開放,也因此有所限制。其中特別是佔服務業產值比重高的幾個主要服務業,包含第一類電信、銀行、證券、保險、營造工程等,其產值佔我國GDP比例接近15%,但在本次服務貿易協議中,若非完全未開放(如第一類電信),就是僅有極小幅度的開放,而這些產業陸方對我之「超外資」開放程度,亦非常有限。由於開放程度很低,對我國總體經濟效益有限,是很自然的結果。

3.      2009年本院之ECFA效益評估,是參考國際間FTA談判之評估經驗,假設兩岸服務業全面正常化(等同外資),並加上許多「超外資」開放,作為評估基礎,因此其所呈現的效益,可說是兩岸貿易投資自由化的長期目標,並非根據實際開放結果所做出的評估結果。

4.      本次評估與2009年結果的落差,其實反映出本次服務貿易協議,兩岸都只踏出了一小步;我國要達到2009年評估結果所指出之長期、終極目標,享受到GDP成長0.57%的利益,可能需要的是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基礎上,繼續透過更多回合的談判,分階段的推動兩岸服務貿易自由化。當然,我國是否要追求此一目標,可由社會討論形成共識,但從經貿協議的性質觀察,我們不可能一方面想追求經濟效益的擴大,一方面又拒不開放。

三、是否報喜不報憂?

1.      各界對於本次評估報告,提出是否有「報喜不報憂」的質疑。事實上,由於GTAP模型推估的是從產業觀點,推估本協議對雙邊總體經濟及產值、就業之影響以及整體趨勢。對於服務業而言,所謂服務貿易之提供方式,主要係透過投資設立據點的方式達成,因此服務貿易之自由化,會帶動外來投資之成長,增加雙方相關服務業之產值、就業需求以及提升所得,也因此任何服務貿易自由化協議,對雙方原則上都有正向之效益。

2.      不可諱言,競爭的增加,確實可能造成部分個別廠商的負面影響,但GTAP模型是以整體產業作為評估基礎,無法呈現個別廠商的受影響情形,故並非本院報喜不報憂的結果。其次,若在整體趨勢是正面效益的情況下,造成個別廠商的負面衝擊,可透過廠商提升競爭力,搭配政府相關協助、輔導配套加以調整因應。甚至若特定行業面對顯著威脅時,可透過陸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的拒絕投資機制,以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第八條中的「緊急情況協商機制」,加以處理。惟以上的配套機制,乃至於其他「非經濟」問題之評估,均非本院評估報告之研究範圍。

四、     ECFA效益是否膨風?

1.      最後,亦有意見認為本院2009年所評估之ECFA效益都未出現,有膨風的問題。

2.      我們必須指出的是,自由化協定對促進經貿發展而言,並非萬靈丹;任何國家的經貿競爭力及投資吸引力,主要受到整體國際環境、產業競爭力及投資環境等重要因素的影響。ECFA下之兩岸經貿協議,亦復如此,因此用國際景氣環境的現狀,指責本院評估研究膨風,令人不解。

3.      再觀諸韓國、日本等我國的主要競爭對手,近年來經貿表現也受到整體國際環境極大的影響,例如韓國這幾年對外出口表現也不佳,但其並未因當初FTA評估的利益未出現,而放緩洽簽FTA,加入如TPP、東協加六(RCEP)等區域整合的步伐,反而是利用此一時機,加速洽簽,以作為舒緩國際景氣不佳的手段。台灣要停下還是繼續,可由社會討論,但也與本院評估研究無關。

 

中華經濟研究院提供

                201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