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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澤:為何中共強力推動《港版國安法》?寒蟬效應是目的之一

  2020年6月30日中國人大常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即所謂《港版國安法》),當天即由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並公布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決定將該法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引發全世界對香港「一國兩制」未來前景的疑慮,包括美國、英國與日本等多個國家,均提出制裁措施或是表達遺撼。

  美國總統川普宣布取消香港特殊地位待遇,並制裁損害香港自治的中港官員,英國首相強生亦表示《國安法》嚴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而且英國外交大臣亦宣布,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即BNO)的300萬香港人延長居留許可,並可獲得在英國工作或學習的5年居留許可,之後可以申請定居,12個月後便可以申請公民身份,不會設配額。

動輒百萬人示威 北京憂港脫離掌控

  事實上,《港版國安法》是中國大陸為了解決近年來風起雲湧的香港抗議事件所實施的「殺手鐧」。
早在2002年至2003年之間,港府即推動《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但因反彈過大而延宕至今。

  2014年雨傘運動、2019年的反送中事件,動輒百萬人的示威遊行令中共高層不安,再加上2019年區議會選舉,民主派獲得壓倒性的勝利,中共高層認為香港已經逐漸脫離掌控。
因此,直接跳過香港立法會,改為中國人大直接立法,以從根本解決香港問題。

國安委權力大 如明朝「東廠」

  詳細研讀《港版國安法》的條文後發現,該法對於香港的言論自由與人權保障均有非常大的侵害,且賦予執行單位莫大的權力。

  首先,在《港版國安法》中,要求港區政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國安委),其工作不受港府任何其他機構、組織與個人干涉,且不公開工作信息。

  雖然條文中提出審判應公開進行,但若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再再使國安委給予人們有明朝「東廠」的感覺,亦即只要國安委認定有違反《港版國安法》之言論或行為,均可能被加以定罪。

  而且,在《港版國安法》中定義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廣泛而模糊,執法者可以任意解釋。

  例如第20條中任何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只要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者均屬犯罪,其中不只香港,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故如台獨、藏獨等相關言論,在該法中均屬犯罪。

第22條中只要有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港府履行職能者,亦屬犯罪。

第24條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者亦觸犯恐怖活動罪。

第29條中對港府或中央政府制定與執行法律、政策進行阻撓亦可能構成犯罪,其內容包含範圍過去廣泛,任何抗議活動、喊「光復香港」等在香港均可能觸法。

  另外,在《港版國安法》中明定,若有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者,均亦構成犯罪行為,因此只要與被定罪者有金錢往來,或是其他通訊記錄者,均可能變成犯罪行為。

  由於《港版國安法》定義模糊且範圍廣泛,將可能造成許多人不小心即違反法律而遭受逮捕或關押,甚至判刑,因此已造成嚴重的寒蟬效應。

  過去的許多民運團體,如香港眾志等紛紛宣布解散,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亦以年事已高為由,宣布退出政壇。

另外,商界人士部分,香港四大家族亦不約而同表態支持《港版國安法》。

《港版國安法》非港人境外行為亦適用

  最後,《港版國安法》的效力也無遠弗界,不僅香港居民與在香港設立的公司、團體、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適用,不具有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地區者亦適用。

  尤其是在第43條中亦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而其《實施細則》亦指出,可向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他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甚至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亦可要求平台商移除。

  因此,香港警方「依法」可以要求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等平台要求數據。

  當然,中國當局亦清楚國際上多數國家不會如此聽話,配合香港警方提供資訊,而上述電子平台亦已表態拒絕港府要求。

  然而,除非一輩子不跨入中國內地或香港、澳門地區,不然若有發表對中國大陸統一不利之言論者,未來均可能觸法,對許多人而言,可能還是會有心理上的壓力,產生「寒蟬效應」,或許這也是中央強力推動《港版國安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吧。

作者:吳明澤/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一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央大學財金系兼任助理教授
資料來源:ETtoday新聞雲 2020年07月09日